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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专利合作条约》(PCT)工作组第11次会议于6月18日至22日在日内瓦举行。其中关键的讨论事项之一是关于“指定局或选定局职能的委托”的提案(委托提案)。
该提案旨在修订《PCT实施细则》,以便缔约方将指定和选定局的职能委托给任何其他缔约方的专利局或者政府间组织。
在PCT法律框架内的现行方案中,PCT成员方只有在既是PCT成员方也是区域专利条约的缔约方的情况下才能关闭针对专利申请人的国家(直接)专利申请途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成员方关闭了国家专利申请途径,那么区域局将作为指定或选定的主管机构,允许专利申请人通过区域专利条约途径在该成员方寻求专利保护。PCT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允许不属于区域专利条约的缔约方的PCT成员方关闭国家专利申请途径以将其指定或者选定局的职能委托给其他专利局或专利审查机构。
在此背景下,委托提案指出:“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出于效率、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原因,不属于区域专利条约成员方的PCT缔约方可能需要将通常由国家专利局执行的部分或者全部的PCT职能委托给他方。”
委托提案建议修订《PCT实施细则》,明确允许缔约方将其专利局的职能委托给任何其他缔约方的国家局或任何政府间组织。一旦此类国家局或政府间组织(PCT职能已经授权给这些局或组织)承担了“委托”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它将履行所有的受托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之间只能通过双边协定,例如双边投资协定(BIT)才能使该机制得以实施。
简而言之,出于经济或者降低复杂性考虑,或由于缺乏资源(人力/技术),这种自愿或选择式的安排将允许PCT成员方将其专利机制“外包”给另一个国家/区域条约的成员,即使它不是这一区域条约的成员。
对于具有相当强大的专利审查队伍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来说,选择这种外包机制可能没有意义。但是,对于尚未拥有强大专利审查队伍的国家来说,这一机制至少在短期内似乎非常有吸引力。这种外包安排意味着其可以授权专利,成为对外国投资者有吸引力的目的地,同时不用承担建设全面专利局的全部费用。
本地专利审查能力
然而,这样的外包安排也是有缺陷的。首先,拥有全面审查队伍的专利局是PCT成员方能力建设的核心组成部分,可阻止他方要求其实施超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条款(亦称为TRIPS+条款)。一旦PCT成员方将其专利职能外包给外部机构,它将不能有效控制在其国内生效的专利的质量和范围。这也意味着,发展本国知识产权、促进获得药品、实现国家技术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实际上被封锁在国外。
对于这些国家来说,与其全面“外包”其专利职能,不如(从长远来看)发展它们的内部专利局队伍、制定符合其发展阶段的知识产权政策并且同时尊重志同道合的国家的专利决定。
既尊重他国的决定又适当开展本国的专利实践有利于国家的长足发展。提高本地授权和驳回专利申请的能力将对专利法判例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而现在这一趋势呈现单一、排他和倒退的迹象。
尊重他国决定会更好一些
能力较弱的国家可尊重他国专利局的授权或驳回决定,此举不无裨益,并且可以在不签署双边协议的情况下进行。印度专利法中有一条规定,要求专利申请人在其印度专利获得授权前披露国际申请的状态。这为印度专利局提供了其他专利局如何处理专利申请的见解。在专利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将使发展中国家有机会参考其他专利局的决定。
BIT和更高的知识产权标准
该机制运行的方式是委托方与另一PCT缔约方签署“委托协议”(双边协定)。事实上,BIT有可能提高可专利性标准,并规定超出TRIPS的条款。多年来,由于多边条约谈判的失败,BIT已成为提高知识产权标准的默认选择。BIT通过逐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标准来提高各国的标准,最终使所有国家拥有相同的标准。由于这项提案只能通过双边协定来实施,毫无疑问,当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合作伙伴通过BIT推动更高的知识产权标准时,它们将有新的担忧。
可以设想一种情况,即发达的“投资者”国家说服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加入这种外包安排以确保其技术创新,这并不牵强。这可能导致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中普遍存在“常青”类型的专利,对这些国家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协调实体专利法
通过授予缔约方授权或驳回另一国专利的权利,这一提议将等同于引入了实质性专利法条款:努力协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年来未能推出的实体专利法。就像BIT逐一提高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一样,上述安排的大规模实施将产生已经废止的实体专利法条约未能实现的效果。
编译自www.ip-watch.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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