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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榨汁机”再告侵权 法院认定重复诉讼

发布时间:2018-05-2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姜旭 肖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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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汪某起诉广州市荔湾区添日益百货商行(下称添日益商行)、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下称双马公司)侵犯榨汁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涉案专利)纠纷案作出裁定,认定汪某对双马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驳回其起诉。

在该案诉讼前,汪某曾以双马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将其起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杭州中院经审理认定,双马公司构成侵权并酌情判定其赔偿汪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万元,该判决经二审维持,现已生效。

对于该案的裁定,业内人士分析,为保证裁判的权威性,对于同一诉求,已经得到前诉法院生效判决的,当事人不得再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得再行判决,这就是业界常称的“一事不再理”或“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此原则对于前诉正在审理的情况也适用,相关规定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所体现。

一件专利引发两起纠纷

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该案民事裁定书显示,2011年6月29日,汪某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为“多功能榨汁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120228392.9)。不久,涉案专利被他人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8月19日,汪某在第5W106463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中,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5、8、9、12删除,并将权利要求12作为新的权利要求1。2015年6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汪某上述修改的权利要求基础上,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随后,汪某发现添日益商行销售一款带有“幸福妈咪Smile mom”“台州市双马塑业有限公司”等字样的榨汁机产品。经比对,汪某认为该产品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涉嫌构成专利侵权。在经过公证取证后,汪某将添日益商行与双马公司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定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事实上,这不是汪某与双马公司的首次过招。早在该案起诉之前,汪某以双马公司在其网店销售的产品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将其起诉至杭州中院,请求判令双马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30万元。杭州中院经审理认定双马公司构成侵权,并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主观过错程度、双马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双马公司的赔偿数额11万元。该案经二审程序,维持一审判决,并已生效。

法院裁定构成重复诉讼

对于汪某的指责,添日益商行辩称,其不知道被诉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诉产品有合法来源,且已对被诉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双马公司则辩称,被诉产品与涉案技术不相同也不等同,不构成侵权,且该案属于重复诉讼,原告诉请的经济赔偿主张没有法律依据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汪某起诉双马公司是否构成重复诉讼。对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第一,后诉(该案)与前诉(杭州中院案件)的当事人及原告主张的专利权、诉讼请求等均相同;第二,后诉被诉产品外包装信息、商标、产品形状、结构均与前诉相同,两诉为同一款被诉产品;第三,后诉所依据的事实不是新发生的事实,添日益商行销售该案被诉产品的时间发生在前诉审理过程中,作为生产者的双马公司实施该案被诉侵权行为的时间也必然在前诉判决作出之前,故原告诉请的事实不是新发生的事实,另外,原告在该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双马公司在前诉判决生效之后仍在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第四,原告据以再诉的理由不成立。虽然前诉被诉产品是通过网店销售,而后诉是通过实体店销售,但两者同属销售行为,原告在前诉中并未明确其诉请仅针对双马公司的网店销售侵权行为及网络销售的那部分侵权产品。此外,前诉生效判决确定赔偿数额也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并不仅仅依据双马公司在网店的销售情况,故原告依据销售渠道不同而再诉,理由不充分。

综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中汪某对双马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应予驳回;至于汪某还起诉添日益商行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将另行判决。

由于该案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中重复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引发业界关注。对此,有专家分析,要判断某一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一个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即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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