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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因认为北京联合华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圣联服装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利惠公司(全称LEVI STRAUSS&CO.)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LEVI’S&C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所有库存侵权商品;二被告赔偿原告LEVI’S&CO.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连续10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月13日上午,海淀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LEVI’S&CO.诉称,其公司于2001年就本案诉争牛仔裤口袋双弧线标识:
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牛仔裤、服装、裤子等),且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了商标的续展。利惠公司还于2014年3月20日对牛仔裤后袋上双弧线及五边形整体图形:
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牛仔裤、服装、裤子等)。该两类商标目前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而二被告作为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没有得到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了突出使用与诉争注册商标一致的图形标识的牛仔裤,从而挤占了LEVI’S&CO.原有的市场份额,且给其品牌形象带来了严重损害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提出如上诉请。
被告广州圣联公司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侵权情况违背事实,广州圣联并未生产与销售使用原告商标标识的牛仔裤;广州圣联无侵权行为,不存在损害赔偿及消除影响的责任。
被告联合华美公司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侵权情况违背事实,联合华美并未销售带有原告商标标识的牛仔裤;涉案牛仔裤后兜上缝制的加工线与原告的商标以普通消费者角度看,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可能构成侵权;联合华美销售的牛仔裤标有自己的PLAYBOY的商标,也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联合华美亦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损害赔偿及消除影响的责任。
在质证环节,原告提交了12份证据。证据包含商标注册证、侵权公证书、牛仔裤实物、证明涉案商标知名度的宣传杂志等。被告广州圣联公司未提交本案相关证据。被告联合华美公司提交4张其销售的牛仔裤照片打印件作为证据。原被告就双方提交的证据提出了质证意见和回应。
在法庭询问环节,法官对原告涉案商标的权利归属、被告使用相关图形是否为商标性使用、涉案牛仔裤上的图形与涉案商标是否相同或相似、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等案件焦点问题进行了询问。
鉴于各方均当庭表示可以调解但未提出调解方案,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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