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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初步构想

发布时间:2018-03-28 来源:《知识产权》杂志 作者: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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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玲玲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和社会科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

自2014年11月6日至12月28日,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后,2017年3月前,南京、苏州、成都、武汉四个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法庭相继成立;8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决定在杭州、宁波、合肥、福州、济南、青岛六地设立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2017年12月16日,深圳知识产权法庭揭牌;2018年2月,天津、西安、郑州、长沙知识产权庭成立。至此,我国已经形成3个知识产权法院+15个地方跨区管辖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格局。2017年11月20日,十九届中央深改组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这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保护和激励创新是促进经济发展的第一要务。为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成为当务之急。为此,本文在总结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三年运行实践的基础上,比较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法院建设的模式,拟就我国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提出初步构想。

一、“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三年运行实践

早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就指出,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也将全面探索各项改革措施。十八届三中全会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议中亦明确,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肩负着探索新型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使命。因此,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是司法改革的样本,属于新型业态法院样板,总结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三年运行的实践对于下一步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201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充分肯定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提高专业审判水平,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深化司法改革,创新知识产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及加强队伍建设,大力提高知识产权司法能力方面的积极成效。同时,该报告还指出“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开创了知识产权审判新局面,对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具有标志意义。本文以前述报告为基础,结合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三年具体运行实践,总结知识产权法院运行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以期为下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提供样本分析。

(一)四项探索的改革经验

1.初步构建新型业态法院运行模式

“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是按照司法改革精神落实的法院,在机构设置上旨在减少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率,凸显扁平化的管理理念,体现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中央深改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三家知识产权法院逐步建立权责明晰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审判人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考核,促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三家知识产权法院自建院以来,坚持施行扁平化管理,全院仅设置一个综合行政办公室,承担着全院综合行政、后勤、纪检、党务人事等事务性工作,根据业务需要分别设立案庭和审判庭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置15名编制的综合行政办公室,对照不同工作需要分设一个党务人事工作部和信息技术中心、行政办公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和财务管理中心四个中心。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设置立案庭、审判一、二、三、四庭和审判监督庭;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合办公室亦以15名政法专项编制统筹行使了其他中级法院六十余项司法行政职能。在综合办公室框架下设立6个工作团队,按照“相对分工、共同承担、责任到人”原则,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工作效率效果。同时,按照业务和案件类型,分别设立案庭、专利庭、著作权庭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由于和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办公,其在内部设置上与北京、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略有不同,其内设知识产权审判第一庭、知识产权审判第二庭及技术调查室,行政管理、政治工作、党务人事、纪检监察、执行工作、法警事务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合署。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均由法官遴选委员会遴选产生,此外还通过社会化招聘的方式,聘用司法辅助人员,实现了人员分类管理和分类考核的目标。

经过三年多的实践探索,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扁平化管理运行模式已日渐稳定,可为后续司法改革提供研究的样本,为打造新型业态法院提供运行范本。

2.法官主体责任制下审判团队运行模式日渐成熟

  “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施行法官团队工作机制,合议庭不设固定审判长,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即为审判长,履行审判长职责,其他合议庭成员按照审判权限和发挥的作用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法官助理这一司法改革新型岗位的职责定位,通过法官团队的实践运行探寻“1+1>2”的工作机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截止目前全院入额法官有51人,所有法官团队均能实现1名法官+1名助理+1名书记员的“1+1+1”模式,部分法官团队能够实现“1+2+1”模式,商标诉审团队能够实现“1+2/3+2”模式。法官审判团队的运行模式为提高审判质效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据统计,全院法官团队平均结案数在三百件左右。相较于过去传统的工作模式,法官助理是司法改革中的新生岗位,针对如何定位法官助理与法官以及与书记员的关系,在实践中实现“1+1>2”的团队运行模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一切以法官审判工作为中心的工作思路及法官应对助理成长负责,内促法官提升,外助助理成长,以法官成为助理的名片的工作理念,塑造法官和助理关系模式的核心价值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亦组建1名法官+1名或2名法官助理+1名书记员的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据统计,2015年全院13名主审法官(包括3名院领导)人均结案261件,是2015年度广东省全省法官人均结案数的2.36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探索法官助理工作新机制,制定《审判辅助人员职责分工规定》,明确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职责分工,共同协助法官处理各项事务性工作。积极探索法官助理在参与案件庭审、现场勘验、证据保全以及庭前会议中的作用,既发挥好法官助理辅助法官办案的职能,提高司法效率,也注重提升法官助理各方面的能力,真正起到未来高素质法官“蓄水池”的作用。

3.审判专业化体制机制建设初步建立

知识产权案件由于专业性强且涉及的技术问题复杂,往往存在技术事实查明难的问题,为此在构建知识产权法院时一并提出设置技术调查官的改革举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均成立技术调查官室,开始探索技术调查官参与技术类案件审理的规则。据统计,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共有1144件案件由技术调查官提供了专业咨询。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均不同程度地提炼出专业化审判的体制和相应的运行机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10月设立技术调查官室,设置技术调查官室主任一名,全职技术调查官四至五名,均为从专利复审委、专利局及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借调的专业技术人员,此外,还有一百多名兼职技术调查官,为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支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积极探索具有技术背景的法官专门审理技术类案件的专业化审判团队模式,并将具有一定技术背景的人民陪审员作为陪审员参与技术类案件的审理,综合运用专家咨询、专家辅助人及鉴定制度,初步构建知识产权诉讼中多元化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为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机制保障(如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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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多元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技术调查、技术咨询、专家陪审、技术鉴定四种技术事实调查机制共存的司法实际,为充分发挥不同技术事实调查机制的优势,提高知识产权案件技术事实查明的准确性和高效性,提出构建“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调查认定体系。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专利案件的司法实践来看,2015—2016年共受理专利案件1011件,占全院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的50%以上。两年来共审结专利案件657件,其中,判决结案225件,占总数的34.3%,平均审理周期为243天。其中侵害发明专利案件审理周期为276天,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案件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为212天和228天。“四位一体”的技术事实调查机制提高了技术类案件审理的质效。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在全国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中首次派技术调查官参与庭审,协助法官查明与技术相关的事实。并于2015年11月16日,研究发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试行)》,探索专家委员会为法官审理技术类案件提供技术咨询,有效运用社会力量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化进程。

4.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基本完成

作为司法改革先行者和排头兵,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完全按照司法改革要求组建,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创造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有力推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审判质量和效率得到明显提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探索和创新内设机构,创新审理模式,设立法官联席会议制度、专业法官会议及专业调研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审判信息并为合议庭审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机制和为审判委员会过滤拟提交讨论案件提供前设机制。同时,该院还积极尝试审判委员会就法律问题直接支持庭审,直接听取当事人意见,对于推动审判委员会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该院创新机制审理模式正在往纵深方向发展,尝试路径亦可为后续改革提供借鉴(如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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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创新审理模式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方面也积极进行探索,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部署,抓好落地落实,制定了包括8个方面、68个大项、105个小项的具体任务细化分解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探索建立“审判权、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三位一体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审判权力的运行机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制定《权力清单细则》,明确审判委员会、合议庭、主审法官的权力界限,重点解决主审法官权责不清、杂物缠身、合而不议等问题,为保障审判权符合司法规律科学运行进行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二)四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1.有效应对案件数量激增的机制尚未建立

截至2017年6月,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案件46,071件,审结33,135件。其中,受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12,935件,审结8247件。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员额法官截至2017年底总共92名,平均每个法官团队审结360件,这其中还未考虑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分批次遴选法官的情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三年共受理案件35,283件,员额法官(含院长和庭长)仅51名。在数量如此之大的案件压力下,全院法官团队平均年结案数在300件左右。为解燃眉之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多次从全市各级法院抽调人员补充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力量。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三年运行实践来看,法官员额数与案件量不匹配及案件类型不均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之初的目标定位的实现。据悉,商标评审委员会2017年审结商标复审案件有16.89万件,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大约有9310件。随着商标申请量的大幅提升,这个数量必将不断增加。据统计,商标行政案件占全院受理案件的70%以上,疲于满足结案数量的要求一定程度上导致技术类案件的审理周期拉长,这些因素制约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发展。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三年共受理案件5559件,员额法官(含院长和庭长)16名,全院法官团队平均结案数在116件左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三年共受理案件14,199件,员额法官(含院长和庭长)25名,全院法官团队平均结案数在189件,其中该院有专门负责速裁的法官,一定程度上能够将相对简单的案件集中化解。这两个法院审理的均为知识产权民事一审和二审及部分行政案件,相对疑难复杂案件比重大,审判压力亦不容小觑。

2.跨区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经验积累不足

虽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也是跨区管辖的法院,但这两个法院均是在直辖市范围内实现市级层面的跨区管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无论是从法官来源还是案件范围基本上以原来北京市第一、二、三中院知识产权庭的人员为班底,与前述三个审判庭受理案件范围基本一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亦是如此。尽管2016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强调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2016年5月31日,在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要求,要探索建立跨区划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在北京的制度,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但是,京津冀跨区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尚未启动关键的步骤。

一定程度上讲,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则属于具有实质意义的跨区管辖。因为,广东省在行政区划上有21个地级市,对应设立21家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都具有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根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编制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在设立的3年内先在广东省实行跨区域管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现技术类案件本省(除深圳市辖区)内的集中管辖。但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作为上诉法院时,其管辖范围是“本市”即广州市,与一审案件中全省的范围是有所区别的。但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设置及运行过程来看,无论是法院选址、法官遴选还是案件审理等方面均不同程度出现对于跨省区管辖困难和问题应对策略不足的问题。

3.知识产权专业法官养成机制尚不清晰

周强院长在知识产权法院三年工作报告中指出,知识产权法院工作也面临一些问题和困难,如干部梯队培养、人才队伍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等。人才问题永远是事业发展的核心问题。三家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按照司法改革的要求落实法官员额制,知识产权原先的审判队伍首当其冲地面临司法改革的考验。一部分年轻的助理审判员未能入额,一些已经成家立业的资深法官面临家庭和事业抉择时选择了前者,个别法官在经历了司法改革的阵痛后选择离开体制,还有一些法官助理由于看不到成长为法官的路径而后劲不足等。某种程度上讲,原先从知识产权庭中稳步成长起来的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才队伍经过司法改革和知识产权法院成立的双重洗礼后,保留下来的力量相对薄弱。面临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长的态势,重整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培育新生力量,打造一支业务过硬,素质过强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必将成为今后知识产权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还应结合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特点,明晰知识产权法官养成机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加强司法能力培养和科技知识培训,唯有如此才能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法院司法能力,更好地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实践中发挥我国的力量。

4.知识产权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机制尚待健全

从目标设计来讲,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这样的专门法院一个主要的功能是为了提高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业性,统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解释及司法裁判的标准。从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三年运行实践来看,这一制度设计的目标实现效果尚不明显。无论是商标授权确权中商标近似性判断还是专利授权确权中的创造性判断以及民事侵权案件中的侵权与否的判断等问题,不同法院出现不同的认识和判断标准,同一法院内部亦存在不同的判决。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方面是由于司法改革后取消了案件汇报制度,院庭领导一定程度上掌握裁判尺度统一的职能缺失;一方面是由于法官队伍知识结构、从业经历不同导致对于同一问题认识的角度和层次不同;还有一方面的原因是目前案例指导制度尚没有完全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如何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构建统一裁判尺度的机制保障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探讨。

二、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构建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主要模式

(一)从审判机构设置上看,存在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和专门知识产权法庭两种模式

1.专门知识产权法院模式

根据国际知识产权研究所(IIPI)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2012年1月发布的研究报告《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研究》显示,全球92个国家(地区)中,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国家和地区有36个。这些专门法院又分为知识产权一审法院(9家)和知识产权上诉法院(10家)两种法院模式。前述统计数据中没有统计我国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情况,我国自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就出现了专门知识产权法院,虽然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一审和二审,但从模式上讲应属于一审法院,并没有实现全国涉及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的统一管辖。据悉,目前世界上正在考虑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法庭)的国家有10个。

设置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有日本、韩国、泰国、土耳其、俄罗斯、英国、中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等。这些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在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中虽然存在一审和二审案件的区别,但其受理案件范围均为知识产权案件,并不审理其他类型的非知识产权案件。

2.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模式

前述92个国家和地区中,虽未设置专门知识产权法院但设置有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有33个,即在普通法院中设置知识产权法庭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其中设置知识产权初审法庭的有17个,知识产权上诉法庭的有16个。采取此模式的国家较多,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等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在2014年11月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前也基本属于这种模式。1993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知识产权审判庭,开启我国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模式。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诉案件及再审案件。截至2014年底,全国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87个、46个、46个和45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达到164个,具有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为6个。

成立专门知识产权审判庭,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到部分法院进行审理,这种审判机构设置对于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具有一定的作用。

(二)从受理案件范围来看,知识产权法院存在综合型和特定型两种模式

1.综合型知识产权审判模式

综合型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是指对知识产权案件不再做进一步的细分,专门受理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以韩国为例,2015年颁布《韩国民事诉讼法修订法律(法律第13521号)》和《韩国法院组织法修订法律(法律第13522号)》后,自2016年1月1日起,韩国专利法院管辖全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诉讼和对特许厅等的审决不服而请求撤销的诉讼。其中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一审法院可以在五个地方法院进行审理,但二审全部上诉到韩国专利法院。因此,韩国专利法院收案范围包括全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民事侵权案件的上诉案件和商标专利授权确权案件。

2.特定型知识产权审判模式

特定型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是指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采取此模式的有巴西、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如,日本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负责审理特定类型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其审理的案件包括东京高等法院所管辖的知识产权案件,具体为不服特许厅决定的行政案件和全国专利、实用新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民事案件上诉案件,以及东京地方法院管辖的外观设计、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除外)、出版权、邻接权及与植物新品种权有关的诉讼及与不正当竞争有关的商业利益损害诉讼的案件的上诉案件。对于东京地方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前述案件不具有管辖权。也就是说,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并非管辖全国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上诉案件,这是与韩国专利法院在管辖案件方面的重要区别。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收案范围为商标专利的授权确权案件以及强制许可等案件,目前并不审理涉及侵害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及商标等知识产权案件。

(三)从机构设置来看,知识产权法院存在独立法院和非独立法院两种模式

1.独立法院模式

在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36个国家和地区中,多数采取了独立法院的运行模式。例如,韩国专利法院和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均为独立的高等法院,法院设有院长、副院长等职务,内部和其他法院一样分为不同的业务庭室,其在法律地位上属于独立的法院,不隶属于任何法院,与其他法院一并构成该国的法院架构。

2.非独立法院模式

从专门知识产权法院运行模式来讲,目前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运行模式较为特殊,其虽然名称为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但实质上属于日本东京高等法院的一个特别支部。日本的法院体系分为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级,其中高等法院八个。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不在八个高等法院之列,而是东京高等法院内部高度独立的专门分院,但其地位又不同于其他六个高等法院分院(如名古屋高等法院的金泽分院,广岛高等法院的冈山分院和松江分院等)。其他高等法院分院只有基于地域的有限管辖权,且只拥有所属高等法院授予的有限的司法行政管理权限。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则具有高度独立性,其有自己的首席法官和法官会议并且具有独立的法院事务局,并不受东京高等法院管理。

由此可见,为实现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同时考虑到知识产权司法和执法的特殊性,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将构建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作为履行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义务、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合适途径。各国现有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在设置模式、审判范围、组织和程序等方面虽有一些共同特点,但更多的是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包括法律理念、法制传统及司法实践等进行构建,具有本国特色。我国在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时在借鉴他国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还应考虑我国目前的司法实际情况,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三年运行的实践反馈,科学合理地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体系。

三、我国“1+N+M”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构建

十九届深改组第一次会议强调,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加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目前,虽然我国已经有“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及15个地方跨区管辖的知识产权法庭,但是,这些审判机构作出的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均在各自地区的高级法院审理,前述机构的设置也并没有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知识产权司法裁判标准,未能完全防止诉讼人挑选法院等问题。面对亚洲乃至世界知识产权中心法院正在逐步形成的历史机遇期,我国应当顺势而为,建立全国范围内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这将更有利于我国成为亚洲乃至世界知识产权争议优选地。实际上,无论是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就设立一个全国范围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基本达成共识。但就如何构建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以及目前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和15个地方跨区管辖的知识产权法庭关系设计等尚未进行落地式探讨。本文认为,在完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构建时可以借鉴前述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三年实践总结的可推广的经验,同时,提前对于存在的四个突出问题进行应对配套措施建设,此外,结合域外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构建的经验和教训,构建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

(一)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设置

结合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置知识产权审判体系的经验,我国设置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有以下三种路径可以选择。

1.特殊巡回法庭模式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为了统一专利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而于1982年成立的专门法院,是美国13个联邦上诉法院中唯一的专门法院,对全国范围内专利、商标案件具有管辖权。若不服该院判决,可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提出上诉的案件,只选择它认为是重大的和具有典型意义的予以受理。如果联邦最高法院不受理,则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即为有效判决。2014年10月,我国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后, 2014年12月深改组第七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和《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开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截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共先后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设立肩负着探索改革的使命。总结六个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管辖的经验,未来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可以借鉴巡回法庭的模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一个特殊巡回法庭,专门管辖全国范围内的商标专利授权确权案件和各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技术类案件的上诉案件。同时,若不服巡回法庭判决,可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提出申诉的案件,只选择重大的和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予以受理。如果最高人民法院不受理,则巡回法庭的判决即为有效判决。这种模式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建设与知识产权法院体系建设相结合,既能够实现对于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设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上诉审理机制,又最小程度地避免对于现有法院体系的冲击。当然,这种模式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与其他巡回法庭之间以及与最高法院民三庭之间的关系设置问题等,需要进行科学的梳理和定位。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内设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模式

从日本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历史经验来看,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是作为东京高等法院特别支部存在,虽然在人事、预算和诉讼运营上有独立的法律权限,但其设立并未改变日本三审格局以及八个高等法院的布局,即该法院的设立并未影响日本既有的司法审判体系,但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审理的问题。我国的司法体系和既有格局与日本较为类似,与东京高等法院一样,我国商标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一直以来均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终审,无论是从知识产权审判人才队伍还是审理涉及专利等技术类案件的审理经验来讲,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和优势。如果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内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管辖全国专利、商标授权确权二审案件以及北京地区技术类案件的二审案件,这种方案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为基础,能够将改革的成本降到最低。另一种方案是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纲要》,北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可以一并将天津、河北两地的技术类案件的上诉案件纳入管辖范围,初步实现跨省区技术类案件的管辖。这样的模式设计能够积极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更大范围内集中技术类案件审理,待时机成熟还可以进一步将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技术类案件的上诉案件纳入管辖范围。借鉴日本模式,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特别支部,既能够实现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制度目标,还可以将其对我国整个司法体系的影响降到最低。这种模式相对来讲是对现有司法体系影响最小的一种模式。当然,这种模式的成功运行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3.完全独立的全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模式

从世界其他国家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模式来看,多数是采取了设立独立的全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模式。但从这些国家来看,要么国土面积较小,例如韩国;要么是知识产权案件较少,例如俄罗斯;要么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例如德国。总之,全国独立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设立不仅需要考虑管辖的地域范围和案件类型范围,还需要考虑能否与本国司法体系相衔接。我国国土面积大,幅员辽阔,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据悉,2017年,全国法院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案件213,480件,结案202,970件,分别比2016年上升46.04%和43.13%,在新收案件中,涉及专利权的16,044件。同期,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一、二审案件26,698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1161件,同比增加5.2%,受理商标行政诉讼案件8540件,同比增加43.9%。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424件。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知识产权案件整体数量大,其中涉及专利案件总量大。如果设立全国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案件,考虑到每年案件增长速度,保守估计案件数量亦会在一万件左右,这么大体量的技术类案件需要强大的审判力量。考虑到目前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实际情况以及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选址对于法官生活的影响等因素,能否在设立法院之初实现人员配备到位成为需要进行调研的课题。同时,如何设计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与其他高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以及融入整个司法体系亦需要进行顶层设计。

(二)N个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置

目前除“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外,还有15个地方跨区管辖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这些法庭的地位和性质如何确定成为下一步构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重要环节。根据目前15个地方跨区管辖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布局来看,基本分布在沿海、沿江等经济活跃地带,能够涵盖华北、华南和华中地区,以及西南、西北地区。这样全国范围基本可以分大区形成跨区管辖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这些跨区管辖的知识产权法庭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部分升格为知识产权法院,在更大范围内跨区划集中管辖技术类案件,进而实现中院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建构。关于中院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布局可以借鉴海事法院的经验。我国自1984年成立海事法院以来,已经形成了专门化的海事审判体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设立海事审判机构最多、受理海事案件数量最多的国家,确立了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地位。目前,我国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武汉、海口、宁波、北海等十个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并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陆续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39个派出法庭。因此,我国在构建中院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时,可以在增设知识产权法院的基础上,设置派出法庭,实现跨区管辖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的结构优化并避免地域变化导致的人才队伍流失等问题。

(三)M个基层知识产权法庭

截止2014年底,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有164个,随着“北京、上海、广州”三家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数量会有一些变化,例如,北京地区调整了基层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将原来的顺义区、怀柔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取消,在海淀区、朝阳区、丰台区、东城区、西城区和石景山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实现北京市区基层法院的跨区管辖。在构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中,这些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走向亦成为体系设计中重要的部分。根据目前知识产权审判格局和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来看,这些基层知识产权庭承担了非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绝大部分的一审审判任务,审判队伍相对齐整,审判经验丰富,因此,在构建知识产权法院体系中,这些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是体系设计的根基,建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在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以及中级法院层面的知识产权法院体系运行稳定后,可以适时开展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的跨区管辖的尝试。

知识产权法院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工程,不仅涉及到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设置还需要进行配套的知识产权审理机制改革。只有软硬件改革均配置到位,方能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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