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自2019年1月1日开始不服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设立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案件,申请再审仍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该规定出台后,业界认为全国二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将造成案件数量激增,“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久拖未决的现象根本无法得到解决。为此,我们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上受理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前5名的广东、北京、浙江、上海、江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数据的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的案件数量大致为1600多件,相当于上海市高级法院或浙江省高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一年的案件数量。
一、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设立探索
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要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2010年4月12日,《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提出了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行动计划,表示要继续研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相关问题,重点考察美、日等国的专门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制度。但之后直到2013年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讨论没有出现在官方的正式文件中。
2013年8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在全国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在科技创新体制改革中提出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自此之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列入了我国深化改革的路线图。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在2014年底,在北京、广州、上海正式设立了知识产权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在公开场合发声或提交正式议案的方式,建议设立负责知识产权上诉审的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2015年3月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政协委员陶凯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全国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管辖法院,有效统一知识产权诉讼裁判标准,提高审判效率。2016年3月两会,全国政协陶凯元委员提交《关于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几个主要问题建议的提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设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全国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管辖。2017年3月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杨梧建议应成立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二审法院能进一步统一审判标准,也能避免地方保护,保证审判的公平、公正。2017年6月28日,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2017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提出积极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201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建议从推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实现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专门化、管辖集中化、程序集约化和人员专业化。
2018年2月,中办、国办公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研究建立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实现有关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四化”,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裁判尺度不统一、诉讼程序复杂等制约科技创新的体制性难题。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通过了《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将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域外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梳理
(一)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模式
(二)商业法院模式
奥利地、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和菲律宾等地由商业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在奥地利,维也纳商业法院享有对专利侵权案件的专属管辖权,无效案件则有奥地利专利局无效复审委员会处理,其上诉可在最高法院专利和商标庭进行。爱尔兰于2004年1月建立了商事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是其主要任务之一。葡萄牙于2003年3月通过了《工业产权法典》,建立了里斯本商业法院专门审理工业产权纠纷。在西班牙,商业法院共计审理知识产权等六类案件。在瑞典,在四个城市设有商业法院,这些商业法院是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适格 法院,另外设立了专利法院对专利案件享有专属管辖权。在菲律宾,知识产权案件由特别的商业法院实行专属管辖。
(三)普通法院内设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模式
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等20几个国家和地区跟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之前的模式一样,通过在普通法院内设立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注[1]
三、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数据分析
(一)全国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统计表
注[2]
(二)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递增比例
(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一审、二审案件比例
(四)全国技术类知识产权二审案件数量预测
1.从一二审比率而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全国、北京、浙江、上海、江苏的平均上诉率约为11.27%;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上诉率约为37.6%,2016年专利行政案件上诉率为22.4%。
2.从案件递增率而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全国、广东、北京、浙江、江苏的每年平均递增率约为34.1%,故2018年、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估计在30万件和40万件。
3.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审递增比例为37.4%,二审有所下降,是因为2016年二审案件中有许多是原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案件集中移交造成,故2018年、2019年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审估计在13000件和18000件,但一审专利行政案件基本稳定在1000件左右。
4.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一审专利案件占比2016年为15.5%,2017年为7.8%,平均为11.65%;二审专利案件占比2016年为7.6%。但一审专利行政案件基本为1000件左右,二审专利行政案件估计在250件左右。
5.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发明实用新型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占比:2017年北京为0.8%;浙江2016年一审3.7%,二审3.8%;2017年一审4.3%;平均为3.15%。故2018年、2019年全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审约为3.38万件和4.5万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民事二审案件约为1064件和1417件。
6.预测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技术类二审案件约为1667件,相当于上海高院、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受理量,当然技术类案件审理难度大。
四、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的未来展望
(一)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主要难点
1. 被诉侵权产品移交、勘验难
专利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基本上需要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以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人主张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被诉侵权产品经过一审法院勘验后,一般保存在一审法院;而对于体积巨大、移动不便的被诉侵权产品,有可能封存在当事人控制的场所。如果上诉审中,当事人对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存在争议,则审理上诉案件的法官需要召集双方当事人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勘验,而对于体积巨大、移动不便的被诉侵权产品,就需要到现场进行勘验。这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出差去现场勘验就成为了家常便饭。
2. 优秀知识产权法官选调难
对于法官而言,能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估计是每一个法官的理想和追求。但对于那些地方上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知识产权法官而言,不得不考虑子女就学、配偶工作、父母赡养、北京住房等现实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能够选调足够数量的法官到北京工作不会有困难,但选调的法官是否就是地方上最优秀的知识产权法官实难肯定。
3. 当事人参与诉讼难
众所周知,我国幅员辽阔,而知识产权一审案件数量前5位中除了北京以外,就是珠三角的广东和长三角的浙江、上海、江苏。因此,上诉案件集中到北京后,广东、浙江、上海、江苏的当事人就需要到北京去开庭,显然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与民事诉讼的方便诉讼原则相悖。
(二)类似程序——死刑复核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最高法院把下放给地方高级法院的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从全国各地选调刑事法官进京,组成了全世界最大的刑庭。到现在为止,最高法院刑一庭到刑五庭员额法官人数为139人。死刑案件数量是国家秘密,无从得知,但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复核的,需要讯问被告人。因此,死刑复核案件,除了视频讯问外,基本上法官是需要到地方的看守所去会见被告人,借用地方法院法庭巡回开庭或在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开庭。
(三)知识产权上诉审理机制的未来展望
1. 除了在北京本部开庭外,对于被诉侵权产品移送不便的案件,估计会借用地方法院法庭巡回开庭或在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开庭。
2. 对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和行政案件均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尚未审理的,估计会由同一个合议庭合并审理。
3. 三年以后,将知识产权法庭改组为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如果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较多,则可能会借用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场所,在珠三角、长三角设立派出法庭,否则设立派出法庭的可能性较小。
4. 由于涉及到复杂的侦查、检察、审判机制运作和法理、域外经验支撑,未来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估计不会将刑事案件纳入,不会实现“三合一”。
5. 由于我国外观设计、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民事、行政二审案件数量庞大,所以未来的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如果不在地方设立派出法庭,则案件的受理范围仅限于目前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
注 释
[1] 参见郃中林:《境外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法律适用》2010年第11期。黄光辉、彭静:《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的设立及运作机制评析——兼论对我国大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启示》,《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15年第1期。[日]田村善之著:《日本知识产权髙等法院研究》,何星星、巢玉龙译,《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3期。
[2] 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摘要》(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北京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新闻稿,北京市法院2017年知识产权审判情况新闻发布会新闻稿,知产宝《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数据分析报告(2017)》《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7年度)》《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7年)》白皮书,《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白皮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7年)》白皮书,《2017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16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2017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6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新闻稿,2017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新闻稿,2018年浙江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活动新闻稿,浙江省高院民三庭。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