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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采访徐新明律师:人工智能"作品"之争:到底有没有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8-12-14 来源:正义网 作者:单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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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著作权纠纷,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簿公堂,引起这场官司的是一篇由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文章。这起著作权案,将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属于作品、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属于谁等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

  

一篇人工智能创作的文章引发著作权纠纷

  

《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就是引发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菲林律所)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对簿公堂的那篇文章。

  

9月9日,菲林律所在其微信公众号上首次发表了名为《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文章。第二天,“点金圣手”未经许可,便在百家号平台上发布该文章,并删除了文章的首尾和署名。

  

为此,菲林律所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百度公司则认为,涉案文章不具有独创性,是采用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的,并非由原告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获得,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同时,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文章是法人作品。

  

面对百度公司的质疑,菲林律所认为,报告生成过程使用了软件,但最终是经过人工加工而成的,当然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

  

AI 参与创作的东西,有没有著作权?这一争议成了案件的关键点。

  

人工智能能否创造作品?

  

随着深度学习的继续深化和人工智能的应用普及开来,AI创作音乐或者文学作品已经屡见不鲜,一幅 AI 的画作甚至被拍卖出 43.25 万美元,对著作权的讨论逐渐成了法律领域避不开的议题。

  

“到目前为止,在创作领域,人工智能还仅仅是一个创作工具。”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丛立先表明了他的看法,“利用这个创作工具进行创作,和利用一支笔创作在法律本质上来说没有任何区别。”

  

“当前的技术,离真正的类人人工智能还很远。”丛立先进一步解释说,当前人工智能在由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转变。当前的人工智能不具有自己的思维,并不能真正的像人类一样完全拥有感知和处理思维的能力。

  

“即使是像AlphaGo这样,也不是它战胜了人类。”丛立先告诉记者,“而是它背后的程序设计师和训练它的相关公司,将程序和算法设定好,它的识别能力才能达到了一定程度,才比人类强,但这只是基于算法的竞技意义上的强于人类。”

  

受访专家指出,目前国内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还存在立法空白。对于人工智能能否产生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丛立先持有积极的态度。他表示,当前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同样适用于人工智能创作。“只要创作物达到了一定的创新程度,符合作品要件的要求,就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认为,作品归根结底还是人的智力成果,我国现行法律仅保护人的智力成果,人工智能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著作权人。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作品的作者,但是对作品进行创作的依然是‘自然人(人)’。”

  

在徐新明看来,要想使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成为作品,创作过程中必须要有自然人的参与。“如果有自然人实质性参与独创性创作,则所完成的成果系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如果没有自然人实质性参与独创性创作,仅输入了简单的关键词、设定抽象目标、格式要求等,由软件自行完成,则不属于智力成果,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他说。

  

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谁?

  

目前,谷歌、微软、百度、腾讯等科技企业都高度重视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在争相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并且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与企业资金投入紧密相连。这种情况下,确认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归属也就有了重要意义。

  

受访专家表示,目前国内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还存在立法空白。我国《著作权法》第9条中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前,人工智能程序或机器本身无法被涵盖在这几类主体之中,那是否意味着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人就无法确认?

  

此前有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版权法在“权利归属”问题上,应充分考虑“保护投资、促进产业发展”因素。

  

在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易健雄看来,对这个问题还需要深入研究。“我目前比较倾向于,著作权归属于实际使用人。”易健雄说道。

  

丛立先认为,人工智能的研发和制造者(可能是人也可能是公司),如果利用人工智能来创作,那么就对这个作品拥有权利。

  

如果将人工智能程序或机器出卖给了他人,他人利用人工智能程序或机器创作出作品,如何确定权属?

  

“利用人工智能程序或机器创作出新的东西,或者是训练它更智能,那么创作出来的新东西的版权,有协议有约定的,应该从协议从约定。但是一般情况下,大家都不知道签这种协议。”丛立先表示,“没有协议,谁购买了人工智能程序或机器,它就被当做物权的所有权转移,谁用它作为工具创作作品,谁控制它,谁就拥有权利。”

  

相关链接:

  

国外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处理方式

  

日本:2014年,在《专利法》中增加了针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司法解释,即除了人类劳动产生的知识产权之外,由计算机自主创作的、能够与其他创作作品进行区分的文学创作物,同样受到知识产权保护。2017年,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与人工智能机器人训练材料相关的法规,即在使用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作品对人工智能等计算机算法进行算法训练时,必须得到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允许。

  

美国:对人工智能创作物制定了补充性的法律规定,通过设立补充条款,认定人工智能创作物同样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同时将知识产权权利授予人工智能的制造者。

  

英国:1988年,在《版权、设计与专利法》中认可“计算机生成作品的权利归属于对该作品的创作进行必要安排的人”这一做法,但其中的“计算机生成作品”并不是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因此传统意义上的著作权人也无法对其行使著作权权利,著作权人享有的是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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