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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河北法院2017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民终26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英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桂莲,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桥公司)、原审被告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京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滨、张宪伟,被上诉人海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徐新明,原审被告顺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国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京峰公司上诉请求为:一、依法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二、诉讼费由对方负担。其主要上诉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书中第17页第三段对京峰公司在一审时所提供的《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与被控侵权产品对比表》(以下简称《对比表》)中第一项比对的判决意见为“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其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京峰公司对这一判决意见存在异议。对于非水平胶带所带来的优越性,京峰公司在一审时所提供的详细说明第一条中已作出了详尽的叙述,在此不再详述,而且在一审过程中,海桥公司对京峰公司所提供的《对比表》中第一项对比并未提出任何异议。京峰公司提请现场鉴定,但海桥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明确答复(尽管在法官的要求下),最后海桥公司最终放弃了现场鉴定。京峰公司认为是海桥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对京峰公司提出的这一“非水平胶带”进行举证,责任在海桥公司,因此该证据应该采信。二、一审判决书第18页第二段对京峰公司一审时所提供的《对比表》中第二项比对作出的判决结论是“被控侵权设备所用胶带摩擦系数较大,即使没有网格,也能实现增大输送带与物料之间的摩擦力的技术效果,海桥公司该解释意见符合科学原理,本院予以采信”,京峰公司对这一判决意见存在异议。被控侵权设备上的三条胶带均是采用了胶带运输机领域最为普通的橡胶带,其主要材料为橡胶,并不是海桥公司所述的摩擦力很大的特制胶带,海桥公司的解释单从字面意义上理解虽然有些道理,但并不符合专利保护的禁止反悔原则,海桥公司在申请发明专利时为了增加专利申请的成功几率故意缩小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在本次专利侵权纠纷中却想扩大保护范围。所以海桥公司的解释从专利申请保护原则的角度上来讲是不成立的。三、一审判决书第18页第三段对京峰公司一审时所提供的《对比表》中第三项比对即“磁极方向排列问题”上作出的判决结论是:“原告涉案发明专利的该技术特征已被被控侵权设备的相应技术特征所覆盖”,这个结论明显是错误的。这种错误结论的得出可能是源于被控侵权设备“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位垂直、平行交替设置”这种结构中包含了涉案专利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相垂直”,在磁选设备设计领域,磁极方向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参数,不同的磁极方向排列会使磁场能量分布有很大的差异,在磁选设备设计时,磁系部分的图纸上必须对磁极方向作出明确的规定,磁选装备上所采用的永磁材料均为各向异性的永磁材料,此种永磁材料只有一个磁化方向,也就是磁极方向,永磁材料只有在磁化方向上才能体现出强磁场强度,在其他方向磁场强度很弱或者几乎无磁场强度。海桥公司正是因为磁极方向的重要性,所以在涉案发明专利的主权利要求中突出强调了其“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相垂直”这一结构特征,被控侵权设备所采用的“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位垂直、平行交替设置”这种结构,磁系由主磁极和辅助磁极(辅助磁极又称磁楔子)两部分组成,主磁极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垂直,辅助磁极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平行,如果将辅助磁极的磁极方向更改为与水平方向垂直,那么辅助磁极不仅失去了提高磁场强度的功能,生产过程中也无法完成安装。在涉案专利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相垂直”这种磁系结构中是不存在辅助磁极这一结构的,所以被控侵权设备所采用的“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位垂直、平行交替设置”与涉案专利采用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相垂直”是采用了两种不同的磁系结构,在结构上是完全不同的,在最终的效果上也是不同的。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垂直、平行交替设置的磁系结构优越性在一审材料的详细说明第二条已作出了详细说明,这里就不再详细叙述。而京峰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仅仅为具体结构产品,海桥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所保护是一个权利范围,根本不存在一审判决书中的“涉案专利的该技术特征已被被控侵权设备的相应技术特征所覆盖”。四、一审判决书第19页第19行对京峰公司一审时所提供的《对比表》中第五项比对的判决意见是“双方的技术特征都是为了发挥防止物料迸溅的功能,实验物料分别进入海桥公司所称的后干选矿石仓和尾矿仓或被告宽城京峰公司所称的精矿箱和尾矿箱的目的”,这种理解是错误的。被控侵权设备上采用的波纹档边胶带的档边只有40mm左右,并不能防止物料的迸溅,所以波纹档边的主要功能并不是防止物料迸溅,而是确保所有物料必须沿同一路径从胶带尾部向头部移动,并经过胶带头部的磁力滚筒完成一次分选作业,而且中层胶带上的物料也并非像判决书中所描述的“实现物料分别进入精矿箱和尾矿箱”。为了更加简单明确理解一审时京峰公司提供的《对比表》中第五项内容,在本次上诉材料中附带了被控侵权设备相应位置的工作原理图,如图1和图2所示,从图1中可以看出波纹档边保证了物料沿同一路径从中层胶带尾部向头部移动,防止了物料向胶带两侧流动,而从图2中可以看出,中层胶带上的物料经过头部磁力滚筒完成一次分选作业后虽然尾矿落入了尾矿箱中,但精矿由于头部磁力滚筒大磁包角的作用卸料点在下层胶带上方,这使得头部磁力滚筒上的精矿不是直接进入到精矿箱中,而是落到了下层胶带上,这与判决书上的理解是不一致的。基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被控侵权设备上所采用的波纹档边胶带与涉案专利中所描述的相应位置不仅结构上完全不同,功能上也完全不同,而且被控侵权设备的结构更加简单可靠。
被上诉人辩称:
五、一审判决书第20页第二段对京峰公司一审时所提供的《对比表》中第八项比对的判决意见是“显而易见,无论被告所称精矿再选带式输送机,还是涉案专利所称溢流辅选带式输送机,两者仅仅名称不同,相应部件设置及其功能完全相同”,京峰公司对这一判决意见存在异议。机械装备中,很多零部件的命名方式是按照其功能性来命名的,涉案专利中所述的溢流辅选带式输送机之所以称为溢流辅选带式输送机就是因为其功能是承接中层胶带上的溢流物料并对溢流物料进行一次选别,而被控侵权设备上的精矿再选带式输送机之所以称为精矿再选带式输送机就是因为其功能是承接经过中层胶带头部滚筒一次分选后的精矿,并对此精矿进行再次选别。《对比表》中第八项与第五项是两种相辅相成的结构,将涉案专利附图5(该图见海桥公司答辩意见附图)与京峰公司提供的图1、图2进行对比,从图形上可以显而易见的看出,相应部件的结构设置是完全不同的,在第五项对比中也已详细叙述,而且被控侵权设备上的结构更加简单、可靠,从功能上来讲,涉案专利的溢流辅选带式输送机承接中层胶带溢流下来的物料,物料只经过一次分选作业,而被控侵权设备上的精矿再选带式输送机承接经过中层胶带头部滚筒一次分选后的精矿,并对此精矿进行再次选别,物料经历了两次分选作业,分选效果要明显好于涉案专利的只经过一次分选。综上所述,被控侵权设备上的精矿再选带式输送机与涉案专利所称溢流辅选带式输送机不仅在名称上有所不同,在结构和功能上也是完全不相同和不等同的,而且被控侵权设备上的精矿再选带式输送机无论是在结构上还是功能上都远远优于涉案专利。基于以上论述,京峰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违反了发明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对比,既不适用全面覆盖原则,也不适用于等同原则。六、一审判决书第21页结论“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75万元人民币”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海桥公司在二审中答辩称:一、京峰公司主张被控侵权设备中的三层胶带是非水平设置,对此京峰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但京峰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另外,胶带角度的微小调整,不影响侵权成立(针对京峰公司《对比表》第一项比对结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海桥公司在一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5份证据,该5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中证据4是一份公证书,是公证机关对京峰公司经营场所及其使用的被控侵权设备通过拍照、录像的方式进行公证所形成的公证文书,公证书附有《工作记录》、照片及光盘。该证据证明,京峰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了6台被控侵权设备,被控侵权设备的整体外观及部分结构特征清晰可见。从公证书所附照片及视频中,可以清楚的看到,被控侵权设备平放在车间地板上,三层胶带(相当于涉案专利的三层带式输送机)在水平方向上平行排列。京峰公司对其反驳意见负有举证责任,但京峰公司未提交任何反对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二、被控侵权设备的上层胶带表面无网格,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主选带式输送带外表面有网格”,构成等同(针对京峰公司《对比表》第二项比对结论)。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技术特征为“主选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外表面有网格”。对此京峰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仅主张被控侵权设备上相应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不相同,并未主张二者不构成等同(见京峰公司一审答辩状中的《对比表》第二项比对结论)。但是,京峰公司在上诉状中又主张被控侵权设备的上层胶带表面无网格是“舍弃了涉案发明专利中采用网格胶带增加摩擦力的功能,形成变劣技术方案”。如果京峰公司要将被控侵权设备投入生产使用,其上层胶带外表面必然具备最起码的摩擦力,以实现物料的正常输送功能。如果上层胶带外表面不具有最起码的摩擦力,则无法完成生产的第一步—物料输送,接下来利用磁系的吸附力筛选物料的生产步骤就无法进行。京峰公司在一审答辩状中主张被控侵权设备“可以获得更好的选别指标。设备在工作过程中,磁性物料在磁场力的作用下,会不断的被吸附到上层胶带的下表面,随着上层胶带的运行,上层胶带下表面的物料会越来越多”(见京峰公司一审答辩状第3页第3段)。可见,根据京峰公司的描述,被控侵权设备的上层胶带具有较强的输送物料功能,这就意味着被控侵权设备的上层胶带所采用的材质具有更强的摩擦力,从而能够避免物料打滑,达到正常输送物料的技术效果。京峰公司的上述答辩意见恰恰表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主选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外表面有网格”,只是为了增加摩擦系数,增强输送带外表面的摩擦力,防止物料打滑。被控侵权设备所用胶带采用的是橡胶材质,本身摩擦系数较大,自然能实现增大输送带与输送物料之间的摩擦力的功能,避免物料打滑,能够达到正常输送物料的技术效果。综上,被控侵权设备的胶带选用橡胶材质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主选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外表面有网格”这一技术特征,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等同特征。三、被控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为垂直、平行交替设置,极性交替排列”,已经覆盖了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机架上、主选带式输送机的上、下料带之间靠近下料带处有由长方体永磁体块沿三维方向排列组成的立方体形水平磁系,水平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相垂直”(针对京峰公司《对比表》第三项比对结论)。涉案专利关于磁系的技术特征,并未将任何两个相邻的磁体块之间的位置关系限定为无缝连接,换言之,涉案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并未排除在任何两个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垂直的永磁体块之间插入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平行的永磁体块的情形,即涉案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并没有排除磁极方向交替排列的情形。京峰公司在一审答辩状“详细说明”第2条中,使用了长达5页的篇幅(其中还有大量配图)进行辩解,但最终只是为了说明被控侵权设备的水平磁系中除了垂直磁极还有水平磁极(见京峰公司一审《答辩状》第4-8页)。被控侵权设备虽加入了水平磁极,但是属于在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垂直磁极的基础上额外增加的技术特征,该增加的技术特征和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只要被控侵权设备的磁系设置有垂直磁极,就覆盖了涉案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水平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相垂直”,指的是对磁性物料的作用力与磁系方向垂直向上,因为物料运动方向是相对水平的,重力是垂直向下的,正是这种“磁重方向相反”的作用原理改变了本发明产生以前干选机的“磁重方向一致”的设计思路,从而实现本发明的目的,这是重大的技术创新。被控侵权设备的水平磁极在业内通称为“楔形磁极”、“副磁极”,其起的是增强主磁极的作用,也就是说,它与主磁极(垂直磁极)的作用是叠加的,即“水平磁极”是为了增强“垂直磁极”,这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公知常识,也能从京峰公司一审答辩状的配图9及说明文字中得出结论。故另行添加水平磁极,并不会实现显著的技术效果。更何况,在被控侵权设备已经覆盖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的情况下,被控侵权设备另行增加的技术特征,不影响对技术特征相同的认定。四、被控侵权设备上关于波纹挡边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关于溢料导板的技术特征等同。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项关于溢料导板的技术特征为:“机架上、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左右两侧、沿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长度方向分别围有溢料导板,溢料导板的下方有沿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长度方向的出料口,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上面的左、右两侧分别与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左、右两侧溢料导板的出料口相连”。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设置溢流导板的目的是,当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上的物料量较多或者物料碰撞发生溢出时,溢出的物料可以被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左、右两侧的溢流导板导入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上,在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前端的磁滑轮上可以对溢出的物料进行干选,干选出的磁性矿物和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干选出的磁性矿物落入后干选后铁矿石仓,脉石排出到隔矿××后××尾矿××(××涉案专利说明书××)。京峰公司在《对比表》比对结论4中,认可被控侵权设备中的相应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机架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后端上方有进料斗,进料斗有溢流口,给料输送带式输送机的前支撑滚筒是磁滑轮”的技术特征相同,即认可中层胶带头部所采用的磁力滚筒和涉案专利的磁滑轮支撑滚筒相同。京峰公司在上诉状中主张:“被控侵权设备所采用的波纹挡边胶带的挡边只有40mm左右,没有防止物料的迸溅功能”,这一主张和其一审庭审的答辩意见截然相反,有违诚信。京峰公司在一审答辩状第11页写明“被告设备所采用波纹挡边胶带,挡边与胶带是一体结构”,第12页写明“被告采用的波纹挡边皮带结构其功能是将物料挡在波纹挡边内部,不让物料发生溢流”,京峰公司的上述意见构成对事实的自认。因此,双方的技术特征都是为了发挥防止物料溢出或迸溅的功能,实现物料的正常输送及干选,被控侵权设备的上述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上述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五、被控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设备以精矿再选带式输送机取代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出料口位置设有精矿口和尾矿口,用可调整的挡板进行分离”,与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如上所述,京峰公司在《对比表》比对结论1中认可被控侵权设备的三层胶带的基本功能和涉案专利的三层带式输送机的基本功能相同。京峰公司在《对比表》比对结论6中认可被控侵权设备的相应技术特征和涉案专利的“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后端与进料斗的溢流口相连”相同。京峰公司在一审中也认可被控侵权设备的精矿再选带式输送机和涉案专利的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相同。
从上述附图中可以看出:主体精矿已经从主选带式输送机的前端下方“选”出来了,尾矿进入尾矿仓。所谓的再选的“精矿”其实是主选尾矿中剩余的少许磁性矿物被中层的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头部的磁滑轮回收回来的,从图中可以看出,这部分“精矿”吸附于下层磁滑轮从而落在下层的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上进行再选,即经过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中带式输送机)前支撑滚筒(磁滑轮)一次分选后的精矿,不是直接进入后干选后铁矿石仓,而是落到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下带式输送机)上进行再选。可见,被控侵权设备的中层胶带和涉案专利的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相同。综上,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下带式输送机叫做“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有所谓的再选功能;被控侵权设备的下带式输送机叫做“精矿再选输送机”,同样发挥溢料辅选作用。
原审被告顺达公司在二审中述称:对一审法院认定我公司不构成侵权没有意见。二、同意京峰公司的上诉意见。三、一审法院即使认定侵权,判决数额也违反了专利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过高。
海桥公司在一审中诉称:铁岭市陆平粮油仓储设备厂(以下简称铁岭陆平设备厂)研发的悬浮式干式磁选机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专利号为201010272769.0。经铁岭陆平设备厂授权,海桥公司对上述专利享有独占实施权利,许可期限自专利申请日起至专利期限届满之日止,许可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悬浮式干式磁选机极大地提高了铁矿石选矿质量和效率,受到用户一直好评。海桥公司在京峰公司的车间发现了6台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的悬浮式干式磁选机,机器上的铭牌显示该设备是由顺达公司生产的。顺达公司以明显低于海桥公司市场售价的价格向京峰公司销售侵权设备,导致海桥公司市场份额严重缩小,给海桥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京峰公司明知顺达公司制造销售的悬浮式干式磁选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仍然购买该被控侵权设备用于生产经营,构成侵权。顺达公司、京峰公司制造销售使用被控侵权设备的行为,侵犯了海桥公司对上述专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请求判令顺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京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设备,连带赔偿海桥公司损失420万元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3万元,顺达公司在《金属矿山》杂志上向海桥公司赔礼道歉,顺达公司、京峰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审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孙翠芳、张金梅、于峰、胡庆东共同发明的“悬浮式干式磁选机”,于2010年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于2012年5月30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27××××.0,专利权人铁岭陆平设备厂。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一种悬浮式干式磁选机,有机架,其特征在于:机架上有上、中、下三个水平的带式输送机,上带式输送机是主选带式输送机,中带式输送机是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下带式输送机是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主选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外表面有网格,机架上、主选带式输送机的上、下料带之间靠近下料带处有由长方体永磁体块沿三维方向排列组成的立方体形水平磁系,水平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相垂直,机架上、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后端上方有进料斗,进料斗有溢流口,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前支撑辊筒是磁滑轮,机架上、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左、右两侧、沿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长度方向分别围有溢料导板,溢料导板的下方有沿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长度方向的出料口,机架上、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上、下料带之间、水平磁系前半段下方,有一排贴紧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上料带的水平托辊,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后端与进料斗的溢流口相连,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上面的左、右两侧分别与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左、右两侧溢料导板的出料口相连,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前支撑辊筒是磁滑轮,主选带式输送机的前部、水平磁系前端的下方有可移动隔矿板,可移动隔矿板的前方有前干选后铁矿石仓,可移动隔矿板的后方有尾矿仓,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前端的下方有后干选后铁矿石仓。2015年3月2日,铁岭陆平设备厂作出《专利权独占许可授权声明》称,已将其持有的第201010272769.0号发明专利许可海桥公司使用,许可使用类型为独占许可使用,许可期限自该专利申请之日起至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止,许可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2015年7月31日,铁岭陆平设备厂称京峰公司使用的由顺达公司制造的悬浮式干选机侵犯其发明专利,向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对京峰公司悬浮式干选机外观取证。当日十一时,公证员到京峰公司生产车间厂房内,经铁岭陆平设备厂参加人员王猛指认,对悬浮式干选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制作了工作记录。该公证书附有15张照片,按照从前到后、从上到下的粘贴排列顺序,照片所拍内容第1张为“宽城京峰”门口,第2张为厂房外部,第3-15张均为被控侵权的机器设备。海桥公司对第4、5、6、7、8、9、15张照片进行了标注,对第3、10、11、12、13、14张照片未进行标注,且第3、11、12、13、14张照片不清晰。该公证书附有一张光盘,该光盘存有2份mp4视频文件,其中文件名为MAH00240的视频文件长度为4分39秒,视频中录有6台外观相同的大型机械设备,其中第1台设备铭牌不清晰,第2台设备铭牌载有“沈阳顺达重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悬浮式干选机”、“型号:CZX-500”、“外形尺寸:5300×3433×3506mm”、“出厂编号:SDCT-2014-11QCI”、“处理能力:500t/h”、“设备重量:23285kg”、“制成日期:2014.11”等字样,其余4台设备未摄录铭牌;文件名为MAH00241的视频文件长度为22秒,视频中录有“宽城京峰矿业”大门、院区、办公楼及车间外景,与公证书所附第1、2张照片中的景物一致。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顺达公司否认制造、销售了被控侵权设备,并提供沈阳市辽沈丝印标牌厂出具的《证明》。该证明称,其公司从2008年12月开始给顺达公司制造产品标牌,从2010年2月制造的标牌材质为铜牌,尺寸为250mm×160mm,标牌上有顺达公司中英文名称,沈阳顺达厂标莲花图案,标牌整体为黑底白字。所提供设备标牌名称为液压回旋破碎机、颚式破碎机、西莲斯圆锥破碎机、多缸液压破碎机、弹簧圆锥破碎机、格子型球磨机、溢流型球磨机、重型板式给料机、分级机等,但从来没有制作过悬浮式干选机的标牌。京峰公司当庭述称,被控侵权设备是其公司自己生产、制造的,因为其公司不具备生产设备的资质,需到有关单位进行登记,为了符合检查要求,自己随意找了一个厂家做的铭牌,做了不止这些。因为顺达公司是生产矿山机械的,就比照顺达公司的标牌放大一些做的标牌,是为了降低成本。在一审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共同将海桥公司证据4即公证书所附第3-15张照片中及京峰公司在答辩状中所述被控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比对,比对陈述如下:海桥公司述称,在被控侵权设备的照片标注上可以反映出涉案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海桥公司对公证书所附照片的标注情况如下:第4张照片标注了“上带式输送机”、“中带式输送机”、“下带式输送机”、“机架”、“水平磁器”、“托辊及托辊架”、“二层磁滑轮”、“磁滑轮”、“二三层磁滑轮”;第5张照片标注了“前端”、“二层磁滑轮”;第6张照片标注了“前端”、“前干选后铁矿石仓”、“尾矿仓”、“后干选后铁矿石仓”;第7张照片标注了“前端”、“可移动滑轮隔矿板”、“托辊架”;第8张照片标注了“前端”;第9张照片标注了“电控箱”;第15张照片标注了“进料斗”、“溢流导板出料口”。
顺达公司以不了解为由未发表比对意见。
京峰公司述称,公证的照片仅仅是外观,没有反映出内部技术特征。京峰公司在答辩状中制作了《对比表》,并进行了详细说明,具体内容如下:
详细说明第一条称,机架在本行业技术领域中是公知部件。三层带式输送机的结构,在本行业内是经常采用的结构(200620090005.9号专利权利要求书第二行和第三行),被控侵权设备的三层胶带,都是独立的单元,且是非水平的。被控侵权设备的上层胶带与水平方向成一定角度,角度在0.7°-2°范围内可调。详细说明第二条称,涉案专利中对水平磁系的描述分为两部分:1、公知技术:涉案专利中描述的“机架上主选带式输送机的上、下料带之间靠近下料带处有由长方体永磁体块沿三维方向排列组成的立方体形水平磁系”是一种公知技术,专利号ZL20062000××××.2中权利要求1第六行和第七行、专利号ZL20072014××××.4中权利要求1第七行、第八行、第九行均提及了此种结构。2、特有技术:涉案专利中提及的“水平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相垂直”是其特有技术,被控侵权设备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为垂直、平行交替设置,极性交替排列。详细说明第三条称,涉案专利中所阐述的“机架上、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后端上方有进料斗,进料斗有溢流口,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前支撑辊筒是磁滑轮。”是一种公知技术,专利号ZL20062000××××.2中权利要求1第五行和第六行、专利号ZL20072014××××.4中权利要求1第五行、第六行均提及了此种结构。被控侵权设备中层胶带前端的给料箱是参考专利号ZL20082007××××.3中权利要求1的第二行和第三行进行了改进的一种给料装置,其具有布料、破碎、保护功能,其结构如下:给料箱分为上、中、下三层结构,上层给料箱主要起承接物料的作用,中层给料箱内部为一对辊结构,由固定辊和可调整辊组成,可根据处理量的要求对辊间距进行调整。当来料不均匀时,对辊机构可将物料向两端分布,起到布料的作用;当来料中有过大颗粒时,对辊机构可将大颗粒阻挡在辊上,使其不进入分选腔,损坏设备;当来料较软,特别是配合高压辊磨机使用,对辊机构可起到一定的破碎和打散作用。下层给料箱箱体两侧设有橡胶挡板,可以防止物料脱落到胶带外侧。详细说明第四条称,涉案专利中所述的“机架上、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左、右两侧、沿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长度方向分别围有溢料导板,溢料导板的下方有沿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长度方向的出料口”及“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上面的左、右两侧分别与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左、右两侧溢料导板的出料口相连”,被控侵权设备上无此结构,被控侵权设备的中、下层胶带均采用波纹挡边皮带,挡边与胶带是一体结构,其功能是将物料挡在波纹挡边内部,不让物料在皮带上发生溢流,且波纹挡边的宽度是与胶带头部磁力滚筒的有效磁区宽度相匹配的,强迫胶带上的物料必须经过磁力分选区分选后才能进入精矿箱和尾矿箱中,这就避免了物料未经磁力滚筒的分选而直接进入尾矿口,给设备分选指标带来影响,物料不溢流也避免了物料进入环形胶带内部的可能性。京峰公司在《对比表》及其详细说明中引用了他人多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相关内容。(1)《对比表》第六项引用的郑建利名称为“带式永磁粉矿干式磁选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72014××××.4)权利要求1第四行和第五行内容为“下层滚筒式皮带输送机的两滚筒之间的输送皮带内侧设置有支撑输送皮带的无磁托辊”;(2)《对比表》第八项引用同一专利权利要求1第六行、第七行内容为“其另一端滚筒的下方装有废料斗”,第九行和第十行内容为“位于所述超取永磁体一侧的其滚筒下方装有出料斗”。(3)详细说明第一条引用的徐宗石名称为“细粒级磁铁矿干选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0620090005.9)权利要求1第二行和第三行内容为“机架内分为上、中、下三层,每层都有用皮带连接起来的磁辊和尾辊”。(4)详细说明第二条引用的赵玉子名称为“带式永磁粉矿干式磁选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0620007863.2)权利要求1第六行和第七行内容为“所述机架上设置可调磁系箱体总成,可调磁系箱体总成位于环形上皮带中间”;引用的郑建利名称为“带式永磁粉矿干式磁选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72014××××.4)权利要求1第七行、第八行和第九行内容为“上层滚筒式皮带输送机的两滚筒之间的输送皮带内侧设置有一次呈排列布置的装有永磁块的花磁滚筒机调整、超取永磁体,位于所述超取永磁体一侧的其滚筒下方装有出料斗”。(5)详细说明第三条引用的赵玉子名称为“带式永磁粉矿干式磁选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0620007863.2)权利要求1第五行和第六行内容为“所述上皮带位置错后于下皮带,所述的下皮带上设置有给料斗,所述的给料斗位于上皮带的前方”,引用的郑建利名称为“带式永磁粉矿干式磁选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72014××××.4)权利要求1第五行和第六行内容为“其一端滚筒的上方装有下料口与输送皮带对应的进料斗”,引用的谷素元名称为“干湿两用磁选机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082007××××.3)权利要求1第二行和第三行内容为“所述破碎机构由固定辊和可调辊组成,所述固定辊和可调辊的轮轴两端旋转支承在机架上”。海桥公司证据5载明,海桥公司于2015年7月2日、2015年8月21日向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律师费10万元和律师代理费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海桥公司依法取得涉案发明专利独占许可权,应当受法律保护。京峰公司制造并使用了被控侵权设备,其制作的《对比表》将被控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拆分为八项,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比对,认为其中第四、六、七项相同,第一、三、五项不相同也不等同,第二、八项不相同。京峰公司《对比表》中第四、六、七项所列涉案专利是否为公知技术,引用他人多项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作为依据,主张上述《对比表》中第四、六、七项内容为公知技术。但该多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表述与涉案专利的表述并不一致,京峰公司未提供旁证证明该多项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经依法取得该多项实用新型专利的许可使用权。故此,一审法院对京峰公司该抗辩主张不予采纳。关于京峰公司《对比表》中第一项比对结论,机架作为机械产品的必要组成部分,在进行技术比对时,不能与其他部件分离开来,作为一项单独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也就不能以机架系公知部件为由而否定涉案发明专利中与机架不可分割的其他必要技术特征。涉案专利具备的“上、中、下三个水平带式输送机”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设备同样具有三层胶带,与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京峰公司辩称其胶带是非水平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对其该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关于京峰公司《对比表》中第二项比对结论,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为“主选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外表面有网格”,京峰公司辩称被控侵权设备无网格。海桥公司解释称网格设计是为了增加摩擦系数,被控侵权设备所用胶带摩擦系数较大,即使没有网格,也能实现增大输送带与物料之间的摩擦力的技术效果,该解释意见符合科学原理,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尽管权利要求书对“主选带式输送机的输送带外表面”作出了“有网格”的限定,但不足以影响被控侵权设备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关于京峰公司《对比表》中第三项比对结论,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为“机架上、主选带式输送机的上、下料带之间靠近下料带处有由长方体永磁体块沿三维方向排列组成的立方体形水平磁系,水平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相垂直”。京峰公司辩称被控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为“磁系的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为垂直、平行交替设置,极性交替排列”。涉案专利的该技术特征已被被控侵权设备的相应技术特征所覆盖。关于京峰公司《对比表》中第五项比对结论,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为“机架上、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左、右两侧、沿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长度方向分别围有溢料导板,溢料导板的下方有沿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长度方向的出料口,机架上、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上、下料带之间、水平磁系前半段下方,有一排贴紧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上料带的水平托辊,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后端与进料斗的溢流口相连”。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称:“当进料斗内的进料量较多时,破碎后的铁矿石原矿可以从进料斗的溢流口流至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上,当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上的物料量较多或者物料碰撞而溢出时,溢出的物料可以被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左、右两侧的溢料导板导入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上,在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前端的磁滑轮上可以对溢出的物料进行干选,干选出的铁矿石和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干选出的铁矿石落入后干选铁矿石仓,脉石排出到隔矿板后的尾矿仓。”京峰公司辩称被控侵权设备采用带波纹挡边的皮带,其技术特征为:挡边与胶带是一体结构,其功能是将物料挡在波纹挡边内部,不让物料在皮带上发生溢流,且波纹挡边的宽度是与胶带头部磁力滚筒的有效磁区宽度相匹配的,强迫胶带上的物料必须经过磁力分选区分选后才能进入精矿箱和尾矿箱中,这就避免了物料未经磁力滚筒的分选而直接进入尾矿口。由此可以看出,双方的技术特征都是为了发挥防止物料迸溅的功能,实现物料分别进入海桥公司所称的后干选铁矿石仓和尾矿仓或者京峰公司所称的精矿箱和尾矿箱的目的。被控侵权设备中的该项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构成等同。关于京峰公司《对比表》中第八项比对结论,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为“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前支撑辊筒是磁滑轮,主选带式输送机的前部、水平磁系前端的下方有可移动隔矿板,可移动隔矿板的前方有前干选后铁矿石仓,可移动隔矿板的后方有尾矿仓,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前端的下方有后干选后铁矿石仓”。京峰公司辩称被控侵权设备无溢流辅选带式输送机,而是精矿再选带式输送机,所有干式磁选设备的出料位置都需要有精矿口和尾矿口,需要挡边来进行分离,一般都会设计成可调整的结构。显而易见,无论京峰公司所称“精矿再选带式输送机”,还是涉案专利所称“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两者仅仅名称不同,相应部件设置及其功能完全相同。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确认,被控侵权设备的技术特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海桥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顺达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控侵权设备的行为,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顺达公司实施了损害其公司及其产品声誉的行为,其主张顺达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设备、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在《金属矿山》杂志上向其赔礼道歉等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京峰公司制造、使用被控侵权设备的行为,侵害了海桥公司对涉案发明专利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海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民事责任。海桥公司主张京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控侵权设备、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除赔偿数额需依法酌情确定外,均予以支持。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海桥公司诉称其产品每台售价185万元,利润70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海桥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京峰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且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一审法院考虑涉案专利的技术含量、产品制造成本、京峰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被控侵权设备数量等相关因素,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75万元人民币,其中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与海桥公司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悬浮式干式磁选机”发明专利相同或者等同的侵权设备;二、被告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海桥公司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人民币。三、驳回海桥公司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440元,海桥公司大连海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4262元,被告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7178元。
本院二审开庭后,京峰公司在提交代理意见时提交四份证据作为附件(附件目录共计五份证据,但证据五公证书未在附件中提交),上述四份证据内容分别是两篇关于永磁滚筒式磁选机磁场磁系的论文以及京峰公司15年度和16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具体内容见附件目录及内容),京峰公司未说明其逾期提交上述证据的合理理由。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上诉和答辩,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有二个:一是京峰公司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二是如果京峰公司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是否妥当。
关于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在本案中海桥公司为证明京峰公司侵害其专利权提交了公证书一份(包括京峰公司生产现场的相关照片及两段视频等),京峰公司认为其被控侵权设备并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的范围,并提交了该领域的其他专利文件以及答辩状,海桥公司认可京峰公司答辩状中对上述公证书没有反映的其他结构的陈述,因此本院认为海桥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以及京峰公司一审答辩状中的部分自认内容可以作为判定本案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根据京峰公司的上诉,其主要认为被控侵权设备与涉案专利在四个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也不构成等同,因此本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京峰公司上诉中所提四点不同是否成立。首先,关于“胶带不是水平排列”是否构成不同。海桥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上写明“机架上有上、中、下三个水平的带式输送机”,从公证书所附照片特别是照片四以及视频中可以看到,被控侵权设备也具有上、中、下三个水平带式输送机,肉眼观察未发现如京峰公司所述存在角度,京峰公司也未就其“上层胶带与水平方向成一定角度,角度在0.7°—2°范围内可调”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其该主张不能成立。退一步讲,即使被控侵权设备如京峰公司所述存在上述角度,从涉案专利的相关文件来看,并未就带式输送机的水平排列做出特殊的功能性的说明,因此涉案专利所述水平排列应理解为区别于垂直或其他大角度不同的排列描述,上述微小角度并不能构成与涉案专利的明显区别,京峰公司的该项上述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关于“上层胶带表面无网格”是否构成不同。双方对被控侵权设备上层胶带表面没有网格这一客观事实并无异议,仅是对是否构成等同有异议。从专利文件描述的专利设备的运行原理来看,网格的主要功能是增大矿石与胶带之间的摩擦力,从而起到物料运输和提高效率的目的,要在实际中达到上述目的必然要增大物料与胶带的摩擦力,否则无法实现大规模处理矿石,被控侵权设备并无网格,但可以正常生产,且京峰公司未就该问题提出其他解决方案,可以推定其采取了摩擦力更大的胶带解决上述问题,该解决方案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属于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解决方案,构成等同特征。另外,从现有的专利材料看,并未发现涉案专利曾放弃无网格胶带这一技术特征的记录,京峰公司也未提交上述记录,因此本案不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京峰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第三,关于“磁极结构不同”是否构成不同。双方对涉案专利以及被控侵权设备的磁极结构存在不同这一客观事实并无异议。涉案专利是“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相垂直”,被控侵权设备是“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垂直、平行交替设置”,本院认为虽然上述磁极方向存在不同的排列方式,但被控侵权设备只是在涉案专利“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相垂直”的基础上加入了“磁极方向与水平方向相平行”的磁系,且并未产生明显区别于涉案专利磁系的磁场效果,属于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最后,关于“溢料导板与波纹挡边胶带”是否构成不同。从涉案专利的相关文件看,涉案专利设置溢流导板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处理效率,在物料超过正常处理量时通过溢流导板导入下层胶带进行分选,防止物料迸溅进入下层设备间隙或地面。而从被控侵权设备看,其不具备溢流导板,但采用了区别一般胶带的波纹挡边胶带,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物料超过正常处理量时的迸溅问题,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属于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解决方案,应认定两者构成等同。另外关于京峰公司在上诉中所称“被控侵权设备的精矿再选带式输送机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溢流辅选带式输送机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主张。从涉案专利说明书第二页第[0007]和[0008]的描述来看,涉案专利的运行原理是将矿石通过给料辅选带式输送机前端的磁滑轮干选,干选出的矿石落到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前端的磁滑轮上进行再次干选,溢料辅选带式输送机的主要作用是对矿石进行再次干选,次要作用是对溢料进行一次干选,其基本原理及运作模式与被控侵权设备相同,京峰公司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涉案专利作为对创造性要求较高的发明专利,其设备的主要构成方式是发明前的现有技术和设备所不具备的,京峰公司在一审中提交的多项实用新型专利也印证了这一先进性,京峰公司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制造了与涉案专利主要结构相同的被控侵权设备,虽然该被控侵权设备与涉案专利存在部分区别,但如上所述并不能改变其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事实,京峰公司构成对涉案专利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是否妥当。本案中虽然海桥公司主张其产品售价185万元,利润为70万元,但并未提交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京峰公司因侵权获利的相应证据,因此应当由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予以酌情确定。考虑到涉案专利的技术含量、产品成本、所处行业和侵权的性质、规模等因素,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京峰公司赔偿海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5万元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
综上,京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440元,由上诉人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晓玉
审判员宋菁
审判员张岩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祁立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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