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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同城被判赔600万元,只因抄袭了一家网站

发布时间:2018-03-13 来源:知产力 作者:Bru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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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奋斗在韩国”网站诉58同城侵犯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判决结果出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2月24日作出的二审判决中认为58同城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驳回了58同城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原判。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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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在韩国”网站首页截图(来源:icnkr.com)

 

成立于2006年的“奋斗在韩国”网站(奋韩网,网址www.icnkr.com),主要面向在韩华人用户提供包括租房、住房、留学、旅游、招聘、韩语学习等分类综合信息。这家网站的经营者就是此案的原审原告青岛韩华快讯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下称“韩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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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同城韩国站首页截图(来源:http://global39999709688083.5858.com/)

 

不过,这家创办时间仅比58同城晚一年的公司,经过调查却发现,2013年成立的58同城韩国站“通过抄袭、裁剪、祛除等方式和手段将韩华公司网站的内容直接展示在58同城网站中”,其中还包括“部分印有奋韩网、奋斗在韩国中英文水印的图片”,并且这些图片被58同城“恶意通过技术手段裁剪或祛除”奋韩等中英文水印,被“抄袭”数量达到“上千张”,这使网络用户得以不使用奋韩网、直接在58同城网站上即可得到奋韩网的信息。

 

韩华公司认为,58同城的这种“未经韩华公司同意”“不劳而获”的商业模式使奋韩网的访问量减少,“严重侵犯了韩华公司的合法权益”,“获得了非常高的不正当利益”,并“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商业原则与公认的商业道德”。于是,韩华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58同城的经营者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五八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并向五八公司索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

奋韩网部分租房帖子截图(来源:bbs.icnkr.com)

 

然而五八公司对此全然不同意。在此案一审过程中,五八公司辩称,“奋韩网”上图片的著作权并不属于韩华公司,而是属于上传用户,韩华公司通过格式条款推定自己有相应的著作权不成立。五八公司认为,在奋韩网上注册用户就不会在其他网站上传租房信息,就排除在其他网站发帖的可能,这种观点也不成立。五八公司还提交了相应证据,试图证明信息是用户自己发布的,五八公司无法通过技术手段屏蔽图片,所以有可能网友上传时有韩华公司相应信息,不能认为五八公司应承担责任,同时,韩华公司有通知义务,但五八公司也已在开庭前予以删除。

 

一审观点

 

经过一番审理,2017年7月24日,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五八公司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且具有不正当性,对韩华公司的预期利益和市场份额造成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判决五八公司在“58同城”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韩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601万元。

 

在一审过程中,五八公司曾辩称与韩华公司非直接竞争者,因为奋韩网是论坛而58同城是“生活信息发布平台”。海淀法院首先就奋韩网与58同城韩国站是否构成竞争关系这一问题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海淀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对于竞争关系的判定,不应局限于某一网站的功能或模块设置等固化的要素,而应当从其交易对象、具体实施的经营行为等进行判断。”因此,海淀法院认为同属于发布网络分类信息市场主体的奋韩网与58同城韩国站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

 

关于韩华公司主张五八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海淀法院指出该条款的适用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海淀法院表示,奋韩网中的经营信息数据属于韩华公司的经营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五八公司采集他人的网站特定信息后以用户名义发帖,严重损害了韩华公司的合法权益。

 

首先,海淀法院根据韩华公司举证,认定58同城根据奋韩网的数据信息进行了采集加工,进行二次传播,自行编辑并上传了涉案文字和图片。

 

其次,根据韩华公司提交的双方往来邮件,五八公司对于与韩华公司就合作意向进行接触前后部分信息带有水印而部分不带的情况,并无合理解释,海淀法院认为这应为五八公司伪装以个人名义在58同城韩国站上发布侵权信息,且在韩华公司邮件要求其删除带有“奋斗在韩国”水印的图片后、一审首次开庭时仍然“采用不当手段、不劳而获地将奋韩网中有效信息复制到自己网站中以抢占市场”,主观恶意明显,因此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再次,海淀法院指出:“因竞争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客观上导致合法经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该损害不一定以实质上的经济损失为成立要件,还应当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害、合法市场份额的破坏、消费者信任度的下降等损害。”结合此案,海淀法院认为58同城韩国站的涉案行为已经“分流奋韩网的客户群,进而影响到奋韩网的网站生存问题”,也“对奋韩网的预期利益和市场份额造成影响”。

 

因此,海淀法院认定五八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建议今后五八公司考虑自己的行业影响力,以实际行动为行业树立榜样地位,而非率先破坏竞争规则”。海淀法院综合考虑五八公司的侵权主观恶意,以及第二次庭审中称系用户自行删除链接“明显存在造假的嫌疑”,认为其应当承担更为严苛的法律责任,且不正当竞争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因此对韩华公司经济损失的赔偿请求酌情予以支持。

 

此外,关于涉案图片的著作权问题,韩华公司在一审中依据涉案图片中“奋斗在韩国”水印和奋韩网“用户注册协议”中的相关规定,主张其享有奋韩网论坛中网友上传的图片、文字的著作权。海淀法院认为,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创作作品的作者享有,在韩华公司未提交涉案图片、文字作品底稿等证据证明其创作者即为发帖人,亦未证明涉案作品由其主持代表其意志创作,且原始权利人不明确的情况下,仅凭网站注册协议的约定无法认定韩华公司享有其网站中涉案图片、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因此海淀法院对韩华公司关于五八公司侵犯著作权的主张未予支持。

 

综上,海淀法院判决五八公司向韩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共计601万元,并在58同城网站首页刊登声明,就不正当竞争行为为韩华公司消除影响。

二审观点

 

五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于2月2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五八公司的上诉。

 

二审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围绕五八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以及责任承担是否恰当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分析阐述。

 

首先,五八公司在上诉中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涉案帖子是58同城编辑发布的事实认定不清,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五八公司自行上传相关信息的可能性较大。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五八公司有能力但并未充分举证予以否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而且现有部分证据与五八公司主张的事实截然相反。因此,一审法院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民事证据认定高度盖然性原则而在这一问题上作出的认定并无不当。

 

其次,关于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作为该案法律适用的依据并无不当,并通过具体阐述得出结论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案被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给韩华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害,一审法院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五八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定性结论并无不当。

 

再次,关于五八公司责任的承担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消除影响责任、赔偿数额和合理支出的确定等问题上的结论无误,一审法院根据双方邮件认定五八公司存在恶意也并无不当。

 

而对于五八公司在上诉中提交的《专家咨询意见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其并非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类型,因此仅将其内容作为参考。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五八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驳回了五八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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