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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北京东方原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原创公司)诉中央电视台、上海英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英翼公司)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二被告制作的电视节目《极客出发》及使用的节目名称LOGO未侵犯东方原创公司的著作权,同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东方原创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东方原创公司诉称,其拥有“极客出发”图样及《极客出发》电视节目策划案的版权。2016年12月,中央电视台、英翼公司制作播出的电视节目《极客出发》侵犯其著作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则认为并未侵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比对,双方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东方原创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图样及涉案策划案曾公开发表过,不能证明二被告存在实际接触的可能。根据英翼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涉案节目名称LOGO系英翼公司委托第三方独立设计完成;涉案节目在节目创意、节目方案、制作节目脚本等方面亦系二被告与合作公司独立完成,故涉案节目名称LOGO及涉案节目均具有合法来源,二被告未侵犯东方原创公司的著作权。
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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