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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 在桂林市开书店的刘生明,因多次销售非法出版的书籍而被查获。4月21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生明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生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仅有小学文化,现年39岁的刘生明是湖南邵东县人。2006年3月至6月间,刘生明因在中心广场和金马大厦销售盗版书籍两次被桂林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同年8月刘生明继续在桂林市中山南路98号出租门面“三友书店”销售盗版书籍。2007年4月至6月期间,刘生明在没有办理经营出版物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在桂林市中山南路99号出租门面房销售盗版书籍。同年7月5日,桂林市公安局查获刘生明的未销售完的盗版书籍17017册,经桂林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次日,刘生明被刑事拘留。
该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刘生明在经营“三友书店”及“森萍图书有限公司”期间,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而经营,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生明不服,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刘生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发行他人作品,在两年内因侵犯著作权两次被追究行政责任,并在两年内又继续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同时,其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赖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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