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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以及行政确权对侵权纠纷的解决等有哪些影响?

发布时间:2019-04-09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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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无效决定在助力专利权保护方面有哪些体现?

A:首先,无效决定确认了专利权效力,与授权程序和侵权程序共同筑起专利“大保护”格局,与涉案专利权的侵权审判程序形成了专利权保护的共同合力。同时,无效决定均在6个月内快速作出,确权程序与侵权程序得以有效衔接,有力推进了专利权的“快保护”。其次,专利权人系法国公司,无效决定的结论切实体现了我国对国内外专利权的“同保护”。

Q:无效决定依职权审查的依据何在?


A: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形式上类似双方当事人参与的民事程序,本质上仍属于行政程序。《专利审查指南》对依职权审查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第37428号无效决定纠正了权利要求9的明显错误进而认定其具备新颖性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切实履行了无效程序对专利行政审批程序的行政纠错职能。

Q: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有哪些原则?


A:在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理解的目的在于通过明确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的含义进而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才能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或者其效力如何作出判断。专利法第六十九条、《专利审查指南》有关权利要求用语理解及其限定作用的规定,均是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Q:无效决定对解决侵权纠纷有何影响?


A:高水平的专利权司法保护离不开高质量的授权、确权。第33310号无效决定对发明关键技术特征的认定(相对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第37428号无效决定关于权利要求中的环境特征具有限定作用的阐释,均为民事侵权案件中确认专利权的技术贡献、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提供了有力支撑,为一审先行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当庭宣判奠定了坚实的权利基础,该案的审理体现了确权程序和侵权程序有效衔接,能够充分实现专利权的保护,有利于定纷止争。


Q:如何保障快速准确作出无效决定?


A: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追求每一个案件的公正、高效、准确审理,着力提升审查质量,努力确保标准统一。经统计,在已经作出的审查决定中,生效审查决定占比达到97%,审查决定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得到业界认可。案件中所涉及的两篇无效决定仅是10万余件高质量决定中普通的两篇。另外,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坚持严控无效案件审查周期,采用短周期精细化管理,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目前无效案件的平均审查周期为5.2个月,处于世界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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