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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终审裁定浙江稻花香维持商标使用权
今天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历时10余年之久的浙鄂稻花香商标之争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这意味着,浙江省义乌市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稻花香公司)的稻花香商标的合法注册使用权得以维持。 据了解,浙江稻花香公司申请使用在“八宝饭、方便米线”等商品上的稻花香商标于2002年5月被核准注册。2002年10月,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布时间:2014.05.28 -
两家酒企8年争一句“人生丰收时刻”
一句“人生丰收时刻”成为了两家企业的商战导火线。 “南国汤沟酒,开坛十里香。”清代戏剧家洪升诗中所提之酒,即产自连云港灌南县汤沟镇。这里自古盛产佳酿,有“美酒之乡”的美誉,汤沟曲酒厂就坐落在此。 远在千里之遥的湖北宜昌市龙泉镇,亦有知名白酒品牌——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花香”),已连续11年入选“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 现在,这两家企业却因“人生丰收时刻”这一商标展开了持久的
发布时间:2015.12.28 -
“稻花香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关于第7073199号“稻花香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99643号 申请人:深圳市赛马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漳州市信达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龙泉镇 申请人因第7073199号“稻花香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15)商标异字第000005317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5年11
发布时间:2017.01.06 -
“稻花香”大米引发商标权纠纷
称大米商品上的“稻花香”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擅用,福州米厂将生产商五常市千禾米业有限公司及出品商北京先农氏有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福州米厂诉称,其是福建省唯一的大米加工国有企业,在第30类大米商品上取得“稻花香”商标注册证书,后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品牌运营,使得该商标取得了很高的市场知名度,先后被评为“中国放心食品信誉品牌
发布时间:2018.11.05 -
最高院改判"稻花香"通用名称案判决书
年6月30日作出(2015)民申字第247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米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钟彬,五常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文、孙德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米厂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法院将“稻花香”认定为涉案食用大米的法定通用名称,适用法律错误。 1.根据2014年施行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以下简称品种审定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布时间:2018.02.27
共计1页,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