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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太空技术商业化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8-05-22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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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政府在2018至2019年联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正式成立澳大利亚航天局,因此现在应考虑知识产权可能对太空商业化产生的影响。在未来的4年中,澳大利亚航天局最初的资金为2600万澳元。此外,2019年至2020年,在对澳大利亚有益的特定国际太空项目方面的投资为1500万澳元。

虽然按照世界标准,上述资金数额很少,航天局的一些细节仍然很少,但是该声明承认了与太空有关的技术对澳大利亚的重要性。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开展太空活动的实体由国有企业转变为私有企业。

据估计,航天业每年的价值约为4000亿澳元。

由国有企业向私有企业的转变意味着必须考虑如何利用知识产权来获取与太空有关技术的商业利益。

以下是有关保护与太空有关技术的简要总结,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要求可能取决于一系列因素。

《外太空条约》于1961年签署,并表明该国际法律适用于外太空和天体。

这意味着,所有的国家可以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太空和天体,只要它们遵守国际法律,并且不私自占用这些资源(这意味着任何国家不得主张外太空或任何天体的所有权)。

在保护与太空有关的技术时应考虑《外太空条约》中的各种条款。

在保护与太空有关技术的知识产权时,需要考虑诸如将物体发送到外太空的国家的登记以及该物体的“控制”点在何处等问题。

这些问题与海事法中遇到的“方便旗”(flag of convenience)问题类似,因此用于保护国际水域中知识产权的方法可以用来保护与太空有关的技术。

保护与太空有关的技术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太空法的建立原则是在冷战期间制定的,当时立法者重点关注的是主要的航天国家,而不是私营部门(即为了全人类的利益)。

相反,知识产权法旨在保护私有财产,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因此,太空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原则之间存在固有的矛盾。

对于不需要依赖第三方即可启动或运行其与太空有关的技术的私营企业而言,商业秘密可能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有效战略,理由是如果不公开商业秘密,那么其可以获得永久保护。

商业秘密的使用也阻止了知识产权被公开让其他人查看。但是,一旦商业秘密被公开,寻求专利保护的机会一般也会消失。

此外,对于需要依赖第三方的公司来说,商业秘密可能只能提供有限的保护。

专利法律与《外太空条约》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复杂的,但是专利申请人在为其与太空有关的技术寻求保护时必须考虑以下两个主要标准:

1) 在发射到太空之前使用该技术的管辖区;以及

2) 该技术的管辖区以及相关的“控制”点。

1)的保护战略与常规使用的保护战略类似。例如,在保护设备时,申请人通常可以在设备进口、出口、使用、制造和许可的管辖区内为其设备寻求保护。

由于与太空有关的技术的“方便旗”问题,2)的保护策略应参考希望在国际水域利用专利技术的申请人采取的战略。

2)中的关键点在于找出有关各方的控制点。控制点回到专利权人的注册国,这与《外太空条约》中的第8条有关。

简而言之,如果第三方是在与专利权人不同的国家注册或设立的,则第三方可以避免侵权。鉴于这些复杂问题,2)的考虑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一般来说,2)的保护战略比1)更加复杂。结果是,与太空有关的技术的专利所有人依赖于技术,其需要制定依赖于1)或2),或1)和2)组合的保护战略。

与太空领域的专利保护有关的问题也应同样适用于注册外观设计。

商标与专利和外观设计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特定产品和服务的品牌和声誉。

维珍银河(Virgin Galactic)等企业将很快允许在太空进行商业贸易,因此商标的保护战略应由那些希望利用这种贸易的人来审查。

虽然商标保护不同于专利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但与专利保护有关的一些问题可能会转化为与太空有关的技术的商标保护。

保护与太空有关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复杂性意味着企业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需要与企业的商业战略相契合。

企业最好的商业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可能会彼此矛盾,因此在执行最终的知识产权方案前需要对上述两者进行全面的分析。

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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