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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2018年10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花儿影视公司)与被上诉人蒋胜男、浙江省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文艺出版社)、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简称中关村图书大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花儿影视公司一审中起诉称原告花儿影视公司委托被告蒋胜男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且约定了该剧本著作权归属于花儿影视公司。该剧本由剧组人员经过大量修改讨论后共同创造,而非未完成的蒋胜男原创小说的改编作品。
蒋胜男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及剧本等内容改编为《芈月传》小说,且抄袭《芈月传》剧本作品的部分内容,并以作者名义许可被告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芈月传》小说,在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等地销售。蒋胜男及浙江文艺出版社在侵权行为中获取巨大不当收益严重损害了原告花儿影视公司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由蒋胜男及浙江文艺出版社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蒋胜男与原告花儿影视公司以签订合同的方式明确了《芈月传》小说与剧本的著作权归属,且《芈月传》剧本系同名小说的改编作品,花儿影视公司在此后的电视剧播出和公开场合以自认的方式对此予以认可,故花儿影视公司关于蒋胜男创作的《芈月传》小说侵犯了《芈月传》剧本的改编权的主张,不予支持。在蒋胜男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浙江文艺出版社的出版发行行为及中关村图书大厦的销售行为亦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对花儿影视公司享有的著作权的侵犯。花儿影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针对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芈月传》小说权利归属、《芈月传》小说的完成时间是否早于《芈月传》剧本的完成时间等事实问题展开了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针对《芈月传》小说完成时间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约定权利归属在侵犯著作权纠纷中抗辩的独立地位以及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认定侵权等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地辩论。
庭审中,针对双方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中是否约定了《芈月传》小说权利归属、《芈月传》小说的完成时间是否早于《芈月传》剧本的完成时间等事实问题展开了法庭调查。各方当事人针对《芈月传》小说完成时间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约定权利归属在侵犯著作权纠纷中抗辩的独立地位以及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原则认定侵权等法律问题展开了激烈地辩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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