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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产业链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

发布时间:2019-03-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杨潇,张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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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9月21日,广州和峻贸易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JCB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7类商品上。J.C.班福德挖土机有限公司(下称班福德公司)以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669614号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7类商品上)和第4669613号商标(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在请求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班福德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该案中,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区分表中虽不属于同类商品,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材料,两者属于上下游产业商品的关系。上游产业商品的功能、用途在于制造下游产业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大多面向下游的生产企业,而下游产业商品的功能、用途在于直接用于使用或消费,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上大都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从表面上看,上下游产业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似乎并不相同,但从实质上看,上下游产业商品具有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关联性极强,应当被认定为类似商品。因此,在判断商品是否类似的问题上,不应只作功能、用途、消费群体等方面的横向并列比较,还应从是否具有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是否属于上下游产业商品等方面进行纵向垂直的多方位、全面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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