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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出台实施细则31省份出台实施方案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架构全面确立

发布时间:2018-01-03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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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34号文)出台后,2017年全国各省市开始建章立制,全面落实34号文,31个省份均出台了实施方案或实施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经国务院同意,于2017年10月印发,业界一致评价:让公平竞争审查进入实质执行阶段的“另一只靴子落地”。

  

19省份纳入绩效考核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发现,自34号文发布至今,国务院各部委均已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31个省份均已印发实施方案,有序开展审查工作。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31个省份中,已经有19个提出,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完善公平竞争审查的问责机制。

  

陕西、江苏、天津、江西、河北、青海6个省份则要求,强化责任追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核、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江西省为例,省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考核和督查,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地方政府和部门,要严肃问责处理。

  

此外,上海、西藏、内蒙古、山东等10余个省(区、市)提出,完善评估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细则确保审查留痕

  

2017年10月底,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印发的《细则》正式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实践中的不审查、不认真审查,是《细则》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为此,《细则》主要从以下方面强化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程序约束:明确内部审查机制,要求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细化征求意见规则和程序,建立定期报告制度等。更引人注意的是,《细则》进一步明确了监督举报和责任追究问题,规定对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或者向上级机关或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认为,确立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还远远不够,必须要进一步把制度的笼子扎紧一点、扎密一点。《细则》从审查机制和程序、审查标准、例外规定、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和细化,确保了公平竞争审查成为政策措施出台前的必经程序,确保审查留痕,避免自我审查流于形式,防止敷衍了事。

  

查处限制竞争行为

  

2017年7月,国家发改委对外披露,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四川省发改委调查发现,成都市国资委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并印发会议纪要,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分)公司,在价格和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当地国有企业提供的保险服务。成都市国资委主动发文废止了上述会议纪要。

  

相对于建章立制,社会公众更关心的是实际行动。随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全国各地逐步扎实推进,2017年,很多地方政府开始按照34号文的精神要求,严格审查各自出台的政策文件。在这一年当中,多起限制竞争或滥用行政权力干扰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都予以纠正,或正在纠正当中。

 

据国家发改委价监局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各地已经办结或正在处理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例大概有40多起,会在近期陆续披露。

  

2017年12月5日,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印发的《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对外公布。

  

根据该方案,2018年5月之前,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2018年7月之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2018年11月之前,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对各省(区、市)和各部门清理工作进行督查,对清理不到位的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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