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曾饮双沟酒,如今老不能,芳醇犹记忆,佳酿信堪称。”双沟是中国名酒之乡,古今文人墨客都为其留下了动人的诗篇。作为生产双沟白酒的知名企业,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沟酒业)欲将“双沟珍宝坊君坊及图”作为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却遭质疑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君及图”平面商标构成近似,双沟酒业展开一场长达4年的权属追索。
近日,事件终于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第13039178号“双沟珍宝坊君坊及图”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与第519224号“君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驳回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上诉,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商标是否近似
2013年8月6日,双沟酒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烈酒等商品上。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驳回争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
据了解,引证商标由山东董郎家酒业有限公司于1989年6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1990年5月20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商品上。2017年11月,引证商标经核准转让予四川省宜宾君子酒业有限公司。
双沟酒业不服商标局所作决定,继而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被予以核准注册。
2015年6月26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争议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评委对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双沟酒业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系立体商标,突出显著部分为文字、颜色、图案等构成要素的结合,仅文字部分即包含有“双沟”“珍宝坊”“君坊”,而引证商标仅为平面商标,系文字与图形的简单组合,突出显著部分为文字“君”,二者在商标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明显不同,标志本身并不近似。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终审得见分晓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主体识别部分,在引证商标无其他显著构成要素的情况下,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相关公众易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有所关联,因而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由汉字“君”及简单边框图形构成,“君”字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争议商标由酒商品包装盒的三维标志与“双沟”“珍宝坊”“君坊”文字及图形组合而成。虽然争议商标中的文字部分便于呼叫和记忆,属于争议商标标志的显著识别部分,但争议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双沟酒业已将其中的文字内容作为商标进行了单独注册,“双沟”商标经双沟酒业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相关文字的商品来源识别作用更为明显。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争议商标虽然包含的文字部分具有显著特征,但当其作为整体进行商标注册时,该标志整体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还应当结合公众的一般认知水平,从该商品外包装整体是否具有商品来源识别作用以及是否真正具有注册的必要进行综合判断。商评委在重新审查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商标注册的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必要原则和比例保护原则重新作出审查结论。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截至发稿前,商评委尚未重新作出决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