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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济南德尔曼科技有限公司与吴雄、王震“覆膜支架输送器”实用新型专利及软连接“Z”型覆膜人体腔管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
济南德尔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尔曼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医疗器械——食管支架输送器、人体腔管支架的企业,其产品遍布全国各地,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2009年8月,覆膜支架输送器实用新型专利、软连接“Z”型覆膜人体腔管支架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人授权淮安市西格玛医用实业有限公司,以侵犯其覆膜支架输送器实用新型专利权、软连接“Z”型覆膜人体腔管支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德尔曼公司停止生产、销售相关覆膜支架输送器产品,并赔偿损失。德尔曼公司遂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徐新明律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上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受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之后,专利权人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徐新明律师代表请求人德尔曼公司进行了相应的意见陈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5日对上述两项专利无效宣告申请进行了口头审理。
关于软连接“Z”型覆膜人体腔管支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03221039.6),徐新明律师认为,首先,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支架软连接的尼龙线是相互独立的两组尼龙线,对比文件中的支架连接是一组尼龙线。但是,在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中并未包含上述内容。因此,专利权人的说法实际上是增加了权利要求书中未限定的技术特征,等于试图缩小权利要求范围。其次,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的覆膜是覆盖在支架的外表面,而对比文件未指明覆膜覆盖于支架外表面。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均应知道,为了实现支架用途,必须将覆膜覆盖于支架的外表面,这一点显而易见,属于公知常识。本专利不具备创造性。
覆膜支架输送器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0520070630.2)权利要求书包含五项权利要求,描述了一种覆膜支架输送器,主要由外套管和内芯构成,外套管外套内芯外,内芯由导引头、轴芯管、输送杆连接组成,轴心管前端连接导引头,轴心管后端连接输送杆。徐新明律师认为,本专利和对比文件的主要仅区别在于,对具备同样功能的部件采用了不同的技术名称来命名,本专利将对比文件中的轴芯管的后部命名为输送杆,而未限定任何技术特征,轴心管与输送杆实为一体,轴心管与输送杆的用料、总长度与对比文件中的轴芯管无任何区别。因此,对比文件实质上公开了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本专利不具备新颖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采信徐新明律师的意见,最终认定软连接“Z”型覆膜人体腔管支架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覆膜支架输送器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宣告上述两项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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