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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公开实施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法律

发布时间:2018-06-01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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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0日,法国在《官方公报》上对外公开了第2018-341号法令。该法律将随欧盟《统一专利法院(UPC)协定》一同生效,旨在通过修订《知识产权法典》中的专利条款来在法国实施统一专利和UPC制度。然而,该法律还会对法国专利诉讼作其他(与UPC无关)修订,例如诉讼时效。以下为主要变化概述:

双重保护(或所谓的“双重专利授权”)。一项发明可以同时获得法国国家专利以及受UPC专属管辖的专利的双重保护。也就是说具有相同发明人以及相同申请日和优先权日的相同发明可以受法国国家专利和统一专利,或尚未选择退出UPC的专属管辖的指定法国为生效国的欧洲专利的双重保护。然而,一项发明不能同时获得法国国家专利和已经选择退出UPC专属管辖的在法国生效的欧洲专利的双重保护。获得双重保护的两项专利不能单独转让或许可。

法国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的注册薄。INPI将对外公开统一专利的注册情况,以及(在法国生效的欧洲专利)选择退出UPC的专属管辖和撤销退出的情况。

过渡期:管辖权和法律。该法第21条规定,在UPC的7年过渡期期间,有关侵权或撤销在法国生效的欧洲专利的诉讼可以在法国国家法院或者UPC提起(如果诉讼在法国国家法院提起,但过渡期结束时仍未判决,那么该诉讼继续由法国国家法院审理)。

权利用尽。有关专利权用尽的条款将被修改:如果产品由第三方销售,则取消专利权人明确同意这一要求,并规定如果专利权人有正当理由来反对产品的进一步销售,则权利不会用尽。这些变化反映了《UPC协定》中的权利用尽条款。

被许可人提起的侵权诉讼。专利被许可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将发生变化。只有在许可并未排除专利被许可人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且被许可人首先通知专利权人的情况下,专有被许可人才拥有此类起诉权利(目前,只有当专利权人被要求但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专有被许可人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在许可明确规定此类起诉权利,且被许可人首先通知了专利权人,则非专有被许可人拥有起诉权利(目前,非专有被许可人只能参与专利权人提起的诉讼程序,以寻求其自身的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仍为5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可提出诉讼时起算。《知识产权法典》中的这一修订条款将与《民法典》(第2224条)的诉讼时效期限相对应。但是,《知识产权法典》将包含一项新的规定,即无效诉讼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但法国的法院已经将《民法典》第2224条应用于专利无效诉讼中。

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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