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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日本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章节限制改革

发布时间:2018-04-28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标签: 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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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日本秘密谈判的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章节限制了版权和专利改革。该协定显示,欧盟将其部分知识产权制度纳入协定中。欧盟的规则变成了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

社会需要改革的政策空间。版权、专利以及其他所谓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妨碍了药品和文化产品的获取,同时损害了独立及后续的创新,版权不适合数字时代。

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规则不会使贸易更加自由,而是通过向上再分配来加强不平等。值得注意的是,该贸易协定还没有足够的数据保护措施。企业整合、向上再分配以及数据保护不充分都可能单独或者共同对民主的可持续性产生负面的影响。

该贸易协定是欧盟唯一一个不需要欧盟国家议会批准的协定。欧盟委员会的目标是快速批准。欧洲理事会已经决定于2018年5月22日批准该协定。知识产权章节共有32页,以下只强调了其中主要的问题:

从其他协定中引进规则

该协定中的知识产权章节包括最惠国待遇条款(第14.5条),即可以从其他——之前或者未来——的协定中引进知识产权规则。这包括《欧盟与乌克兰联合协定》,其中包括在没有对被告进行听证的情况下颁布禁令(第236(4)条)以及有争议的数据库权利(第185条及其后续条款)。在批准该协定后,其条款还涉及欧盟与新加坡之间的协定,即该协定规定的损害赔偿高于遭反对的《反仿冒贸易协定》中规定的损害赔偿。

最小的版权限制和例外

尽管公共领域以及限制和例外非常重要,但该贸易协定只允许对版权进行最小的限制与例外(第14.14条)。尽管条款案文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为基础,但是该贸易协定确立了额外的解释范围,并且案文的范围比《伯尔尼公约》规定的范围更为广泛。

强制宣传

第14.7条规定了权利人的义务,即:

“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继续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包括进行知识产权使用和知识产权执法的教育和宣传。”

编译自www.infojustic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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