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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谁的“稻香村”?

发布时间:2019-03-27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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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产品包装标注监制商名称与自身商标惹是非,是否故意攀附他人字号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引激辩——谁动了谁的“稻香村”?

北京和苏州两家相隔千里的食品企业,围绕着“稻香村”三字“走”在一起并产生了一场纠葛。历时3年,双方纷争日前有了新的进展。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双方纠纷作出判决认为,北京莲香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莲香苑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月饼产品外包装标的显著位置突出标注“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至此,双方纠纷告一段落。北京莲香苑公司需承担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的民事责任。

异地同行起纷争

原本处于两地相安无事的两家企业,将两者联系在一起的,是2009年10月27日在香港成立的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稻香村公司)。

记者了解到,2014年2月1日,北京莲香苑公司与香港稻香村公司签订食品质量安全监制合同,其中载明监制产品包括北京莲香苑公司生产的季节性食品(月饼),产品监制的时间范围自2014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止,香港稻香村公司同意北京莲香苑公司在其监制时间范围内生产的前述监制产品标签上标注“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字样。

据悉,北京莲香苑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7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制造中西式糕点、糖果、速冻食品等,目前有200多家加盟店。中国商标网显示,北京莲香苑公司申请注册有“京稻”“百年京稻”“京稻 北京·民族品牌”“京稻 1573”“京稻香”等商标。

在北京莲香苑公司与香港稻香村公司合作的第二年,即2015年的中秋节前月饼上市之际,北京市多家超市内销售北京莲香苑公司月饼产品的柜台前,出现了苏州稻香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员的身影。

是什么“吸引”苏州稻香村公司的有关人员不远千里来到北京呢?

记者了解到,引起苏州稻香村公司关注的,是北京莲香苑公司生产销售的一款名为“‘京稻’月饼/兔爷邀约”的产品(下称涉案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正面下部以较大字体标注有“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字样,正面右侧标注有“京稻?”标识,背面产品信息居中位置印有“监制商: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

苏州稻香村公司认为,北京莲香苑公司在涉案产品正面突出使用“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明显存在攀附其“稻香村”字号商誉的故意,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产品系苏州稻香村公司生产或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苏州稻香村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莲香苑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稻香村”字样,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2.9565万元。

北京莲香苑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外包装标注“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是因为香港稻香村公司是涉案产品的监制商,标注上述字样是为了表明香港稻香村公司对北京莲香苑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而非出于攀附苏州稻香村公司字号的知名度。同时,北京莲香苑公司主张,生产的涉案产品为“京稻”牌,而且其在涉案产品显著位置标注了其注册商标“京稻”,可以和苏州稻香村公司的字号区分开,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是否正当终厘清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州稻香村公司及其生产的“稻香村”月饼曾连续多年获得多项荣誉,“稻香村”作为企业字号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北京莲香苑公司作为糕点制作行业的生产经营者理应知悉该字号。

同时,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莲香苑公司在涉案产品正面突出使用“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其显著程度远超其对自身企业名称的使用。虽然北京莲香苑公司与香港稻香村公司签订有食品质量安全监制合同,约定应在所监制的产品上标注“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但北京莲香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香港稻香村公司已经建立了较高的商誉,亦不足以证明有在涉案产品外包装的正面突出使用“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而淡化北京莲香苑公司自身企业名称的必要性。

此外,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产品上虽然标注有“京稻”商标,但该商标中亦含有“稻”字,结合“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在无其他显著文字加以区分的情况下,这种突出使用的方式易使消费者的注意力集中于“稻香村”三字,明显存在攀附“稻香村”字号商誉的故意。在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字号已经广泛使用、且为公众知悉的情况下,北京莲香苑公司的上述行为会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产品系由苏州稻香村公司生产或者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北京莲香苑公司的涉案行为对苏州稻香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莲香苑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苏州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

北京莲香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从涉案标识的使用方式上看,虽然北京莲香苑公司在涉案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其自有“京稻”商标,但鉴于该商标中含有“稻”字,而且北京莲香苑公司在涉案产品外包装的正面亦突出使用了“稻香村股份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二者结合,对于一般消费者而言,在无其他显著文字加以区分的情况下,上述使用方式易使消费者的注意力集中在“稻香村”字样上,明显存在攀附苏州稻香村公司“稻香村”字号商誉的故意,而且在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字号已经广泛使用、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下,北京莲香苑公司的上述行为易造成消费者对涉案产品的来源发生混淆误认,其行为对苏州稻香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北京莲香苑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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