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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VS高通“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无效案 附口审实录全文

发布时间:2018-05-04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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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2018年5月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对第4W106649号无效宣告请求案件进行口头审理。案件涉及发明名称为“计算装置中的活动的卡隐喻”的第201310491586.1号发明专利。

专利权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宣告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口审实录全文

【合议组】


合议组就座,口头审理开始,参审员宣读口头审理审议厅规则。

组长:季晓晖
主审员:王效维
参审员:朱明雅  曲颖  王可
书记员:赵力平  张晔

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出庭人员:杨璞  向莉(特别授权)  王影  高国征(一般代理)

专利权人:高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出庭人员:马爽  刘芳  王蕊(特别授权)  唐彤(公司代表)

【合议组】:是否有证人出庭作证?是否有证物需要演示?                  

【请求人】:没有。

【专利权人】:没有。

【合议组】:专利权人是否对本专利进行过修改?

【专利权人】:没有。


【合议组】:确定审查基础为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文本。

进入审议庭调查阶段。请求人、专利权人各提交过几次文件,双方是否都已收到对方提交的文件?合议组当庭将请求人4月27日提交的书面意见和公知常识性证据转送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是否收到?


【请求人】:提交过4次文件,共15份证据。对方文件均已收到。


【专利权人】:提交过2次答复文件。对方文件,包括当庭转文,均已收到。

【合议组】:专利权人对证据1-15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开日期有无异议?


【专利权人】:无异议。


【合议组】:关于译文,双方在预口审中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是否还有异议?

【请求人】:没有。


【专利权人】:没有。

【合议组】:请求人简述其无效理由。


【请求人】: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3、5、8-20相对于D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专利权人是否清楚,是否有异议?

【专利权人】:清楚,无异议。

【合议组】:请专利权人介绍本专利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本专利旨在小型智能终端上实现多应用程序运行的管理。现有技术中小型智能终端用户界面较小,应用程序仅具有极小的关闭标记,不简洁直观,也容易误操作。本专利采用卡表征多应用程序,对用于应用程序的卡之间建立相对的位置关系,用户通过简单的滑动手势操作,实现应用程序的导航及关闭。


为了便于说明,对权利要求1的特征进行编号如下:
一种计算机系统,其包括:
特征1-1:处理器;
特征1-2:触敏显示屏幕,其耦合到所述处理器,所述处理器接收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的手势输入并且在至少两个显示模式中的任何一个显示模式下操作所述计算机系统;
特征1-3:在给定的持续时间期间,所述处理器同时地操作至少第一应用程序和第二应用程序;
特征1-4:在全屏模式下,所述处理器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提供针对所述至少第一应用程序或第二应用程序中的仅一个应用程序的用户界面;
特征1-5:在窗口模式下,所述处理器:
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提供对应于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第一卡以及提供第二卡的第一部分,使得所述第二卡的第二部分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不可见,所述第二卡对应于所述第二应用程序,其中至少所述第一卡显示来自所述第一应用程序的操作的内容,所述内容对应于:(i)来自应用程序的输出,(ii)任务,(iii)消息,(iv)文档或(v)网页;
特征1-6:通过改变所述第一卡在第一方向上相对于所述触敏显示屏幕的位置来对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沿着所述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
特征1-7:对在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沿着与所述第一方向不同的第二方向移动所述第一卡或所述第二卡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这通过如下来进行:(i)基于沿着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触来将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标识为被选择,以及(ii)在所述第二方向上将所选择的第一卡或第二卡从所述触敏显示屏幕上解散,使得相对应的第一应用程序或第二应用程序被关闭;
特征1-8:其中,响应于接收用户输入,所述处理器将所述计算机系统进行至少如下转换:(i)从所述全屏模式转换到所述窗口模式,或(ii)从所述窗口模式转换到所述全屏模式。

【合议组】:权利要求1中的“卡”如何理解?


【专利权人】:术语“卡”用来指代可由用户移动及操作的屏幕区域,指代屏幕的含有与例如应用软件等活动有关或由其产生的信息区域。

【合议组】: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应用程序、第二应用程序”如何理解,是相同的应用程序吗?


【专利权人】:是不同的应用程序。

【合议组】:权利要求4中的“接收用于所述相对应的应用程序活动的输入”如何理解?“输入”是何种输入?


【专利权人】:接收用户对应用界面的输入。

【合议组】:权利要求5中的“用户界面的静态表示”的含义?


【专利权人】:卡是应用程序的表征,不接受用户的操作。

【合议组】:新颖性调查。请请求人介绍对比文件1并同时进行特征对比。


【请求人】:对比文件1,通过使用多个图形界面管理多个应用程序,参见说明书附图39G,该图至少展示了三个窗口,通过手势一次或多次的掠过,可以对三个窗口进行平移操作,通过其他手势可以实现解散的操作,进而实现应用程序的管理,其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相同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1-1到特征1-8的全部技术特征全部被对比文件1披露,具体出处以意见陈述书为准。

【专利权人】:请求人对于新颖性的评述采用的是多个实施例的组合,分别涉及视频播放器、浏览器、相册、电子邮件应用等共五个实施例。对比文件1至少未公开:
(1)本专利至少涉及全屏模式、窗口模式两种模式,对比文件1中未提及;
(2)对比文件1未涉及在窗口模式下以卡的方式呈现应用程序,以及卡通过定向接触可移动;
(3)对比文件1未涉及按照指定方式的接触,卡可以关闭及解散;
(4)对比文件1未涉及应用程序窗口之间的切换。

【请求人】:对比文件1是以一种简略的方式分开记载了一个完整的实施例。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其他手势,且该手势可以是掠过,即对比文件1可以通过手势解散卡。

【专利权人】:对比文件1中涉及五个实施例,任选其二可以发现每一个实施例都是封闭的。对比文件1中人机交互的交互对象、交互逻辑与本专利并不相同。

【合议组】: 对比文件1多个窗口能否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卡和第二卡?


【专利权人】:浏览器中的多个窗口不能对应于本专利的第一、第二卡,因为本专利的第一、第二卡分别对应于第一、第二应用程序,而对比文件1浏览器中的多个窗口对应于同一个浏览器应用程序。


【请求人】:本专利第24、25段记载,已经运行的应用程序可以再启动新卡,一个应用程序可以包括一个以上的卡。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记载,第二、第三卡对应用于第二应用程序。因此,对专利权人的说法不能认同。

【合议组】: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2、17,是否与权利要求1的意见一致?双方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请求人】:与权利要求1一致,没有补充。


【专利权人】:与权利要求1一致,没有补充。

【合议组】: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3、5、8-11、13-16、18-20的新颖性是否坚持书面意见?


【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坚持书面意见。

【合议组】:创造性调查。请请求人明确关于创造性的具体无效理由,证据使用方式。


【请求人】:证据组合方式:(“/”表示或的关系)
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
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5/9/10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5/9/10+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4/6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4/6+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5/9/10+3/4/6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5/9/10+3/4/6+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2+公知常识,对比文件7+公知常识,对比文件8+公知常识,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7: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
权利要求9: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5
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1: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5/9/10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5/9/10+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4/6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4/6+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5/9/10+3/4/6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5/9/10+3/4/6+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3: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4: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5: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6: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7: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5/9/10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5/9/10+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4/6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4/6+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5/9/10+对比文件3/4/6
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5/9/10+对比文件3/4/6+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8: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9: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20: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以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
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5+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3/4/6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3/4/6+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4/6+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4/6+对比文件1/9/10+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4/6+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2:对比文件5+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3/4/6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3/4/6+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3/4/6+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4/6+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4/6+对比文件1/9/10+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4/6+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权利要求17:对比文件5+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3/4/6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3/4/6+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3/4/6+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4/6+对比文件1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4/6+对比文件1/9/10+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3/4/6+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
从属权利要求2-11、13-16、18-20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证据使用方式,与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时相同。

【合议组】:专利权人对证据组合方式是否明确,是否有异议?


【请求人】:明确,没有异议。


【合议组】:请求人,在多种证据排列组合方式中,明确一种最优选的组合方式?


【请求人】: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优选方式为对比文件1+公知常识、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优选方式为对比文件5+对比文件1。


【合议组】:下面调查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创造性问题。请求人请明确区别特征?


【请求人】:区别特征包括特征1-5、特征1-7中的部分特征。

【专利权人】:本专利中的特征相互关联、协同作用,解决了轻而易举的实现应用程序的导航和关闭的问题。对比文件1通篇未涉及该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仅涉及台式机上多个应用程序的导航,即使与对比文件1结合也存在诸多区别特征未被公开。关于公知常识,公知常识性证据也没有给出足够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6,仅针对媒体播放控制的特定场景下,在设备内预先定义了特定手势,再映射到用户的操作,对比文件6即使与对比文件1结合,也给出了仅涉及媒体播放的一种应用程序的对应。

【请求人】:本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多个窗口小屏幕的切换方式,本专利与对比文件1都是多个图形块的切换,至于是一个应用程序还是多个应用程序,其切换的方式是相同的。即使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后台的切换稍有区别,其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与本专利也是相同的。对比文件6仅用少量笔墨描述了擦拭的方法,也证明了该技术在当时的普遍性。本专利说明书第65段记载,本专利的应用场景不仅限于小屏幕;本专利第8段记载了多程序同时运行,多程序同时运行并不是本专利的发明点,是本专利的背景技术。

【专利权人】:本专利主要用于小屏幕,在其他设备上也能取得有益的技术效果。本专利发明点是多程序的导航及关闭。对比文件1的附图39G中可见,仍然存在删除图标,需要点击删除图标进行关闭,而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关闭方式并没有在对比文件1中涉及。本专利卡沿着第二方向解散,使得相对应的程序关闭,卡与程序之间存在明确的关联和限定;卡要沿着第二方向移动,第二方向不同于第一方向,并且要求有一定的行程,因此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明显有创新高度。

【合议组】:下面调查以对比文件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创造性问题。请请求人明确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5的区别特征?


【请求人】:区别特征包括:特征1-7的“在第二方向上将所选择的第一卡或第二卡从触敏显示屏幕上解散”;以及特征1-5的“第二卡对应于第二应用程序”;特征1-6的“通过改变第一卡在第一方向上相对于触敏显示屏幕的位置来对在触敏显示屏幕上沿着第一方向的定向接触进行响应”;特征1-7的“基于沿着所述第二方向的定向接触来将所述第一卡或第二卡中之一标识为被选择”。

【合议组】:与前面相同,合议组仍然将请求人优选的组合方式作为调查重点,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5结合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


【请求人】:上述区别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即使存在细微差别也是公知常识。

【专利权人】:对比文件5涉及菜单的显示方案,以层叠的方式显示多个菜单页,需要时将菜单页提到前面显示。对比文件5仅是对菜单的管理,而菜单是不可以删除的。本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5存在的区别是特征1-2、1-3、1-5至1-8。

【请求人】:对比文件5在进行照片和收音机时,不会进入任何菜单,而只是应用程序的切换。

【合议组】:对于独立权利要求12、17,以及其他从属权利要求,双方是否还有补充意见?


【请求人】:以书面意见为准。


【专利权人】:以书面意见为准。

【合议组】:下面进入非三性条款调查。对于修改超范围,双方是否有补充意见?


【请求人】:标识为被选择超出记载的范围。其他坚持预口审意见。


【专利权人】:标识被选择,如本专利中记载标识可以在技术层面的常规处理。第二方向,本专利中附图中仅是示例性的。

【合议组】:关于R20.1权利要求不清楚,双方是否坚持书面意见?


【请求人】:专利权人将“标识为被选择”解释为软件层面处理器执行的动作,请求人将其解释为视觉反馈等,请求人认为双方的不同解释恰好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标识为被选择”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1不清楚。


【专利权人】:坚持书面意见。

【合议组】:关于A26.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双方是否坚持书面意见?


【请求人】:专利权人在书面答复和口审中将第0119-0120段作为修改依据,并且明确依据0120-0121段来证明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支持。在此基础上,专利权人不能在无法解释0119-0120段所导致的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的问题时,又主张上述段落不是专利的保护范围。设备可以各个方向旋转,设备的旋转也会造成卡的旋转,因此,向上的方向永远对应于卡的向上的方向。第二方向与说明书的记载相违背,本专利0120段记载向下是对卡的重新布置,因此从说明书不能得出向下可以关闭的技术方案。


【专利权人】:在本专利之前不存在以卡表征应用程序的方式,因此,不涉及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认识。即使今日,旋转设备也不一定存在卡会相应的旋转。卡向下拖拽移出屏幕外,那么应用程序也会关闭。

【合议组】:专利权人对于合议组当庭转送的请求人文件,是否已经充分发表意见,庭后是否还需要答辩期限?


【专利权人】:不需要。

【合议组】:双方进行最后的意见陈述。


【请求人】:坚持书面意见和当庭答辩的意见。


【专利权人】:坚持书面意见和当庭答辩的意见。

【合议组】:本次口头审理结束,决定将以书面的形式寄达给双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图文直播结束,感谢广大网友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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