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诉人罗迈思陶瓷(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罗迈思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荣联陶瓷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荣联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下称两荣联公司)商业诋毁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罗迈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首次以“法官判后语”方式寄语双方当事人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以诚信赢得市场。
当事人均为陶瓷行业的经营者,两荣联公司的客户因磁砖产品质量问题向上海新娱乐频道某节目投诉,节目播出后,罗迈思公司找到节目组,并在新一期录制的节目中作出两荣联公司“并非真正的罗马磁砖”“消费者被欺蒙”“傍名牌”等表述。两荣联公司认为,罗迈思公司的言辞构成了商业诋毁,遂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迈思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判决罗迈思公司赔偿两荣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万元等。罗迈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罗马磁砖”是我国台湾地区知名磁砖品牌,罗迈思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大陆对“罗马磁砖”享有商标权利或已与“罗马磁砖”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罗迈思公司主动介入并参与制作涉案节目,其所作出的“消费者被欺蒙”“傍名牌”等陈述直指两荣联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易使公众形成罗迈思公司是“罗马磁砖”的合法享有者、两荣联公司存在傍罗迈思公司名牌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论,影响了两荣联公司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审理中,合议庭经研判发现,案件虽为商业诋毁纠纷,但背后隐藏的是罗迈思公司和两荣联公司长期以来对“罗马磁砖”品牌使用的争议。罗迈思公司和两荣联公司均清楚,公众知晓的他国地名在我国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双方也各自在我国大陆注册了自己的商标,但是在商业活动中均未规范使用,都以“罗马磁砖”所有者的身份对外经营。为平息纠纷,同时进一步规范双方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业标识的行为,合议庭以“法官判后语”的形式明确罗迈思公司不得将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注册商标直接用于大陆的生产销售活动,两荣联公司不得将注册商标“ROMERA”直接以“罗马磁砖 新纪元”对应使用,同时告诫双方应遵守法律规定的竞争原则,诚信经营。据悉,该案是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首次以“法官判后语”的方式对所涉纠纷进行评述与解读。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