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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会关于图形用户界面(GUI)设计保护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8-06-25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标签: 外观设计 G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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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商标、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SCT)常设委员会第39届会议于2018年4月下旬在瑞士召开,国际商会(ICC,International Chamberof Commerce)于此次会议正式发布了关于“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保护”的英文报告。China IP 编辑部对英文报告进行了全文翻译,以飨读者。以下是报告全文。

A.简介

1.背景资料

以软件为基础的创新和人工智能相关的科技现已导致了联网设备在专业和私人领域的迅速发展。图形用户界面(GUI)对用户在所有形式的带有电子屏的电子设备(包括智能手机、家用电器和医疗用具)操作的重要性使GUI设计应用程序发展显著(见附录)。该发展反映了GUI作为公司战略性资产日益增长的重要性和价值,以及设计权作为一种保护GUI外观的渠道的相关性。

许多司法管辖区允许GUI(包括普通和个人的设计元素“GUI元素”)通过设计专利或其他类型设计权(“GUI设计”)的设计保护。然而,不同的司法管理有不同的要求,例如在保护的范围方面,或在GUI设计应用程序的图示和描述方面。并且,GUI设计侵权的果断性,以及侵权带来的危害衡量在每个国家都不同。

GUI设计保护在世界范围内的多样性,以及现有设计注册系统的某些方面与GUI的特性的兼容性的缺乏,对于希望以高效和有效的方式获得GUI设计保护的企业而言,是一个充满挑战的商业环境。

1.报告的目标和方法

鉴于GUI设计保护对越来越多的行业的重要性,ICC决定研究当前各个司法管辖区的要求和实践,以帮助推动讨论如何最好地将这些要求与GUI的特定特性相适应。

本报告旨在通过帮助企业和决策者:

1.收集和分享不同司法管辖区关于GUI设计的起诉和执法方面的信息;

2.确定实际问题,强调公司在国家,地区或全球层面制定其GUI设计备案策略时应注意的关键点;

3.提出政策制定者在评估和调整要求和程序时应考虑的问题,以使GUI的设计保护更有效和高效。

本报告中的信息和结果基于ICC在全球24个辖区的专家成员收集的信息,并建立在WIPO商标法常设委员会,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SCT)以及其他组织已有的成果之上。

B. GUI设计保护——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现状

1.获得设计保护的要求

a) 设计保护的可行性

ICC调查显示,在所研究的24个辖区中,20个允许GUI作为设计产品受到保护:阿根廷、巴西、中国、克罗地亚、英格兰和威尔士、欧盟(作为一个独立于其成员国的实体)、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墨西哥、罗马尼亚、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瑞典、乌克兰和美国。智利、厄瓜多尔和阿联酋不允许为GUI提供设计保护,而在印度,设计保护可能可以根据外观设计法规定授予,但是正在等待明确的指导方针。

根据不同的国家,GUI的设计保护具有不同的定名——中国和美国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保护GUI设计,而其他大多数国家则使用名词“(工业)设计(权)”的变体。

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会对GUI设计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例如检查设计是否新颖或具有独立特征)。在印度、日本、韩国、墨西哥、罗马尼亚、俄罗斯和美国等其他国家,实质审查和先期设计检索是在GUI设计应用中进行的。

a) GUI和实体产品之间的连接

申请和注册|根据洛迦诺分类(一种用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的国际分类方法,由WIPO管理),GUI属于特定类别14-04,不需要与特定产品相关。事实上,在一些国家,GUI本身可以独立于其应用实体产品进行注册。

其他司法管辖区要求通过图示和/或说明来显示GUI与其相结合的实体产品之间的联系。例如:在阿根廷,必须要对GUI设计适用的实体产品进行说明;在克罗地亚和沙特阿拉伯,对于实物产品的说明是工业设计应用的必要组成部分;在中国、日本、韩国和美国,与GUI相结合的实体产品必须在图表中显示,并在标题或说明中标明;在墨西哥,应用GUI的实物产品必须以图表的形式表示,并且在应用的标题中也提及。

保护范围|在许多为GUI设计提供设计保护的司法管辖区中,如果实体产品不是以图形表示或仅以虚线显示(“虚线”通常用于放弃未受保护的部分),GUI设计是独立于它依附的实体产品被保护的。但是,在其他受调查的司法管辖区中,即使应用了GUI的实体产品以虚线显示,以GUI表示的实物产品的类型也会影响保护范围。在这些地区,GUI设计仅在与应用程序中说明的特定产品相关联时才受到保护,而不适用于其他产品。

GUI通过虚拟现实技术(VR)展示|通过虚拟现实技术展示的GUI和实体产品之间的联系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也是许多司法辖区的一个难题。这是因为VR系统中的GUI经常显示在模拟用户的虚拟环境中,而不是在设计备案中可以体现的实体屏幕或其他实体产品上。

在没有必要指定GUI与其应用的实体产品之间的联系的地区,通过VR技术显示的GUI可以更容易地得到保护。但是,由于GUI和它的基础技术是近期才研发的,根据某些司法管辖区的现行法律来保护它们并不容易。例如,在韩国,如果通过VR技术显示的图形用户界面仅作为投影显示,未涉及实际产品,则不能从设计保护中受益。克罗地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该地区要求GUI与实体产品相关联,导致VR所显示的GUI无法保护。

b) 图示要求

许多知识产权局都有关于可接受的GUI图示的规定或准则。通常的基本规则是图纸或照片必须清楚地显示声明的部分,并且也必须用虚线、着色或模糊的方式将放弃的部分清晰地勾画出来。

视觉放弃声明|在许多司法管辖区,应用程序允许使用视觉放弃声明,例如使用虚线排除不打算受保护的部分。

GUI和GUI元素|在几乎所有研究的国家中,组成GUI的多个元素的其中一个元素也是可以允许设计注册的,只要所涉及的组件(通常是图标)用实线标识并放置在其环境中(例如在屏幕上显示)。在其他司法管辖区,GUI元素可以通过仅显示元素本身来保护,而不需要显示其他GUI元素和实体产品等环境信息。最后,在阿根廷、日本、韩国、墨西哥和沙特阿拉伯,单一的图形用户界面元素如果没有连接到实体产品就无法受到保护。在中国,像图标这样的GUI元素的保护不仅需要显示元素本身,还要显示以实线表示的环境信息(这意味着保护范围也将包括环境特征)。

动画GUI|动画GUI在图形表示方面带来更多挑战,因为动画本身通常不能在应用程序或大多数设计数据库中显示。在某些地区,动画可以通过一个单独的应用来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图示的要求是通过包含一系列图形或照片来实现的,这些图形或照片以清晰易懂的顺序反映动画的变化趋势,其中所有图像在视觉上相互关联。通常每个应用程序的图像数量是有限的。另外,中国、日本和俄罗斯要求对该GUI设计的变化趋势或基本特征的说明。在其他地区,例如巴西、德国和罗马尼亚,动画不能通过单一应用程序直接保护,但有些法域允许通过提交多个设计应用程序间接进行保护,每个应用程序都有一个静态的图形表示,显示了动画的不同位置。

b) 文字、图案和颜色

GUI元素中的文本和图案|关于GUI元素布局的设计保护,允许GUI设计权的所有国家(除了中国)都允许申请人仅在设计应用程序中显示布局,而在图标或对话框中无需任何文字或图案作为布局,如下所示。此外,中国或罗马尼亚等地区允许使用文字或表达方式(例如“WORD ELEMENT”)来表示GUI元素中的文本元素,以显示文字的位置而不限制保护范围。在许多受调查的司法管辖区中,所显示的文字或图案可能会影响保护范围(取决于具体文字或图案的原创性以及对整体美学外观的影响)。如果文字有助于形式(形状、图案或颜色),那么它会影响保护范围,如果文本仅用作信息,则另当别论。

颜色|在某些司法管辖区,黑白图案的GUI涵盖任何颜色的变体。然而,在其他国家(例如克罗地亚、新加坡和瑞典),黑白图形表示并未将范围扩展到色彩设计。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如果要保护某一设计的特定颜色,则必须在图形表示中将保护范围限制为该颜色或该颜色。在新加坡,如果颜色受保护,申请人必须选择“颜色”作为设计特征,并且还可以附上指定使用的Pantone颜色的封面信函。

c) 描述和书面放弃声明

描述|在大多数地区,图形表示本身仅限定了GUI设计的保护范围,但在某些国家/地区也需要描述。例如,在中国,描述中必须提及GUI的功能,GUI所连接的实体产品的类型以及是否意图保护颜色。在俄罗斯,描述是应用程序的一部分,并包含所声称设计的基本特征。在阿根廷、克罗地亚、日本、罗马尼亚和美国,实体产品的类型通常需要在描述中加以说明。

GUI功能描述|在大多数被调查的司法管辖区中,为了获得设计保护,不需要描述GUI的功能。在德国,尽管没有要求对功能进行说明,但在解释设计时可能会用描述来说明,或在某种程度上用于限制保护范围。但是,在其他一些司法管辖区中,必须描述GUI的功能。在中国,必须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简要描述中解释产品功能。日本也通常需要解释GUI的功能。在俄罗斯,必须描述GUI的用途和优势,以及它的整体视觉印象和基本要素。

书面免责声明|与某些地区的图表中包含视觉免责声明的方式相同,某些国家/地区允许书面免责声明将不受保护的部分设计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这在其他国家是不可能的。在日本,申请人可以申请保护GUI设计的一部分,保护范围限于产品的一个或多个部分。

2.有效性、侵权和损害赔偿金

c) 有效性

在所有受调查的司法管辖区,与其他设计相比,对GUI设计的有效性没有特别要求——在大多数国家,如果设计满足新颖性和独特性/创造性的要求,则该设计是有效的。到目前为止,被调查司法辖区的有效性相关案件数量有限。在最近由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一个案例中,委员会采用了传统方法——通过比较外观设计专利中的GUI和以前的设计来确定GUI设计权的有效性。由于该GUI设计专利显示了智能手机的形状和GUI本身,因此在进行有效性比较时也考虑了智能手机的形状。理事会最终裁定,根据智能手机和GUI的先前设计,GUI设计专利部分无效。

当决定GUI设计的有效性时,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涉及现有技术的范围,先前的公开和考虑的产品类别都与创新性评估有关。关于先前公开,很多国家要求绝对新颖,这意味着一种GUI设计在世界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的公开都会妨碍相同或类似设计的专利注册。某些国家提供宽限期,通常为6或12个月。另一个问题是是否考虑GUI设计中未包含,但是是对先前GUI设计的补充元素。一些地区(如巴西、中国和克罗地亚)采用对整体视觉印象的检验,而其他地区(如俄罗斯)则不考虑附加元素。

GUI设计的有效性也可能受到纯粹由功能决定的设计保护的挑战。GUI的功能通常被理解为用户与电子设备交互的途径。为了避免功能排斥,这种交互和GUI设计的各种技术步骤必须具有强烈的视觉外观和影响。

尽管GUI的功能在许多管辖区域中并未影响其保护范围(因为仅考虑图标),但它可能与决定其有效性相关,因为GUI的功能描述可帮助理解其设计,或与决定现有技术的范围有关。例如,在上面提到的中国的GUI设计无效决定中,理事会参考了功能描述来理解图标中动画的趋势。

d) 侵权

标准|在大多数国家,对GUI设计侵权的决定遵循适用于一般设计侵权的原则和标准。其中包括确定新颖性和确定一种设计所保护的独特特征(在不同程度上考虑设计师的创作自由程度)以及评估观察员对被告侵权的设计与先前的设计相比产生的整体印象。在阿根廷、巴西、中国和南非,根据具体情况,侵权产品中原创设计的其他元素的存在可能会影响侵权考核。然而,在法国,在GUI设计中添加标准元素可能不会破坏相似性的总体印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及俄罗斯,被保护设计中被侵权图形界面的元素通常不会影响确定侵权行为。

在大多数国家,对侵权设计的清晰描述是支持侵权索赔的关键要素。在欧盟,欧盟法院(CJEU)驳回了欧盟设计侵权索赔,因为在外观设计注册方面表现不佳,未能显示索赔设计的全部清晰特征并确定整体印象。许多接受调查的专家都认为,关于GUI意见的质量对于声明和执行明确的设计保护范围至关重要。

案例法规|在对外观设计权保护范围作出重要决定时,欧洲法院裁定,欧盟注册外观设计的产品标志不限制保护范围,也不限制可在任何部门查找得到的可用现有技术。此外,为了评估独立特征,不要求用户知道现有技术或应用现有技术的设计的产品。这一结论增加了以前设计的所有者在与被挑战设计部门无关的部门注册或使用的意外侵权索赔的风险。到目前为止,所调查辖区内的GUI设计侵权案例并不多。其中最著名的是苹果和三星两家公司之间关于Apple的iPhone和平板电脑的某些功能和(关于产品图标和形状的布局)设计专利的诉讼,也体现了维护设计权的挑战。三星侵权的裁定在美国已经成立,现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将由加利福尼亚北部地区的下级法院决定。

另一个著名案例是安全软件开发商奇虎360与江民公司的侵权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2月在中国判决。案件涉及计算机桌面(台式机屏幕上显示的)动画GUI的保护。在授予的GUI设计专利中,台式计算机和GUI的形状都是按照中国法律要求以实线表示图形。涉嫌侵权人(江民)制作了在桌面屏幕上显示GUI的软件。法院裁定相关的GUI专利保护有形产品,即台式计算机的实体产品,但不保护在桌面屏幕上显示GUI的软件。因此,软件开发人员与任何侵犯GUI专利的行为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法院驳回了这起案件,这是中国在GUI于2014年5月被划分并保护为外观设计专利史上的第一例。目前该案正在上诉。

e) 赔偿定损

在所有受调查的司法辖区中,损害赔偿是根据设计案例中使用的一般原则来计算的 - 简而言之,侵权损害赔偿将导致销售损失和/或版税损失,侵权人的利润也可能被考虑。下面详细介绍了在一些主要地区适用的规则。

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对所侵犯的“制成品”的利润总额承担责任。美国最高法院在苹果与三星公司的案例中,“制成品”一词足够宽泛,涵盖销售给消费者的产品和该产品的一个组成部分。案件被发回加州北部地区法院,以确定相关的制造条款,以及三星侵犯苹果设计专利的适当损害赔偿。

在中国,《专利法》(2009年最新修订)规定,法院必须首先考虑掌握专利权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如果难以确定,法院应考虑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在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法院在确定法定范围内的赔偿金额时,可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如专利类型、侵权人的意图(如恶意)以及适当费用 10,000-1,000,000元人民币(约合1600-160,000美元)。在欧盟,知识产权执法指令规定,司法当局在确定损害赔偿时,必须考虑到所有相关方面,如受害方遭受的负面经济后果(包括利润损失),任何侵权人获得的不公平利润,以及在适当情况下除经济因素以外的因素,如侵权造成的道德偏见(主要是对声誉的损害)。作为替代方案,法院可以根据诸如侵权人请求授权使用有关知识产权授权所需的版税或费用数额等因素,将损害赔偿金作为一笔总额。在接受调查的国家中,实物产品的分类(例如通过洛迦诺体系)不影响计算损害赔偿,而且纳入受保护设计的产品范围可能比注册过程中指定的范围更宽。

例如,有关计算损害赔偿金的一些问题已被确定为不清楚,并可能需要在判例法中予以澄清:利润损失和侵权人利益的基础是产品的价格还是受保护设计的产品元素的价值份额。根据最高法院2016年苹果诉三星案的裁决,这个问题正待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区法院审理,该法院采用了具有四个因素的检测协议。当同一功能受不同知识产权(例如设计,版权和商标)的保护时,会因侵犯每项权利而累积赔偿金。至于如何将这些赔偿标准应用于GUI设计侵权的案件,无论是已注册还是未注册,目前可参考的案例非常有限。

C.全球GUI设计备案策略 - 实用方面

1. 保护的范围 - 使用图示、书面描述和免责声明

为了获得GUI设计的最佳保护范围,需要仔细考虑图像表示和任何书面说明或视觉或书面免责声明,同时考也虑到目标国家/地区的要求。

图像表示|注册的GUI设计的保护范围主要取决于其图像表示——用线条、图片、图像等显示,与传统设计相同。GUI设计面临的一个独特问题是GUI与其应用的实体产品的关系。如果本地管辖区允许,自行提交GUI而不描述实体产品可能是有利的,因为这样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任何实体产品。但在必须显示实物产品,并且允许在图形表示中使用虚线作为视觉免责声明以排除不受保护的部分的管辖区域中,建议以虚线描述实体产品,以明确界定(并尽可能扩大)保护范围。GUI的保护范围也可以通过提交不同版本的GUI设计来扩大,无论是在单个应用程序中,还是在单独的同时应用程序中,取决于管辖区的要求。每个版本中声明的范围可以通过放弃不同实体中的不同部分来改变。GUI元素的布局以及整个GUI都可以帮助确保对设置及其各个组件的保护。

此外,为了避免解释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通常不建议在设计应用中包含文本和图案——特别是当这些要素可以限制范围的时候。

GUI设计面临的另一个独特挑战涉及动画的表示。在允许GUI动画设计保护的大多数调查辖区中,应用程序必须包含动画的静态图形表示。选择这些类型的GUI注册时,申请人应确保它们之间的联系清晰,并表明它们的动向。虽然希望包含尽可能多的图像表示以反映动画趋势,但通常可以包含最大数量的视图(例如欧盟的注册社区设计的七个视图)。在不允许在单个应用程序中保护动画的司法管辖区中,应考虑归档多个应用程序——总计足够的静态动画图形表示。

书面说明和免责声明|在某些国家,应用程序中除图形表示以外的元素可能会影响保护范围。尽管书面描述不直接影响许多司法管辖区的保护范围,但它们可以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更广泛地解释某些国家的设计视觉表示,特别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视觉表示。例如,包括GUI可应用的物理产品的信息,或者设计功能或动画变化趋势的描述,可能有助于明确保护范围。

关于书面免责声明,除了其视觉表达之外,还有一些关于它们划定的设计范围的用途的争论。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做法表明,它确实可以澄清而不是制造混淆,并且还可以帮助避免与国内法禁止这种重叠的其他知识产权相重叠。

2. 申请路径

不同的申请路径|所有调查的保护GUI设计的地区都有一个国家注册体系。此外,区域路线(例如欧盟注册的社区设计)和OAPI设计(非洲OAPI成员国)也可用。参与海牙体系的司法管辖区也可以使用国际申请路线。国家申请是获取GUI设计保护的便捷途径,只需遵守当地的法律和程序。区域路线在可用的情况下也可以是有利的申请路线,因为它对更广泛的国家提供保护而不是单个国家提交申请。

最后,通过海牙体系的国际申请路线允许申请人在属于该体系一部分的多个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选择。与区域路线一样,只可以提交一份申请,但WIPO进行正式审查后,会将申请转交给每个指定国家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有的话)。

第一个国家或国际设计申请可能会触发6个月的优先权,以便在其他地方提交后续设计申请,但须遵守第一个管辖区和后续管辖区的一致要求。

选择归档途径|申请路线的选择取决于申请人希望保护GUI设计的数量、可用预算,以及申请人所在的地理位置等因素。接受调查的专家表示,国家申请通常是在一个或少数几个国家注册GUI设计的便捷途径。这被认为是在国家层面获得设计保护的一种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因为它只需要遵守当地的法律和惯例,而不需要承担其他国家、区域和国际系统中不同的额外负担。

如果有几个国家成为目标国,那么区域或国际路线(如果有的话)是首选的申请战略,因为它们通过单一申请途径就能够在多个国家进行保护。但是,由于获得保护的要求在各国之间差异很大,在申请之后的国家阶段通常需要对设计申请进行修改(例如格式调整),并且如果设计不符合实质性要求,指定国可以在国内立法的保护下拒绝保护。

3. 优先权

“巴黎公约”成员国的设计申请具有“优先权”,允许申请人(通常)在六个月内向另一巴黎公约管辖区提交第一次申请的后续申请。当申请人打算在各个地区申请保护时,在准备第一份申请时就应该考虑到其他目标国家对GUI设计保护的要求,以便基于第一申请行使优先权。例如,如果某些目标管辖区要求将GUI设计与实物产品相关联,则原始GUI设计应用程序应该在图示中或附件/辅助设备中以虚线指示实物产品。这种做法不会限制第一次提出的申请中的保护范围,同时也已经考虑到后续管辖范围的要求。关于动画,举个例子,即使第一个管辖区对显示动画变化趋势的图示的数量有限制,但其他动画可以作为辅助或附件添加,以保留在随后的司法管辖区提交图示时使用更多动画的可能性。

D.与GUI相关的法律改革建议

1. 加强对GUI设计的全球性保护

许多国家对于设计保护(特别是关于注册要求、有效性和跨境执法)的法律法规以及(迄今为止有限的)判例法仍然不充分或不明确,这表明仍有改进设计保护以适应技术发展、适应GUI的独特特性的空间。

企业面对的一些相关问题可能需要某些地区的改革才能加强GUI设计保护,其中包括:

i. 设计保护的实质应该是与设计专利和独立设计权相似的;

ii. “产品”的概念不应该被限制性地解释;鉴于相同的GUI通常可以用于不同的实体产品,因此许多企业都会希望为GUI本身提供保护而不需要将它们连接到特定的实体产品,这可能会过度限制GUI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此外,明确确认GUI和GUI元素符合“产品”(目前被大多数设计法定义为工业或手工艺品)的定义将有助于清楚表明不依附于任何实体产品的GUI仍有资格进行设计保护。

iii. 提交设计申请的要求应考虑到GUI动画的独特特性。应允许在申请中提交视频或移动图像,并更新数据库以便动画显示、允许公众搜索动画。但是,考虑到这需要进行重大技术改变,对传统图示的要求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作为规则。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允许的视图数量不应该受限制,或者说应该对GUI更宽容;这在涉及复杂动画的情况下尤其重要。另外,可以引入表示相同动画中多个视图/程序之间的关系的系统(例如标记),以便于在数据库中搜索动画。

iv. 规定通常不要求标明GUI的功能(例如,通过书面描述或标题指示使用设计)。图像是最重要的特点,通常能够充分描绘设计保护的主要内容。如果必须标明该功能(例如为了搜索的目的),应该澄清这不会限制保护范围。

独特的视觉外观应作为外观设计权的唯一主题予以重申,而不是作为基础软件等GUI中的其他元素——这些元素不包括在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之内,而可以通过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如版权或专利。

2. 协调统一GUI设计的标准

海牙体系的国际申请路线是保护不同国家GUI设计的有效途径。然而,由于日本和美国等一些地区的形式要求不同,很难有国际申请符合所有国家或地区的要求。

如果对图示的要求一致,例如允许单独提交GUI(无需附加到产品)和视频,或在涉及动画的情况下无限数量的图示——将有助于在不同地区采用通用标准,改善对GUI的跨界设计保护,并提高其一致性与可靠性。

此外,GUI设计的图形化表示的统一将会使书面描述变得不太必要,并降低设计范围混淆的风险。在欧盟,欧盟知识产权局关于外观设计(CP6)的衔接计划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可采用的指导。应该注意的是,《WIPO设计法条约》草案载有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规定,该规定考虑了设计的表现形式,例如“计算机动画表现形式,或目前未知但可能在未来发展的形式”(如果国家局认可),精确到“无论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形式如何,都应该视觉化”。

设计系统的现代化迎合GUI的特殊性,不仅能够改善对这一日益重要的设计领域的保护,而且还为未来几代数码设计的保护铺平了道路。国际商会期待通过为企业提供实际指导,并为全球范围内的设计法律和实践的改革和协调提出建议,继续参与讨论并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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