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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密“sheer love”商标纠纷有新进展

发布时间:2018-07-06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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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拥有40余年历史的时尚品牌,“维多利亚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凭借自身独特的设计与风格而风靡全球,旗下“SHEER LOVE(纯粹的爱)”系列产品更是有着众多拥趸。而围绕着一件“sheer love十分爱”商标,美国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下称维密)却与远在数万公里之外的浙江省义乌市庆鹏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庆鹏)展开了一场激烈的权属纠纷。

历时近4年,双方纠纷日前有了新的进展。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庆鹏申请注册第9924701号“sheer love十分爱”商标(下称诉争商标)系为商标抢注“毒树之果”缺乏受保护基础之后(本报2017年1月13日第6版曾作相关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驳回庆鹏上诉,认定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至此,双方纠纷告一段落。截至记者发稿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尚未就诉争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横刀夺“爱”引发纷争

记者了解到,维密经营有“SHEER LOVE”品牌的香水、沐浴露、香体乳等商品。目前,维密及其关联企业美国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下称浴美健公司)在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多个国家或地区已获准注册“SHEER LOVE”商标。据悉,维密旗下的“SHEER LOVE”品牌保湿身体乳于2014年6月在中国取得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庆鹏成立于2001年11月,经营范围包括护肤类、香水类化妆品及服装等商品的生产、销售等。2011年9月,庆鹏提出该案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2年11月诉争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浴液、化妆品、香水等第3类商品上。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庆鹏与其关联企业在第3类、第18类及第25类等多个商品类别上共申请注册有8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La pargay”“ELLA MOSS”“NOVAE PLUS”等与知名服装、化妆品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还包括“Justin Bieber”“Stuart Weitzman”等与知名人物姓名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庆鹏有关负责人称,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实际使用的约有一两百件,其余商标系作为资源储备之用。

记者了解到,庆鹏曾在商标网交易平台上出售其申请注册的近30件商标,价格在2.5万元至7万元之间,如“乔丁斯帕克丝JORDIN SPARKS”商标的售价为7万元。

维密有关负责人介绍,其与浴美健公司针对庆鹏申请注册的80余件商标提出异议申请,针对近20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同时,维密与浴美健公司曾对庆鹏提起侵犯著作权民事诉讼,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多份终审判决,认定庆鹏在其产品上使用了维密享有著作权的“SHEER LOVE 产品包装设计”“Secret Charm产品包装设计”等11款身体用化妆品、香水的包装设计,并判决庆鹏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针对庆鹏申请注册的“简爱美Simply Gorgeous”与“灿烂爱情Brilliant Love”等30件商标,商标局认定“Simply Gorgeous”与“Brilliant Love”等系维密旗下化妆品商品的系列子品牌,庆鹏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已经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明显超出正常商业经营需要,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双方此番纠纷源于2014年,维密于当年11月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存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情形,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庆鹏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且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终审判决厘清是非

2015年7月,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认定维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庆鹏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亦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申请注册之时存在欺骗商标主管部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存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之情形,诉争商标本身亦不存在我国商标法所指的不良影响。综上,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维密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维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庆鹏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庆鹏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维密的合法民事权益,对商标注册管理秩序造成冲击,而且还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而且,庆鹏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诉争商标已经投入商业使用,但并不足以证明已经具备较高知名度或形成稳定的市场格局,且即便诉争商标取得了较高知名度和稳定的消费群体,因其注册和使用均存在明显“搭便车”、不正当利用他人市场声誉之情形,此种“毒树之果”缺乏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基础。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庆鹏不服一审判决,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对其全部商标申请行为作出概括性评价,属于严重程序错误;同时,一审法院滥用“毒树之果”理论,错误认定了庆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包括诉争商标在内,庆鹏大量申请注册了与维密及其关联公司的权利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在实际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抄袭和刻意摹仿维密相应品牌产品的包装装潢,严重损害了维密的合法民事权益。同时,庆鹏作为化妆品行业的普通经营者,申请注册了数百件商标,其中包含大量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权利标志、知名人物姓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攀附他人商誉、声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并引发了大量商标异议、商标争议乃至行政诉讼,消耗了大量宝贵的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造成严重的社会资源浪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根据庆鹏自身陈述,其实际投入使用的商标仅有一两百件,而且在案证据表明庆鹏在互联网上公开售卖名下商标,此种囤积商标、以销售为目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不特定多数商标申请人的利益。

综上,法院认定庆鹏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据此终审驳回庆鹏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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