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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擅用葫芦娃形象做做宣传 被法院判罚10万元

发布时间:2018-04-20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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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娃是家喻户晓的经典动画形象,也常常在各种表情包或者恶搞视频中出现。但是,这种使用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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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家大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因为在微信公众号中利用"葫芦娃"形象进行企业宣传,被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罚10万元!

南京一企业擅用葫芦娃形象被判侵权

2015年9月,江苏某投资集团在其微信公众号中,推送了一篇名为“2015最新版‘葫芦娃’横空出世,速度围观”的文章。时隔2年之后,该投资集团被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告上法庭。

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认为,该投资集团没有经过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以"葫芦爷爷"代表集团形象,以"7个葫芦娃"代表集团下属7个子公司进行企业网络宣传和推广,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代理律师:

因为葫芦娃是智慧的结晶,很多人呕心沥血制作出来的形象,在网络上传播必须要有著作权人授权,我们认为应该保护自己的知识结晶。

对于被诉至法庭,被告方则认为,他们将葫芦娃形象和企业形象挂钩,仅仅是为了更形象更直观地介绍企业,没有盈利目的,不应构成侵权。

江苏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七个葫芦娃,正好我们有七个子公司,在网上看到了,就有了这个思路,我们也不知道是他们家的葫芦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擅自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葫芦娃动画形象进行企业宣传和推广,不构成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当庭判决被告删除微信公众号文章,并赔偿原告十万元。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

公司对外经营,利用作品对外宣传,扩大企业知名度,这肯定含有盈利的目的,含有盈利目的,就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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