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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刘某某与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 “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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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埃利康公司)是一家经营立体停车库设备的瑞士公司,其拥有02803734.0号“自动的机械停车场中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发明专利。02803734.0号专利共15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非常宽泛,是该专利的关键,对同行业企业构成了较大威胁。针对该专利,刘某于2009年2月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怡锋工业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锋公司)于2009年5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刘某于2009年7月24日再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0年3月9日,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利要求1-3、权利5和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7-15无效。 

专利权人埃利康公司与上述请求人均不服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决定,起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专利权人与请求人的诉讼请求。埃利康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埃利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提出再审请求,最高院作出(2014)行提字第13—15号判决,以无效决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为由,撤销了上述决定,责令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最高院的再审判决推翻了专利复审委的审查决定、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的判决,使得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人所面对的形势变得岌岌可危。在此危难之际,怡锋公司和刘某,慕名找到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委托其代理针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重新审理程序。徐新明律师临危受命,携团队在深入了解该专利的技术领域背景、仔细拆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认真研究最高院的再审判决要点后形成代理思路,认为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中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范围概括过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而概括过宽的功能性限定又直接导致独立权利要求1本身缺少解决全部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在充分吃透该专利及最高院再审判决内容后,徐新明律师携团队,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核心,紧紧围绕上述审判要旨精神,撰写出长达数十页的意见陈述书并及时提交给专利复审委。 

专利复审委采纳了徐新明律师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以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技术特征概括过宽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为由,于2016年5月3日重新宣告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和6中直接或间接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以及权利要求7-15无效。 

至此,本案以埃利康专利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在内的大部分权利要求被重新宣告无效而暂告段落,请求人怡锋公司和刘某再一次占据了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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