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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针对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乐视公司)与被告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优酷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7 万元。目前,该案在二审程序中。
乐视公司诉称,其经著作权人授权,享有电视剧《吧嗒吧嗒》(20集)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2011年12月5日起5年,优酷公司未经许可在上述期间内通过其运营的优酷网及优酷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乐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优酷公司赔偿乐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
优酷公司不同意乐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乐视公司不享有涉案影片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乐视公司提交的著作权证明属于境外形成证据,且未办理相关认证或其他证明手续,不符合境外形成证据的形式要件,故对该证明未予采纳。根据涉案影片片尾截图载明策划、制作单位及相应的授权书,已经形成完整授权链条,乐视公司经层层授权获得涉案影片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优酷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乐视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海淀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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