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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因认为北京某美容美发中心在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其“良子”商标构成侵权,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将该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良子”图文商标的行为,拆除店内带有“良子”、“良子足浴”等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台联良子公司诉称,其系“良子”及图案商标的权利人。“良子”相关标志是原告自行设计的商业标志,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与商业价值,已经成为了足疗保健领域的领先品牌。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经营的足疗保健店门头、店招及店内装潢、洗浴用品等均突出了“良子”、“良子足浴”等相关标志,线上线下均以“良子”名义进行宣传与销售,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原告提供。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了原告商标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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