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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中院审结“巨化”商标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9-03-12 来源:浙江法院新闻网·知之汇
标签: 商标侵权 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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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5日下午,衢州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巨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巨高制冷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告一审判决。

 

【简要案情】

原告巨化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称,其系第692483号“巨化”、第735766号“JH”注册商标专用权人,“JH”、“巨化”分别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被告系衢州市衢江区一家从事制冷剂罐装、生产的企业。2018年5月,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罐装的制冷剂产品使用 “巨化”、“JH”标识的外包装,向衢州市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该局现场查获、没收侵权产品40瓶,货值14892元。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侵犯原告的商标注册专用权,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各计3万元。

被告衢州市巨高制冷剂有限公司答辩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第三方客户提供的重复利用的外包装,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被告主观恶意小、侵权情节轻微,请求法院公正处理 。

 

【法院判决】

本案由衢州中院副院长陈明主审,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合议庭认为,原告巨化集团有限公司系涉案商标的权利人,其商标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衢州市巨高制冷剂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作为自2012年起从事制冷剂产品罐装、生产的企业,与原告亦存在业务往来,对制冷剂产品的商标授权使用状况理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其在经营过程中疏于审查存在过错,关于不知情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对原告巨化集团有限公司所提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案件意义】

商标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关系到企业的商业信誉,是企业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战略武器。巨化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衢州市唯一的省属特大型国有企业,随着公司战略发展的逐步推进, 产品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使用在产品上的“JH”、“巨化”注册商标知名度进一步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产品被假冒或仿冒的情形不断发生。

本案是巨化集团有限公司维护其“JH”驰名商标、“巨化”著名商标提起诉讼的第一例案件,维权作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发生,净化市场环境,发挥商标作为无形资产的作用。

 

 来源: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转载自浙江法院新闻网·知之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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