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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设想一种情况,即发达的“投资者”国家说服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加入这种外包安排以确保其技术创新,这并不牵强。这可能导致在这些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中普遍存在“常青”类型的专利,对这些国家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协调实体专利法 通过授予缔约方授权或驳回另一国专利的权利,这一提议将等同于引入了实质性专利法条款:努力协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多年来未能推出的实体专利法。就像BIT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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