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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民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吴显育,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JaguarLandRoverLimited),住所地:英国。
授权代表人:SusanLesleyPearson。
原审被告:万明政,男,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系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盛世伍加壹百货商店经营者。
上诉人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虎公司)、原审被告万明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知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奋力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三项,改判奋力公司不构成侵权且无需向路虎公司赔偿人民币120万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路虎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
1.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奋力公司自己注册的第84299937号商标,且该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商评字【2014】第044638号裁定书裁定予以核准注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权益。
2.涉案证据分别在2013年7月30日、2013年10月15日及2013年11月15日取得,在此之前,涉案商标并非驰名商标,不能跨类保护。一审审理时间长达3年,涉案商标知名状态在一审判决时与刚开庭时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一审法院对于商标驰名事实的判断发生错误。多个行政裁定和判决都认定路虎公司相关商标在本案发生时并非驰名商标。
3.奋力公司只是注册资本为5万元的小企业,且按照商标总局的规定适用注册商标,主观上并无过错。一审判令奋力公司向路虎公司赔偿120万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路虎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路虎公司在一审时已经提供大量证据,证明早在本案被诉行为发生之前,涉案三个注册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状态,且若本案不认定驰名商标,则无法进行跨类保护,故一审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符合相关事实与法律。
2.奋力公司所谓的第84299937号注册商标已经生效行政判决认定不应予以核准注册,故不享有任何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该商标原是核准注册在第30类商品上,而不是本案被诉产品即第32类的不含酒精饮料商品上,无论其是否核准,均与本案无关。
3.根据商标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无论被告所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均不影响驰名商标权利人制止商标侵权行为。
4.奋力公司使用的商标不正当地利用了路虎公司的市场商誉,且其囤积了大量其他知名人物、知名企业的商标,恶意明显。奋力公司产品本身还因质量问题受到工商处罚,以上均削弱了路虎公司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贬损了其市场商誉,造成巨大损失。
路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奋力公司立即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制造、销售的相关产品上使用“路虎”及“LandRover”商标,停止在其交易文书上以及网站等广告宣传中使用“路虎”及“LandRover”商标,销毁带有“路虎”及“LandRover”商标的成品和半成品,销毁印有“路虎”及“LandRover”商标的标识、包装物和广告宣传材料,销毁专用于制造侵权产品、侵权标识的模具;
2、判令万明政立即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带有“路虎”及“LandRover”商标的商品,并销毁全部带有“路虎”及“LandRover”商标的商品、印有“路虎”及“LandRover”商标的标识、包装物和广告宣传材料;
3、判令奋力公司向路虎公司赔偿侵权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万元,以及向路虎公司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和律师费等合理费用人民币411494元;
4、判令万明政向路虎公司赔偿侵权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
5、判令奋力公司、万明政在《上海日报》、《深圳日报》和《人民日报》(海外版)等媒体上公开发布经路虎公司同意、澄清事实的公告,消除因奋力公司、万明政商标侵权行为给路虎公司造成的严重影响;
6、判令奋力公司、万明政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涉案商标在中国注册、转让的事实。
1996年1月21日,罗佛集团有限公司(ROVERGROUPLIMITED)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图形商标,注册号为第808460号,核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中的陆地机动车辆及其部件和配件上,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6年1月20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于2003年2月28日,转让给宝马汽车(英国)控股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7日转让给路华集团有限公司(LANDROVERGROUPLIMITED),于2003年5月21日转让给路华公司(LANDROVER),于2013年11月27日转让给路虎公司。
2004年10月14日,路华公司(LANDROVER)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路虎”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3514202号,核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中的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24年10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于2013年11月27日转让给路虎公司。
2007年5月28日,路华公司(LANDROVER)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LANDROVER”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4309460号,核定使用在第12类商品中的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注册有效期至2017年5月2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注册商标于2013年10月21日转让给路虎公司。
2013年1月7日,路华公司(LANDROVER)与路虎公司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协议》,将上述三个注册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转让给路虎公司,并约定路虎公司有权就上述三个注册商标所产生的任何侵权提起诉讼及获得赔偿,无论该侵权是在该转让协议签订之前、之日还是之后发生。
二、关于奋力公司、万明政被诉侵犯路虎公司涉案商标的事实。
2013年7月30日,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迪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的公证员和某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已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登录进入奋力公司主办的名称为“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的网站(网站首页网址为××)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主办的名称为“阿里1688”的网站(网站首页网址为××),对奋力公司在该两网站展示的企业介绍、产品图片及介绍等情况的网页内容进行下载及打印。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对上述网页证据保全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3)沪静证经字第3890号公证书。“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网站网页展示的罐装营养素饮品饮料的罐面及瓶装维生素运动饮料的瓶面均印有“路虎”和“landrover”文字上下排列的标识,瓶装维生素咖啡饮料的瓶面印有“LANDROVER”文字标识及“路虎”和“LandRover”文字上下排列的标识;“阿里1688”网站中奋力公司的页面记载了其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模式、厂址及企业身份认证的内容,并介绍其产品有“LandRover路虎功能饮料”、“维生素功能饮料路虎LANDROVER”,展示的瓶装维生素功能饮料的瓶面印有“LANDROVER”文字标识及“路虎”和“LandRover”文字上下排列的标识。庭审中,奋力公司对上述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表示不能确认上述网页展示的产品是其生产。
2013年10月15日,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华斌来到深圳市龙华××民治街道××区××楼商户标牌为“5+1”24小时连锁便利店的商店,以270元购买了三箱名称为“路虎维生素饮料”的商品(15瓶/箱,6元/瓶),并取得该商店名片、该商店出具的电脑小票及收据,还对该商店外观和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行为进行了公证,封存了两箱所购物品,并出具了(2013)深证字第150097号公证书。上述所购物品的外包装箱面印有“路虎维生素饮料”的商品名称、“landrover路虎”和“LandRover路虎”文字标识、奋力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及其他商品情况的内容;箱内有15瓶名称为“维生素饮料”的商品,瓶面印有“landrover路虎”文字标识及“路虎”和“landrover”文字上下排列的标识。庭审中,奋力公司承认该“路虎维生素饮料”是其生产的商品,万明政承认该“路虎维生素饮料”是其销售的商品。
13年11月15日,路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雯怡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的电子数据提取与存储平台上网,浏览了相关网页并存储了相应的电子视频数据。该电子视频数据文件显示:
一、在“www.google.com.hk”网页搜索框内分别输入“路虎饮料奋力”、“landroverenergydrink”后出现的搜索结果,在搜索结果中分别点击“路虎(智胜)维生素运动饮料上市-广州奋力食品”、“奋力路虎饮料|广州奋力食品有限公司-火爆食品饮料招商网[5888.TV]”、“奋力路虎饮料-搜富-食品产业网”、“路虎维生素运动饮料|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中起食品饮料招商网。”、“路虎饮料饮料价格优质饮料批发/采购-阿里巴巴”、“路虎饮料-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中国路虎LANG-ROVER功能饮料PET之冠(诚招全国空白区域代理商。”、“Jaguar-Land-RoverEnergyDrinkDiscoveredinChina-AutoEvolution”、“LandRoverenergydrinkfromChina|CarNewsChina.com-China。”、“JaguarLandRoverenergydrinkfoundinChina-IndianDrives”链接,弹出的页面内容,其中点击“路虎(智胜)维生素运动饮料上市-广州奋力食品”链接,弹出的是上述“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网站(网址为××××)的页面内容;
二、在“www.baidu.com”网页搜索框内输入“路虎饮料奋力”后出现的搜索结果,在搜索结果中点击“广州路虎饮料吴显育的微博×××腾讯微博”链接,弹出的页面内容;
三、在“www.taobao.com”网页搜索框内输入“路虎饮料”的搜索结果,在搜索结果中点击“路虎(功能饮料)”图片、“新品路虎运动功能维生素饮料”图片链接,弹出的页面内容;
四、在“www.alibaba.com”网页搜索框内输入“landroverdrink”的搜索结果,在搜索结果中点击“250mlLandRoverVitamindrink”、“LandRoverNutritionEnergyDrink”链接,弹出的页面内容。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和某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龚雯怡对上述内容进行截屏并打印。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网页证据保全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2013)沪东证经字第20747号公证书。
庭审中,奋力公司表示该公证书中所涉网站并非其网站,上述网页内容不能证明就是事实,上述网页内容并不能证明路虎公司主张的奋力公司生产、销售使用被控侵权商标引起消费者混淆的事实。
三、路虎公司主张涉案商标在中国已属驰名的事实。
1、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的知晓程度及市场声誉的事实。
路虎公司提供使用涉案商标的路虎(LandRover)汽车2004年5月至2013年6月参加中国各地车展、进入各地市场、销售情况等的报道,包括《华夏时报》2004年5月14日、《中国交通报》2004年5月26日及《中华工商时报》2004年6月2日关于2004年第八届北京国际车展,《中国工业报》2004年5月14日、2005年9月9日、2006年11月3日、2010年5月7日、2010年10月15日、2011年6月24日、2011年9月30日、2011年11月25日及2013年4月26日关于第八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路虎揽胜车型在北京上市、福特汽车公司旗下包括路虎在内的各大品牌在华业绩、第十一届北京国际车展、2010年北京进口汽车博览会、北京二手车经营模式转型、2011年前八个月进口量前十名的汽车品牌、第九届中国(广州)国际汽车展览会及第十五届上海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证券日报》2004年5月30日及2013年8月2日关于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及路虎汽车加价销售的评论,《经济观察报》2004年6月14日、2005年4月25日、2009年9月28日、2011年4月25日、2011年11月21日及2013年9月2日关于对路虎执行董事的采访、对路虎汽车的介绍、路虎汽车在华销售政策和销售情况、对路虎公司中国总裁的介绍和专访、广州及成都车展,《国际商报》2004年9月19日、2006年8月25日、2007年4月10日、2007年10月10日、2010年5月7日及2010年9月24日关于第五届北京朝阳国际商务节、大连国际车展、上海车展、成都车展、对路虎汽车中国区总经理的采访及北京进口汽车博览会,《重庆商报》2005年7月19日及2013年6月14日关于路虎汽车2006年主攻重庆市场及重庆车展,《中国商报》2005年10月14日、2006年11月17日及2010年11月19日关于第五届中国(西安)汽车摩托车工业博览会、第九届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及捷豹路虎汽车在华销量增长,《政府采购信息报》2006年1月11日及2008年4月23日关于路虎揽胜在内的众多豪华SUV从2005年4月开始接连登陆中国及第十届中国国际车展,《郑州日报》2006年1月17日关于路虎越野车将在2006年正式登陆河南,《经济参考报》2006年3月27日及2008年4月9日关于路虎汽车在华销售情况及汽车节能环保,《天津日报》2006年10月9日关于第五届天津国际汽车贸易展,《民营经济报》2006年11月23日及2008年8月18日关于国外豪华汽车进入中国市场及第十三届大连国际车展,《西部时报》2006年11月28日关于杭州秋季汽车展览会,《经济日报》2007年4月18日关于第十二届上海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上海证券报》2007年7月5日关于路虎汽车在华销售业绩,《抚顺日报》2007年8月29日及2008年9月26日关于2007年抚顺(国际)汽车展示会及抚顺市第六届(秋季)国际汽车展销会,《苏州日报》2007年6月17日关于苏州市首届汽车节,《中国工商报》2007年6月26日关于路虎汽车在华营销服务政策,《中国质量报》2007年9月25日及2010年1月12日关于成都国际汽车展览会及二手车市场情况,《消费日报》2007年10月9日及2011年12月14日关于第十届成都国际汽车展览会及第九届广州车展,《海南日报》2007年10月17日、2008年9月5日及2011年9月19日关于路虎神行者2豪华SUV在2007年进入中国市场及路虎汽车2007年前三季度在中国销售比去年同期猛增101%、第二届及第五届海南汽车展销会,《经理日报》2008年1月22日关于路虎汽车2007年总销量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43%达6573辆,《第一财经日报》2008年2月4日、2012年4月16日、2012年7月9日、2012年9月3日关于对路虎全球负责人的采访、对捷豹路虎中国总裁的采访、2012年上半年路虎汽车在华销售情况、成都车展特刊,《现代物流报》2008年4月25日关于路虎汽车在华销量、《重庆日报》2008年6月16日关于2008年重庆国际汽车工业展,《中国贸易报》2008年7月1日关于重庆国际车展,《深圳商报》2008年8月15日关于深圳豪华车销售情况,《新华日报》2008年10月9日关于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福建工商时报》2008年11月28日关于厦门高端车市情况,《解放日报》2009年4月8日关于上海车展,《吉林日报》2009年6月26日及2011年7月12日和15日关于第六届和第八届中国长春国际汽车博览会,《大连日报》2009年8月20日关于2009大连国际汽车工业展,《当代汽车报》2009年9月关于第十届中国(湖北·武汉)国际汽车工业展览会,《中国经营报》2010年6月14日及2013年4月22日关于路虎汽车与中方合作及路虎汽车轻量化和在华销售情况,《沈阳日报》2010年7月6日及2011年7月8日关于沈阳成大牌汽车流通企业竞争“中场”及第十届沈阳国际汽车工业博览会,《中国证券报》2010年10月12日及2013年7月25日关于2010年北京进口汽车博览会及2013年上半年汽车进口量,《北京商报》2011年2月1日、22日及4月26日关于路虎汽车2010年销量、路虎神行者2011年1月销量及上海车展,《青岛日报》2011年5月18日关于青岛国际车展,《长春日报》2011年6月23日关于第八届长春汽车博览会,《包头日报》2012年10月9日关于2012年包头国际车展,《常州日报》2012年11月24日关于2012年常州年度车展的报道。
路虎公司提供其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3年向足球基金公益项目和雅安救灾项目捐款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网易网站2008年6月关于路虎汽车授权进口商向中国红十字总会提供路虎发现3车型用于四川地震灾区救援工作的报道,网上车市网站及太平洋汽车网2008年11月关于路虎(LandRover)主办“红十字天使计划”公益项目的报道,易车网2010年11月及汽车财经网2011年6月关于第100万辆路虎揽胜赠予慈善基金会的报道,爱卡汽车网站和车天下网站2011年9月关于路虎揽胜牵手明星慈善夜举办慈善活动的报道,新浪网站2011年12月关于路虎汽车助阵公益及2013年10月关于捷豹路虎中国支持“运动小健将”项目的报道,爱卡汽车网站2013年4月关于路虎汽车发起川藏爱心快递行动的报道,《成都商报》2013年6月30日关于捷豹路虎中国宣布启动天全县新场中学重建项目的报道,北京路虎4S店网站关于路虎汽车慈善事业的介绍,易车网2013年10月关于捷豹路虎中国慈善事业的报道,汽车之家网站2006年1月关于中国市场跃居2005年路虎全球增长率第一及路虎汽车在中国市场获得各媒体荣誉的报道,中国汽车交易网2005年7月4日关于路虎汽车获得“2005年度中国消费者(用户)十大满意品牌”的报道,新浪网关于路虎神行者获得《汽车杂志》“2005年度进口SUV奖”、路虎揽胜获得CNN财经网站“2004年度最佳大型SUV”奖、路虎获得“2004-2005年度中国顶级俱乐部年度推荐品牌”奖、路虎揽胜车型获“2009年度期待车型”奖、路虎揽胜40周年纪念版获2010年《名车志CARANDDRIVER》杂志进口车评委会特别大奖、路虎揽胜极光车型获2011年《名车志CARANDDRIVER》杂志“唯美汽车设计大奖(中国)”年度进口车最美设计大奖、路虎揽胜车型获“中国汽车画报年度车榜2013”年度期待车型大奖、路虎揽胜运动版车型获“2013中国进口汽车风云榜”驭鉴传承奖的报道,人民网2006年1月关于路虎发现3车型获得《座驾》“视觉妖娆2005”车型最具坚韧风范奖及2011年4月关于路虎揽胜极光Coupe车型获《国际金融报》年轻都市新贵最青睐车型奖的报道,万车网2006年12月及2011年关于路虎揽胜车型获得2006中国汽车风云榜“最受消费者喜爱的SUV”奖及路虎揽胜极光车型获得“2011万车之王年度车评选单项奖”的报道,京华时报2007年5月关于路虎汽车获“明星最爱车型”大奖的报道,搜狐网站2007年9月关于路虎神行者2车型获“年度最佳SUV及越野车”奖、2008年9月关于路虎揽胜运动版获“十大年度时尚汽车”奖、路虎揽胜运动版车型获《名车志CARANDDRIVER》杂志2009年度“先锋概念大奖”、路虎第四代发现车型获“AutoAwards年度车榜2010年度技术大奖”、路虎揽胜极光车型获“搜狐汽车2010-2011中国进口车年度大选”年度最受期待进口车奖及“搜狐汽车2011-2012中国进口车年度大选”年度进口SUV奖、路虎揽胜车型获“搜狐汽车2012-2013年度最受期待进口车”奖、路虎揽胜极光车型获“BCA.年度车榜2012”年度突破设计大奖的报道,腾讯网2008年4月及2011年11、12月关于路虎揽胜运动款车型获得《CARANDDRIVER名车志》杂志“2008唯美汽车设计大奖”SUV大奖及路虎揽胜极光车型获“2011东方汽车设计大奖”炫目设计大奖及“2011中国汽车风云榜”消费者喜爱的进口车奖、路虎全新一代揽胜车型获“越野e族2013BESTSUV大选”年度最佳全尺寸SUV奖的报道,中国名车网2010年1月关于路虎第四代发现车型获“2009中国进口汽车风云榜”年度进口SUV大奖的报道,网易网站关于路虎神行者2车型获“2010网易汽车年度车型总评榜”年度最佳进口运动SUV奖、路虎揽胜车型获“第一财经2010年精英座驾评选”年度进口SUV车型奖、路虎揽胜极光车型获“2011年度进口车总评榜”年度最受期待的进口车型奖及《北京晨报》2011年第五届“北京人心中最有价值汽车品牌”最有价值SUV品牌奖的报道,美通社网站2011年1月关于路虎揽胜车型获第六届“21世纪精英座驾评选”最具领袖风范全地形精英SUV奖的报道,一财网关于路虎揽胜极光车型获“2011第一财经精英座驾评选”年度SUV车型奖的报道,汽车之家网站关于路虎揽胜极光车型获《TopGear》杂志2011年度最佳车型奖的报道,东方早报网站关于路虎极光车型获“2011东方汽车盛典榜”年度家用豪华SUV车型奖的报道,大洋网关于路虎揽胜极光车型、路虎全新一代揽胜车型分别获2011年、2012年“中国年度汽车总评榜广州分榜”年度最佳进口车奖、年度最值得期待车型奖,21世纪网关于路虎揽胜极光车型获《每日经济新闻》“2011年中国猎车榜”年度豪华SUV大奖的报道,网上车市网站2012年2月关于路虎揽胜极光车型获《新快报》2011年度最受关注SUV车型及金凤凰最佳进口SUV奖的报道,凤凰网关于路虎揽胜车型获“越野e族2011BESTSUV大选”年度最佳全能SUV奖及2012年第四届中国猎车榜年度最值得期待新车奖的报道,央视网关于路虎揽胜极光车型入围“东方车市风云榜2012中国汽车潮流风向标”创新科技主题奖的报道,爱活网2012年5月关于路虎极光车型获“WindowsPhone2012MSN时尚夜白领最梦想拥有的SUV”奖的报道,和讯网关于路虎揽胜车型进入“第六届东方汽车盛典最具影响力车评榜”年度最受期待多功能SUV车型奖候选名单、路虎极光车型获“第九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汽车类奖项”2011年度最受关注SUV奖及路虎揽胜车型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年度财经人士最喜爱城市SUV奖的报道,中国青年网关于路虎新一代揽胜车型获“2012年度网易新车总评榜”年度进口SUV奖的报道,中国SUV网关于路虎揽胜极光、路虎全新一代揽胜车型分别获2012、2013年“中国SUV年度车型奖”年度最具人气SUV、年度最受期待SUV奖的报道,每经网2013年11月关于路虎揽胜运动版获“2013中国猎车榜”2013年度最佳SUV奖的报道,易车网关于路虎全新一代揽胜车型获《轿车情报》杂志“2013中国汽车工业杰出成就奖”年度SUV奖的报道,及路虎(LandRover)汽车2011年和2012年获得各类奖项的奖杯和奖状的照片。
2、使用涉案商标的路虎(LandRover)汽车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的事实。
路虎公司提供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路虎汽车销售代理商列表》,显示位于上海市、浙江省湖州市、义乌市、金华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温州市、乐清市、瑞安市、杭州市、宁波市、慈溪市、江苏省常州市、南京市、南通市、苏州市、泰州市、无锡市、徐州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安徽省合肥市、芜湖市、广东省东莞市、佛山市、汕头市、中山市、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湖北省武汉市、宜昌市、湖南省长沙市、广西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江西省南昌市、福建省龙岩市、福州市、晋江市、泉州市、厦门市、重庆市、贵州省贵阳市、陕西省西安市、榆林市、云南省昆明市、四川省成都市、绵阳市、乐山市、攀枝花市、甘肃省兰州市、宁夏银川市、新疆乌鲁木齐市、北京市、天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庆市、辽宁省鞍山市、大连市、沈阳市、营口市、湖北省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秦皇岛市、沧州市、河南省郑州市、洛阳市、山东省济南市、临沂市、青岛市、潍坊市、烟台市、淄博市、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市、包头市、吉林省长春市、山西省长治市、太原市的一百三十多家路虎(LandRover)汽车销售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路虎公司提供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路豹汽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签订关于销售路虎品牌汽车的《临时销售协议》,与深圳市中汽南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1日签订关于经营销售路虎品牌汽车的《经销商协议》。
路虎公司提供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08年至2012年的财务状况作出的审计报告,显示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08年12月31日止应交税金980多万元,未分配利润4500多万元;2009年12月31日止应交税金1000多万元,未分配利润6000多万元;2010年12月31日止应交税金3亿6000多万元,未分配利润4亿6000多万元;2011年12月31日止应交税金9亿1000多万元,未分配利润26亿4000多万元;2012年12月31日止应交税金13亿8000多万元,未分配利润35亿5000多万元。
路虎公司提供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1年7月至2012年12月期间进口路虎揽胜、路虎发现、路虎神行者、路虎揽胜极光等各型路虎(LandRover)汽车的128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路虎公司提供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网站和盖世汽车资讯网站2009年3月3日至2013年11月19日期间关于各型路虎(LandRover)汽车在中国销售量的报道共20篇、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网站和网易网站2012年10月、11月关于路虎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的报道共2篇进行证据保全而出具的(2014)沪东证经字第3291号公证书,上述报道反映各型路虎(LandRover)汽车在2009年至2013年期间在中国的销售量、增长率、利润率、占有率等情况,路虎公司与奇瑞汽车公司在中国设立合资企业,在中国生产路虎(LandRover)汽车的情况。
路虎公司提供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2009至2012各财年各型路虎(LandRover)汽车在中国的销售数量统计表,其中各财年的销售总量分别为11547辆、23459辆、36034辆、64777辆。
路虎公司提供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公布的2011年至2013年企业税收信息进行证据保全而出具的(2014)沪东证经字第3708号公证书,该税收信息显示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1年的税收位列上海市第18名,2012年的税收位列上海市第9名,2013年税收收入42.33亿,位列第三产业第5名。
路虎公司提供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网络上关于英国首相卡梅伦2013年12月访华的报道进行证据保全而出具的(2014)沪东证经字第3292号公证书,报道反映路虎公司参加英国首相卡梅伦的访华代表团并在此期间签署了在中国销售45亿英镑路虎(LandRover)汽车的合同。
路虎公司提供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制作的2011年至2013年路虎(LandRover)汽车进口关税统计表,显示该三年所缴进口关税分别为13亿多元、42亿多元、47亿多元。
3、涉案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的事实。
路虎公司提供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制作的使用涉案商标的路虎(LandRover)汽车从1948年开始的发展历史的资料及2010年5月旅游教育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路虎珍藏》一书第一章和第二章关于使用涉案商标的路虎(LandRover)汽车从1948年开始的发展历史的介绍。
路虎公司提供上述涉案商标在中国注册、使用涉案商标的路虎(LandRover)汽车在中国销售情况的证据。
4、涉案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的事实。
路虎公司提供多份《广告定位排期表》,内容为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通过信和(上海)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文传世纪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西藏山南东方博杰广告有限公司、中央电视台、宇威(上海)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等广告供应商,在中央电视台第一、二、三、五套节目频道、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投放使用涉案商标的路虎发现3、路虎全系、路虎揽胜运动版等路虎(LandRover)汽车的广告,投放日期为2012年2月15日至3月15日、2012年10月8日至11月4日、2013年10月15日至11月4日。
路虎公司提供2013年11月以“LandRover”、“路虎”为关键词在Google、百度、搜狗等网络搜索引擎上搜索所得相关网页(关键词广告页)的截图,网页均显示了涉案商标。
路虎公司提供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制作的2010年至2013年路虎(LandRover)汽车宣传费用表,显示该四年的宣传费用分别为3亿多万元、5亿多万元、8亿多万元、11亿多万元。
路虎公司提供刊登使用涉案商标的路虎(LandRover)汽车广告的2009年9月至2011年11月的《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10月至2011年2月的《车主之友》杂志、2007年3月的《越玩越野》杂志、2012年10月的《新京报》、2012年的《南方周末》、2010年6月的《华夏地理》、2011年11月的《北京晚报》、《都市快报》、《华西都市报》、《深圳特区报》、《新闻晨报》、2013年6月的《周末画报》、2013年9月至10月的《环球时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新闻晨报》、《东方早报》、《新民晚报》、《广州日报》、《南方都市报》、《成都商报》、《华西都市报》。(路虎公司证据28-36)
路虎公司提供2010年9月8日和9月10日爱卡汽车网站(××)、视觉中国(Chinavisual)、xtek网站、越野E族(××)和汽车之家网站(××)等网站展示使用涉案商标的路虎(LandRover)汽车的广告监控报告,2011年3月17日和11月25日、2012年3月1日和11月27日、2013年5月18日和6月18日百度、新浪、网易、搜狐、优酷、土豆、凤凰网、谷歌、雅虎、和讯网、华尔街日报(亚太版)、爱卡汽车网站、汽车之家、人人网、豆瓣网、虎扑等网络媒体发布使用涉案商标的路虎(LandRover)汽车的数字广告或媒体宣传介绍监控报告。
路虎公司提供2009年4月至2013年5月使用涉案商标的路虎(LandRover)汽车在爱卡汽车、新浪、百度、汽车之家、网上车市、豆瓣、和讯、xgo汽车点评、Banma网、易传媒、腾讯等网站投放广告而签订的网络广告发布合同,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3年7月30日向广告公司支付合计460多万元广告费的6张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
路虎公司提供2010年4月至2013年11月使用涉案商标的路虎(LandRover)汽车在广州市广州大道中天龙酒店楼顶、北京首都国际机场T2和T3航站楼内、成都盐市口红旗商厦墙面、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B楼国内旅客出发办票大厅、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高速路华谊桥西北侧、广州白云机场指廊二层灯箱、北京市机场T3高速路、上海虹桥和浦东国际机场LED屏幕及深圳、成都、杭州、昆明、南京、广州、北京、上海、三亚等地共27家高尔夫俱乐部投放广告的广告发布及制作合同、广告发布照片及广告发布监测报告。
路虎公司提供“路虎揽胜2014新款”广告在上海动感101电台播放的监听录音光盘、使用涉案商标的路虎(LandRover)汽车广告分别于2011年3月、2012年2月和10月在中央电视台第二套、第一套、第五套节目频道播放的广告视频光盘。
四、奋力公司、万明政辩称被诉侵权标识是奋力公司注册商标的事实。
奋力公司提供一份从中国商标网下载打印的《商标的详细信息》,显示奋力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路虎”和“Landrover”文字上下排列的商标,注册号/申请号为8429937,国际分类号为30,商品/服务列表为非医用营养液、冰淇淋、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蜂王浆、加奶咖啡饮料、茶饮料、茶、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食用蜂王浆(非医用)、天然增甜剂等,初审公告日期为2011年4月13日,注册公告日期为2011年7月14日,专用权期限为2011年7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等内容。奋力公司、万明政主张该第8429937号商标即为被诉侵权标识。路虎公司则提供国家商标局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的(2012)商标异字第55190号《“路虎LANDROVER”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异议人路华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成立,奋力公司申请注册的第8429937号“路虎LANDROVER”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路虎公司同时还提供从中国商标网下载打印的奋力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路虎”和“LandRover”文字上下排列的商标的详细信息,显示该商标的注册号/申请号为10561102,国际分类号为32,商品/服务列表为果汁、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汽水、纯净水(饮料)、植物饮料、饮料制作配料、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冰水(饮料)等,商标流程为驳回复审、转让,初审公告期号和日期、注册公告期号和日期、专用权期限等栏均为空白。路虎公司主张该商标详细信息反映奋力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0561102号商标已经被驳回。奋力公司、万明政称上述“路虎LANDROVER”商标异议案已进入复审程序,并据此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但奋力公司、万明政没有提供上述“路虎LANDROVER”商标异议案已进入复审程序的证据,路虎公司在庭审中否认上述“路虎LANDROVER”商标异议案已进入复审程序,并表示没有收到奋力公司的复审申请材料。奋力公司、万明政对上述第10561102号商标的详细信息表示庭审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但并未提供。
五、路虎公司主张侵权赔偿数额的事实。
路虎公司主张奋力公司赔偿数额包括损失20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11494元,万明政赔偿数额为损失1万元。路虎公司主张合理开支包括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律师费,为此提供金额共294元的购买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的电脑小票及收据、金额共7000元的公证费发票、金额150元的翻译费发票、深圳市盈正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调查取证费用共8470元的帐单(含前述部分公证费及购买商品费用)、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非诉法律事务费用282633元的发票及金额共282633元的帐单(含上述购买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商品的费用、公证费、翻译费、调查取证费用)。庭审中,路虎公司认为涉案商标是驰名商标,侵犯驰名商标对商标持有人或注册人的损害更大,请求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六、奋力公司、万明政的注册登记事实。
奋力公司系2008年11月26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万元,经营范围为批发:预包装食品(不含酒精饮料,不含乳制品)(在《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范围及有效期限内从事经营)。
万明政经营的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盛世伍加壹百货商店系2012年11月22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资金数额1.8万元,经营范围为小百货销售(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项目和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一审法院认为,奋力公司、万明政没有提供上述“路虎LANDROVER”商标异议案进入复审程序的证据,且该异议案的结果对本案争议的奋力公司、万明政是否侵犯路虎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没有影响,故奋力公司、万明政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路虎公司经受让享有涉案商标专用权,涉案商标仍在有效期内,路虎公司与涉案商标原持有人路华公司(LANDROVER)于2013年1月7日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协议》时,约定路虎公司有权对该协议签订前后侵犯涉案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及获得赔偿。因此,虽然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路虎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受让涉案商标前,但路虎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奋力公司、万明政在庭审中认为路虎公司对涉案商标持有前的侵权行为无追溯及获得赔偿权利的抗辩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经比对,奋力公司在其网站及“阿里1688”网站展示的产品、万明政销售的商品所使用的“路虎”、“LandRover”、“landrover”、“LANDROVER”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中的第3514202号“路虎”商标、第4309460号“LANDROVER”商标的文字相同,与涉案商标中的第808460号“”商标的“LANDROVER”文字相同。“LANDROVER”文字占据“”图案的大部分,是该图案突出显示的标志,故可认定被诉侵权的“LANDROVER”文字标识系摹仿第808460号“”商标的主要部分。从路虎公司提供的使用涉案商标的机动车辆销售、宣传的证据看,涉案商标在实际使用中通常是一并使用的,“路虎LANDROVER”已经与涉案商标原持有人路华公司(LANDROVER)及路虎公司建立了紧密且唯一的联系。因此,奋力公司、万明政认为被诉侵权标识是汉字与字母的组合,与涉案商标不相同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2类商品中的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维生素饮料属《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2类商品中的不含酒精饮料,二者是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商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在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侵犯商标权诉讼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本案被诉侵权标识是摹仿涉案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也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由此容易让人联想二者之间有一定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路虎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同时,路虎公司也是以奋力公司、万明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以涉案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因此,只有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才能对涉案商标跨类保护并判断奋力公司、万明政是否侵犯路虎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本案确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有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及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路虎公司提供2004年至2013年期间中国各报纸、杂志、网站关于使用涉案商标的路虎(LandRover)汽车参加中国各地车展、进入中国各地市场、在中国的销售情况、在中国获得的各种奖项和荣誉、在中国参加的各种慈善活动等大量报道,证明涉案商标在中国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享有良好的市场声誉;路虎公司提供使用涉案商标的路虎(LandRover)汽车在中国各地一百三十多家销售代理商的资料、在广州和深圳地区的经销商协议、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08年至2012年期间在中国销售的利税等财务情况所作的审计报告、汽车行业网站对其2009年至2013年期间销售量、增长率、利润率、占有率及与中国汽车企业在华设立合资企业的报道、其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统计的2009年至2012年各年的销量及2011年至2013年所缴关税、反映2011年至2012年进口车数量的海关报关单、上海市税务机关公布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2011年至2013年的税收排名等证据,证明使用涉案商标的路虎(LandRover)汽车的销售区域遍及中国各地,在越野车市场占有较大份额,销售量、利税额高并逐年增长;路虎公司提供涉案商标从1948年开始在英国使用,在中国分别于1996年、2004年、2007年注册并使用至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证据,证明涉案商标在中国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路虎公司提供其2012年和2013年在中国中央电视台、2004年至2013年在中国各报纸、杂志、网站、2010年至2013年在中国主要城市的户外、机场、高尔夫俱乐部等媒介投放使用涉案商标的路虎(LandRover)汽车宣传广告,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广告公司支付的广告宣传费及统计2010年至2013年广告宣传费支出的数额等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的宣传方式多,范围广,持续时间长,资金投入大且逐年增加。上述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经过路虎公司在中国进行长期、广泛、大量的广告宣传和使用,已经在中国汽车行业中享有盛誉,在中国汽车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普遍知晓,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第八条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路虎公司已提供其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或者被告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虽然路虎公司没有提供涉案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在中国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但其已提供涉案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无需再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涉案商标驰名。因此,路虎公司主张涉案商标驰名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本案被诉侵犯商标权行为发生时,涉案商标已构成使用在陆地机动车辆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奋力公司在其产品上作为商标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与路虎公司驰名的涉案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奋力公司生产、销售的商品系经路虎公司授权,或与路虎公司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奋力公司因此获得不法利益,从而对路虎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依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奋力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路虎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奋力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路虎公司要求奋力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及在互联网上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的行为,并销毁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带有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及制造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的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路虎公司没有提供奋力公司的交易文书及互联网下的广告宣传材料,而销毁带有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就能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的作用,且该包装物内的产品或半成品及其制造模具并非侵权产品,故路虎公司要求奋力公司停止在其交易文书及互联网下的广告宣传材料中使用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并销毁上述产品或半成品及其制造模具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路虎公司没有相应举证,奋力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路虎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不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均难以确定,路虎公司请求一审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路虎公司单独请求奋力公司赔偿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411494元,但其仅提供合计290077元的收据和发票、合计8470元的帐单及合计282633元的帐单。经审查,该两张帐单不能证明费用实际支出,且均包含了前述收据和发票中的部分金额,其中合计282633元的帐单还与上述合计290077元的收据和发票中路虎公司的代理人开具的一张非诉法律事务费用发票金额相同,所以路虎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也难以准确计算。因此,应将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与奋力公司获利或路虎公司受损一并酌情考虑,确定一个总的赔偿数额。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奋力公司侵犯的注册商标系中国境内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且数量为三个;奋力公司使用的被诉侵权标识完全是摹仿其中两个驰名商标及摹仿另一个驰名商标的大部分,奋力公司的行为明显是不正当利用了路虎公司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以牟取不法利益,其主观恶意较大;奋力公司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从2013年7月30日被路虎公司发现开始一直延续至今,侵权时间长;奋力公司通过其网站及知名网站“阿里1688”在互联网宣传其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产品,侵权行为的传播范围广;路虎公司提供了28万多元的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的证据,且该开支是诉讼前的调查取证费用,不包括诉讼中的律师代理费。根据上述事实,综合考虑奋力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后果、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产品种类、奋力公司的经营规模,路虎公司注册商标的数量、知名度及其核准使用的商品种类、路虎公司的企业声誉及路虎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奋力公司向路虎公司赔偿的数额(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为人民币120万元。路虎公司请求赔偿的数额(含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超过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万明政销售侵犯路虎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奋力公司生产的商品的行为,侵犯了路虎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路虎公司要求万明政停止销售侵犯其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带有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的包装物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路虎公司没有提供万明政持有的广告宣传材料,而销毁带有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就能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的作用,且该包装物内的产品并非侵权产品,故路虎公司要求万明政销毁带有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的广告宣传材料和上述包装物内的产品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没有证据证明万明政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侵犯路虎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万明政能证明该商品合法来源于奋力公司,故万明政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路虎公司要求万明政赔偿损失1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路虎公司提供奋力公司申请注册“路虎LANDROVER”商标及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奋力公司生产的奋力牌青梅果汁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互联网上三篇关于广州市出现路虎功能饮料的文章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奋力公司、万明政的商标侵权行为给路虎公司的商业声誉或产品信誉造成不良影响,故路虎公司要求奋力公司、万明政在报纸媒体上公开发布澄清事实的公告以消除严重影响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商品上及在互联网上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侵犯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第808460号“”注册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注册商标、第4309460号“LANDROV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的行为,并销毁侵犯该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带有侵犯该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的包装物及制造侵犯该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的专用模具;二、万明政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第808460号“”注册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注册商标、第4309460号“LANDROVER”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侵犯该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带有侵犯该三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的包装物;三、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人民币120万元;四、驳回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6172元,由捷豹路虎有限公司负担13208元,广州市奋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964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路虎公司在一审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商标查询资料证明,奋力公司在第5、29、30、32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张九龄”、“夏普SHARP”、“甄子丹”、“陈道明”、“广本”等商标。二审庭审中,奋力公司对于申请注册、使用本案被诉商标及前述商标标识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二审期间,奋力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两份证据:一是商评字【2014】第044638号《关于第8429937号“路虎LANDROVER”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拟证明其申请注册的第8429937号“路虎LANDROVER”商标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裁定予以核准注册;二是第8429937号“路虎LANDROVER”商标注册证。奋力公司拟以以上两份证据证明其合法使用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对此,路虎公司质证认为,确认该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但证据一商评字【2014】第044638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已为生效的行政判决所撤销,故证据一、二均已不具有法律效力。路虎公司亦向本院提交两份证据:一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4412号行政判决书,拟证明奋力公司前述商评字【2014】第044638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已被生效判决所撤销。二是奋力公司网站截图打印件,拟证明直至2017年4月20日,奋力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奋力公司对此质证认为:证据1只有复印件,其需要时间对真实性予以核实,且该判决并未支持路虎公司的涉案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认为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和注册不会误导公众;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不予认可,没有证据证明该网站属于奋力公司。对奋力公司、路虎公司各自提交的两份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奋力公司提供的证据一、二及路虎公司提供的证据一均系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裁决或颁发证书,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至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在下文中结合本案证据进一步阐述。对于路虎公司提供的证据二,因只是路虎公司自行打印的网络截图,真实性无法确定,在奋力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1.被诉行为发生时,路虎公司涉案三个注册商标是否已经处于驰名状态;
2.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被诉行为发生时,涉案商标是否已经驰名的问题
本案中,路虎公司第808460号“”图形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文字商标、第4309460号“LANDROVER”文字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奋力公司被诉商标主要使用在第32类“不含酒精的饮料”商品上,两者既不属于同类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但路虎公司认为其涉案的三个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被诉商标系复制、摹仿其驰名商标,因此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奋力公司则上诉认为,路虎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第808460号“”图形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文字商标、第4309460号“LANDROVER”文字商标在本案被诉行发生时已经是驰名商标,主张本案不能进行跨类保护。对此本院认为,路虎公司在一审中所提交的证据证明:路虎公司涉案第808460号“”图形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文字商标、第4309460号“LANDROVER”文字商标先后于1996年、2004年和2007年在我国获准商标注册。路虎公司提供的2004年至2013年期间中国大陆相关媒体报道、公益慈善捐款单据、汽车行业评奖情况,显示路虎汽车自2004年起参加中国各地车展、进入中国各地市场、获得大量奖项和荣誉,涉案注册商标使用时间长,在同行业中享有盛誉;路虎公司提供的审计报告、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进口关税统计表、销售数量统计表、税收排名、行业平台网络报道等证据,证明仅其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捷豹路虎汽车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就设有一百三十多家销售代理商,2010-2012年的财务审计应交税金分别为3亿6千多万元、9亿1千多万元和13亿8000多万元;在2011-2013年就路虎汽车所缴进口关税分别为13亿多元、42亿多元和47亿多元,充分证明路虎汽车在2013年以前,已在中国大陆具有较大销售区域和市场份额,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路虎公司提供的《广告定位排期表》、宣传费用统计表、广告合同及发票、报刊广告、网络搜索结果及广告监控报告,证明路虎公司于2009年-2013年期间投入了大量精力、时间和费用对涉案注册商标及其产品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和维护,路虎公司及其涉案注册商标已在中国大陆建立了较高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而路虎公司于一审期间提交的商评字【2015】第0000047168、0000047387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也表明,商标评审委员会曾针对案外人在2009年12月和2011年4月19日申请注册的两个被异议商标进行复审时认定,路虎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涉案注册商标经路虎公司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消费者所普遍知晓,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综合上述证据,本院认为,路虎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已经足以证明,使用在陆地机动车辆等商品上的第808460号“”图形商标、第3514202号“路虎”文字商标、第4309460号“LANDROVER”文字商标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即2013年7月前,已在中国境内成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达到了驰名的程度。奋力公司关于路虎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涉案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业已驰名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奋力公司还上诉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提交的商评字【2014】第044638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和相关行政判决,路虎公司在该案中关于涉案商标属于驰名商标的主张并未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或法院的认可,从而主张涉案注册商标并不驰名。对此本院认为,某个商标是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属于个案认定和事实认定的问题,即在每一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取决于该个案的具体情况及举证情况,对其他案件并不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相关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及法院所作裁决只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之一,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唯一的或者决定性的证据。本案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正因为如此,本院在全面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前提下,作出认定路虎公司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证据已足以证明其涉案三个注册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前已达到驰名程度。因此,奋力公司相关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低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本案中,路虎公司涉案”、“路虎”、“LANDROVER”注册商标属于臆造词,其本身作为商标就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路虎公司长期的、持续的、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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