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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称大米商品上的“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擅用,福州米厂将生产商五常市千禾米业有限公司及出品商北京先农氏有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福州米厂诉称,其是福建省唯一的大米加工国有企业,在第30类大米商品上取得“稻花香”商标注册证书,后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品牌运营,使得该商标取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先后被评为“中国放心食品信誉品牌”等称号。近期,其发现生产商五常市千禾米业有限公司及出品商北京先农氏有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米,在外包装上突出标注“稻花香”字样,销售十分广泛。
原告福州米厂认为,同样作为大米的生产商及销售商,五常市千禾米业有限公司及出品商北京先农氏有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大米外包装上使用“稻花香”商标专用权,严重侵害了福州米厂的合法权益。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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