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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期,一系列源于“自拍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相关案件涉及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其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授权。据了解,不同请求人针对本专利累计提出20余次无效宣告请求。截至2018年8月份,除5件视为撤回或视为未提出外,17件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案件中,除第1份无效决定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其余均在权利要求2-13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案情简介
本专利共有13项权利要求,体现其主要发明构思的权利要求1和2如下:
权利要求1.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包括伸缩杆及用于夹持拍摄设备的夹持装置,所述夹持装置包括载物台及设于载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夹紧机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夹持装置一体式转动连接于所述伸缩杆的顶端。
权利要求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载物台上设有一缺口,所述夹紧机构设有一与所述缺口位置相对应的折弯部,所述伸缩杆折叠后可容置于所述缺口及折弯部。
其发明构思归纳如下:现有技术的自拍杆为组装拆分式,在使用时反复组装不方便,而且拆卸后零件容易丢失,本申请提出了一体式转动连接的自拍杆结构(权利要求1),其零件不易丢失;进一步地,设置了缺口和折弯部来容纳伸缩杆(权利要求2),使得自拍杆收纳后占用空间最小。关键技术手段为“一体式转动连接”以及“缺口(21)”“折弯部(22)”。
在诸多无效宣告请求中,就技术内容的关联程度来看,主要涉及3篇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CN201298135Y)、对比文件2(CN203594924U)以及对比文件3(US5566915A)。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小型相机手举自拍杆,具有用来支撑手机的夹持装置,还具有连接件17,将夹持装置连接在支撑杆上。对比文件2名称为“平板电子产品支架”,包括托架9和夹持架10,形成对平板电子产品的夹持结构,其中托架9和夹持架10分别具有两个位于两侧并向前伸出的托架爪9-1和夹持架爪10-1,两个托架爪9-1以及两个夹持架爪10-1之间形成空隙。对比文件3名称为“支架及其附件”,用于稳定支撑摄像机,其包括支架伸缩部41、附接件10、连接臂20和底板30,底板30的一个端壁32上具有U形缺口38,当连接臂20折叠在支架的伸缩部41上时,伸缩部41容纳于底板30的端壁32上的U形缺口38内。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附图记载了自拍杆的卡装和收合状态图,整个说明书公开了该自拍杆的结构以及使用后无需拆卸,显然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因此,下面笔者着重分析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问题。
案例分析
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判断中,一般可引用2项以下的现有技术,同时,一般考虑该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相关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下面笔者具体从技术领域和技术启示2个方面分析本案的创造性。
技术领域是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实用新型本身。
在判断时可以参考分类表中该技术主题所涉及的具体分类号,其往往与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本专利的分类号为F16M13/04(由某人握持的产品支架),对比文件1的分类号为F16M13/04,与本专利相同;对比文件2的分类号为F16M11/00(用于器械或其上制品的作为支承的支架),对比文件3的分类号为F16M11/20(带有或者不带有轮子的底盘),属于F16M11/00的下位一点组。可见,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的分类号与本专利并不相同。
另外,从产品的用途来看,本专利的具体用途是夹持拍摄设备以便使用者手持进行自拍;对比文件2的具体用途是用于支撑平板电子产品,以方便使用者观看;对比文件3的具体用途是用于稳定支撑摄像机,以便使用者稳定摄像。虽然本专利、对比文件2和3均涉及电子产品的支撑,但是对比文件2、3的支架均需放置在某一表面上以达到稳定支撑,而本专利的自拍装置是手持的,故本专利与对比文件2和3的技术领域不同,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和3与本专利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那么是否存在“明确的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它们与对比文件1结合起来评价本专利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呢?
首先,从具体的结构看,对比文件2公开的平板电子产品支架包括托架爪9-1和夹持架爪10-1,两个托架爪9-1以及两个夹持架爪10-1之间形成空隙,用来夹持平板电子产品。对比文件3公开的支架包括支架伸缩部41、连接臂20和底板30,底板30的一个端壁32上具有U形缺口38,当连接臂20折叠时伸缩部41容纳于底板30的端壁上的U形缺口38内。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托架爪9-1及夹持架爪10-1的结构以及对比文件3中的U形缺口38的结构与本专利中的“缺口”和“折弯部”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
其次,从具体的功能来看,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两个托架爪9-1以及两个夹持架爪10-1之间形成了空隙,但是上述空隙的功能在对比文件2中没有明确记载,结合其背景技术部分“有一些平板电子产品支架设计不合理,容易造成电子产品发热”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推定上述空隙的功能是便于平板电子产品散热,且对比文件2中并未明确记载两个托架爪9-1以及两个夹持架爪10-1之间的空隙可否用于容纳折叠后的支架连接杆。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U形缺口38的功能虽然为容纳伸缩部41,但U形缺口38所依附的底板30是用于放置使用者的脚,而且在底板收折以后底板的中心轴线与支架伸缩部的轴线并不重合。可见,对比文件2和3中公开的相应结构以及功能与本专利并不完全相同,不能由此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到其与对比文件1相结合的启示。
综上,基于对比文件1-3,不能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案例启示
通过上面的介绍和分析,审查员在判断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应该着重把握以下3点:
首先,审查员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整体理解技术方案。准确理解本专利和对比文件,是进行创造性判断的基础。在理解技术方案时,对于每一个技术特征,无论是本专利的还是对比文件的,都应该将每一个技术特征放在整个技术方案中来全面看待,充分考虑其结构特点、应用的场合和具有的功能,避免割裂地、孤立地看待每一个技术特征。另外,要牢牢抓住发明构思,真正搞懂、弄通发明本身,抓住发明的关键点,为创造性判断打下基础。
其次,审查员应准确判断技术领域。在判断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时,应该搞清楚发明创造本身直接应用的领域。这一过程可以参考分类号来进行,需要特别注意,审查员要明确技术方案本身的具体应用场合,绝不能将其上位化。如果将技术领域过于上位化,就会导致无法准确判断技术领域。
最后,审查员应准确把握技术启示。在创造性判断时,如果需要结合相近领域的对比文件,则应该考虑在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明确的启示。如果在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例如技术词典、学术论文等书籍中有文字记载,指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去相近领域寻找相关技术手段;或者,现有技术中存在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启示,例如在相近领域的对比文件中,已经明确公开了与相关区别技术特征在结构上、功能上相同的技术内容,此时,才可认为在现有技术中找到了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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