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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六案审结 法院明确适用裁量性赔偿 维持一审每案100万赔额

发布时间:2018-03-14 来源:知产北京 作者: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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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中国好声音(第三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该判决中认为,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要善于运用根据具体证据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案件详情

腾讯公司诉称:腾讯公司依法拥有由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制作的大型励志专业音乐评论节目《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查证,暴风公司在未取得节目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站(www.baofeng.com)上播放该节目第1-6期。暴风公司明知该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腾讯公司独家所有,却仍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播放,严重侵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依法判决暴风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200万元,包括经济损失199万元,诉讼合理支出1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足以确信腾讯公司因暴风公司涉案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为弥补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惩戒恶意侵权行为,酌定每案赔偿数额为100万元,合理支出为1万元,六案共计606万元。一审判决后,暴风公司以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经济损失的认定明显过高且极不公平合理为由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

侵害著作权损害赔偿的目的既包括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也包括制止侵权人再次侵权,还包括有效遏制未来潜在侵权行为的普遍发生。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考虑个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考虑同一侵权人类似侵权行为被起诉的概率,综合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基本原则是:

(一)加大对于侵害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侵害著作权赔偿数额;

(二)探索建立侵害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以恶意侵权为代表的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

(三)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侵权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时,要善于运用根据具体证据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引导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积极举证,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在本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可以采用裁量性赔偿的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具体内容如下:

1正常许可费是确定权利人损失的重要参考

腾讯公司并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而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腾讯公司虽然没有将涉案作品许可他人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但其获得许可的对价即是正常许可费的重要参考。

现有证据证明,腾讯公司实际履行了许可使用合同的付款义务,其取得涉案作品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正常许可费为750万元/期,授权期限为3年。暴风公司认为上述采购金额应该均摊到3年授权期间内,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许可费用分摊的时间因素并不是平均的,因为此类系列综艺节目在首轮播出时价值最高,此后随播出次数的增加和时间的推移而价值递减,结合暴风公司播出涉案节目的时间正处于涉案节目首轮播出并且还是热播期间,致使腾讯公司事实上未能够享有独家播出权利,造成其独家采购协议目的落空。因此暴风公司主张的计算方式不能成立。

2腾讯公司使用涉案作品的商业模式具有极高商业价值

涉案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模式为“网民免费+广告收费”,这种经营模式具有正当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案证据显示,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产生了极高的广告收益,该节目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

3暴风公司的侵权行为具有明显恶意

腾讯公司在涉案作品播出前,曾特意告知暴风公司采取措施,避免侵害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在腾讯公司播出涉案作品后不久,国家版权局亦公布了包含涉案作品的重点影视作品预警名单,要求包括暴风公司在内的相关网站采取措施。综合上述情况,暴风公司的传播行为显属明知故犯,且系进行大规模侵权,行为性质恶劣。

4暴风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

暴风公司主张其侵权期间仅为2014年8月29日至2014年8月30日,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非常短暂。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关于节目上线时间。腾讯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根据节目下方网友评论的时间可以推断,节目的上传时间至少在2014年7月24日之前。关于节目下线时间。首先,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将涉案节目下线的时间为2014年8月30日;其次,即使涉案节目确系在2014年8月30日下线,暴风公司的侵权时间也应该为涉案节目上线之日即2014年7月24日至2014年8月30日,侵权期间持续长达一个月以上,且上述侵权期间恰好处于涉案节目的热播期间,话题度、点击率均处于较高水平,由此可见暴风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深圳腾讯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各项因素,确认腾讯公司因暴风公司涉案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明显超出著作权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的认定正确,据此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100万元并无不当,从而维持了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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