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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邵阳81家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不懈努力之下,调解63起、判决18起,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系第70855号、第3235580号、第8136217号“长城”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在维权过程中发现邵阳的部分个体工商户销售了使用与其注册商标、外包装相同或相似的葡萄酒。当即聘请律师异地取证、跨省维权,将邵阳81家涉案销售商诉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在受理该批系列案后,在庭前、庭后积极组织当事人调解,最终成功调解了63起案件,但仍有18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第70855号、第3235580号、第8136217号“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控侵权产品瓶身与外包装上标注长城图形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且使用在葡萄酒这一同类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该行为属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标识使用,误导相关公众,明显存在搭便车、蹭名牌的故意,因此,可予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擅自销售了上述侵权产品,且没有提供证据或其证据不足以证明所销售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亦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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