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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赔礼道歉的适用

发布时间:2019-04-10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葭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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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黄某雯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百度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百度公司赔偿黄某雯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元。

黄某雯向法院提起诉讼称,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百度传课”APP上使用其创作的1幅美术作品,未予署名并进行了部分修改,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百度公司向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百度公司认为其未侵犯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仅是在合作网站花瓣网上获取涉案作品,且作品上未署名,百度公司在得知侵权后及时删除了涉案作品并致歉。百度公司使用涉案作品时未进行修改,即使存在修改行为,情节也十分轻微,未给黄某雯造成不利后果,亦未影响作品内涵的表达,不应适用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后认为,百度公司未经黄某雯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度传课”APP中使用涉案作品进行商业宣传,未予署名并进行了部分修改,侵犯了黄某雯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点评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赔礼道歉适用于侵犯著作人身权的情况,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这并不代表侵犯著作人身权就一定要进行赔礼道歉。通常情况下,赔礼道歉应当以存在过错为前提,即便是客观上具有侵犯著作人格权的效果,如果侵权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则无需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另外,如果侵权人当庭口头、书面进行了致歉的,原则上不再需要另行判决赔礼道歉,除非侵权行为十分恶劣,先前的道歉不足以弥补损害。至于赔礼道歉的表达途径是否公开,赔礼道歉旨在弥补被侵权人的精神创伤、修复侵害人的道德感,通过被侵权人私下的赔礼道歉足以恢复权利人的自我评价,与第三人和公众关系并不密切,并无公开的必要;即使该侵权行为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影响,涉及公序良俗,应当采用公开的方式,此时的赔礼道歉已然与消除影响产生了混同,完全可以通过消除影响来修复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被贬低的社会评价和受损的社会秩序。

该案中,虽然黄某雯提出了要求百度公司在公开刊物上赔礼道歉的主张,但是在庭审过程中,百度公司已向黄某雯表达了诚挚的致歉,且百度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仅有一天,没有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当庭致歉的方式已足以弥补黄某雯所受的损害,亦可实现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对被侵权人著作人身权的保护,因此不需要再行判令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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