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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子”商标引发商标权纠纷
因认为北京某美容美发中心在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其“良子”商标构成侵权,北京台联良子保健技术有限公司将该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其“良子”图文商标的行为,拆除店内带有“良子”、“良子足浴”等相同或近似标志的店招、门头,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台联良子公司诉称,其系“良子”及图案商标的权利人。“良子”相关标志是原告自行设计的商业标志,具有较高的独创性与商业价值
发布时间:2019.02.14 -
山东良子自然健身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9)高行终字第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良子自然健身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玉函路6号。 法定代表人史英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翔,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光,北京市天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
发布时间:2009.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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