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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权利要求是划分专利权权利边界的标尺,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权利要求中某些技术特征的理解,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请求人赵永威就专利权人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第200510105502.1号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创造性进行判断。本文结合该无效宣告请求案,重点讨论创造性判断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理解。
涉案专利提供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其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特征(特征B:设置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特征C2:系统查询所述的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获知所述第一操作命令对应的第一物理认证方式)是否被证据1所公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何理解权利要求1的范围成为解决上述争议问题的首要任务。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
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具体关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界定是否清楚的问题,《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要求是:“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的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根据上述规定,在授权确权阶段划定权利要求边界时,应当从权利要求书记载的通常含义以及说明书中定义的特别含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具体到本案:首先,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来看,权利要求1记载了“设置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系统查询所述的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但所述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具体对应关系没有限定。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14中对所述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作出进一步限定:“所述第一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为逻辑表达关系,包括一对一,一对多或多对多的关系”,权利要求14明确记载了第一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包括一对一的关系。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书的用语进行整体理解,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技术特征“设置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的含义,应当是指每一操作命令都被提前预设好对应某物理认证操作的识别方式,以达到安全认证的目的,因而对于所述第一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之间具有一对一的逻辑表达对应关系的方案应涵盖在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
其次,从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来看,涉案专利的技术背景是,现有技术“虽然能够实现对使用者的身份认证,但不能够解决使用者对交易合法性认证的问题,即不能解决合法使用者与电子装置之间绑定的问题”。举例来说,使用传统的U盾生成数字签名时,存在使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骗取签名的隐患。为了克服现有技术存在的上述缺陷,涉案专利提出的主要发明构思是,针对每一操作命令提前预设好对应的物理认证操作,由此建立合法使用者和物理认证装置之间的绑定关系,以达到安全认证的目的。通过对说明书和附图内容的仔细阅读以及口头审理中对该问题的重点调查发现,说明书中明确记载了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为逻辑表达关系包括一对一,并且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采用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完全能够实现发明目的,建立合法使用者和物理认证装置之间的绑定关系,提高认证的安全性。因此可以认为,采用一对一的对应关系,是权利要求1所概括的多种实施方式的其中一种,换句话说,采用的一对一的方式是落入到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的。如果“强行”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解释为说明书中的多个实施方式中的某个别实施方式,例如限缩解释为多对多的关系,则破坏了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有损公众利益。
此外,在涉案专利的侵权诉讼案中,被判定侵权的产品采用了数字签名与按OK键的一对一的方式。一审判决书中,体现了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一些主张以及一审法院对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认定。例如,判决书中载明:“在被控侵权产品中至少存在数字签名与按OK键的对应关系”,“B特征限定的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可以理解为操作控制列表行中的操作命令以及列中的认证方式相互间的一一对应”,“OK键是识别数字签名命令的物理认证方式,按下OK键表明对操作命令已经完成物理认证,因此,在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至少存在已提前设置完成的数字签名与OK键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OK键之所以能够对数字签名作出一对一认证,前提是系统首先要查询二者的对应关系,其次还要获知其中某一操作命令所对应的物理认证方式,它与专利C2特征相同”。可见,一审法院也认为物理认证和操作命令的对应关系包括一对一,而数字签名与按OK键的对应关系,是落入到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内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于上述相关特征的理解与一审法院对其保护范围认定的观点一致。另外,即便是认为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在确权和侵权的不同阶段可能会存在些许差异,当事人也应当遵循前后协调一致的逻辑来明确权利要求的限定范围,不可在不同阶段采用明显矛盾的解释方法。
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
在理解了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之后,再来判断作为现有技术的证据1是否能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便如同拨云见日。证据1公开的技术内容是,在进行数字签名时,需要用户执行按下按键103的物理认证操作,用户按按键103代表其对数字签名的认可,只有在用户的物理认证操作通过后,才能执行后续的数字签名操作。由于数字签名属于操作命令的一种,也即数字签名第一操作命令得到了第一物理认证方式的认证。可见,证据1的方案中存在已提前设置完成的数字签名第一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按键103之间的一对一的对应关系。而且,在存在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对应关系的情况下,如果不进行查询操作也就无法获知某一操作命令是否需要进行物理认证以及物理认证方式。因此,用户按下按键103的操作之所以能够对数字签名作出一对一认证,前提是系统首先要查询二者的对应关系,并获知操作命令所对应的具体物理认证方式,而要实现查询、获知的步骤,说明证据1的系统必然是预先设置了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之间的对应关系,否则就无法执行查询、获知操作。因而证据1中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设置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系统查询所述的操作命令与物理认证方式的对应关系,获知所述第一操作命令对应的第一物理认证方式”。基于上述理解,专利复审委员会得出了权利要求1无效的结论。
综上所述,如何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理解,在无效案件的审查中至关重要,直接影响到无效案件审查的最终结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是专利法的核心,界定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仅要充分维护专利权人的权益,保护专利权人的技术贡献,也要充分顾及社会公众的利益,通过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维护社会公众对保护范围的信赖,全面体现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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