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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卡尔斯伯格有限公司(下称卡尔斯伯格公司)诉山东嘉士伯啤酒有限公司(下称嘉士伯公司)、张某、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下称金孚龙公司)、戴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嘉士伯公司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卡尔斯伯格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8万元,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嘉士伯”字号。 原告卡尔斯伯格公司起诉称,其名下的“嘉士伯”啤酒世界知名,且在第3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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