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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下称卡尔斯伯格公司)诉山东嘉士伯啤酒有限公司(下称嘉士伯公司)、张某、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下称金孚龙公司)、戴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嘉士伯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卡尔斯伯格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8万元,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士伯”字号。
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起诉称,其名下的“嘉士伯”啤酒世界知名,且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拥有多件带有“嘉士伯”和“Carlsberg”的知名度很高的有效注册商标。被告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或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啤酒,被告张某作为嘉士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戴某在其经营的淘宝店中销售了侵犯原告商标权的啤酒。此外,嘉士伯公司使用与原告知名商标“嘉士伯”相同的企业字号,在宣传销售中故意使用嘉士伯等简称和“纯正的欧洲口味”等用语,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被告分别答辩称,被诉侵权商品不是由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生产、销售。嘉士伯公司的名称依法经工商登记部门核准后登记,在日常经营中也没有做突出显示,应享有企业法人姓名权。张某仅为企业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嘉士伯公司的民事责任不应任意穿透至自然人股东。戴某在原告起诉前已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系涉案7件“嘉士伯”“Carlsberg及图”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且涉案商标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关于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嘉士伯公司、金孚龙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嘉士伯公司单独实施了在宣传推广时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相近商标的行为,均侵犯了卡尔斯伯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关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嘉士伯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将原告知名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并从事同类商品的生产经营,极易导致一般公众的混淆误认,认为其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关系,该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商誉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被告嘉士伯公司的网站宣传中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且结合该案具体情况,即使嘉士伯公司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亦会导致一般公众混淆误认,故其应当变更企业名称以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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