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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采访徐新明律师:北京苏州“稻香村”法庭争商标

发布时间:2013-12-23 来源:新京报 作者:admin
标签: 徐新明 稻香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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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方面申请商标未予核准,诉商评委;北京稻香村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两商家均自称“老字号”
  苏州稻香村想申请注册“稻香村”,因北京稻香村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而未成功,苏州稻香村将商评委告上法庭。
  昨日,在一中院法庭上,两家稻香村唇枪舌剑,苏州称“稻香村”的得来是因为乾隆皇帝御赐招牌,而北京则称自己的字号在光绪年间就风靡京城。
  起因:苏州申请商标被指“撞衫”
  苏州稻香村、北京稻香村、保定稻香村、香港荣华稻香村……长期以来,各地稻香村充斥市场。
  据《南方饮食掌故》等书籍记载,1773年乾隆年间苏州观前街开了第一家稻香村店,乾隆皇帝微服私访时对此赞不绝口,特御赐稻香村一块葫芦招牌,上书“稻香村”。光绪年间,稻香村“南店北开,南味北传”到北方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保定稻香村分别于1982年、1988年在饼干、糕点、果子面包上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此后,围绕“稻香村”商标的法律诉讼不断。
  在本案中,苏州稻香村1983年已注册了商标(图1),后来想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图2),遭北京稻香村异议申请。商评委以苏州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北京稻香村在粽子上的“稻香村”商标(图3)近似为由,不予核准注册,于是引发此案。
  昨日9时许,苏州稻香村起诉商评委一案,在一中院开庭,北京稻香村作为第三人参与庭审。
  现场:两“稻香村”打出老字号
  庭上,原告苏州稻香村以商评委裁定程序违法,要求其撤销不准注册申请商标(图2)的裁定。
  苏州稻香村代理人称,早在1904年清朝商务部颁布章程证实受理中外各商的商标挂号注册后,相关文献就开始记录原告稻香村持续经营的事实。新中国成立后,1999年苏州稻香村食品厂(原告关联单位)被原国内贸易部评为“中华老字号”,2004年,商务部又将其评为首批“中华老字号”。所以,原告一直享有极高知名度,应受法律保护。
  代理人补充称,近些年,北京稻香村出现了负面新闻,已经严重伤害了“稻香村”这一品牌的整体形象。
  北京稻香村代理人则称,其始建于1895年光绪年间,是京城生产经营南味食品的第一家,鲁迅在北平生活时也很喜爱,《鲁迅日记》中也多有记载,后销售领域遍布13个省市,1993年被原国家贸易部评为“中华老字号”,后来也得到了商务部的确认。
  本案未当庭宣判。
  
        ■ 专家说法
  判决不会轻易打破现有平衡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表示,像这种因为历史原因纠缠不清的案例还有很多,这是早期市场竞争不充分、法律意识淡漠留下的产物。本案中两家都自称是老字号,都有各自相关使用的区域,已经不单纯地考虑法律上所规定的“在先权”。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往往会充分考虑双方现有的市场格局,不会完全倾向于某一方,而是通过判决确立双方边界,或者促成双方通过转让、授权使用等方式进行和解。
  
        ■ 庭审焦点
  苏州稻香村
  销售渠道等不同不属类似产品
  苏州稻香村称,其从清朝持续经营至今已超百年,是我国月饼糕点行业现存历史最为悠久的中华老字号和商标,在苏州、北京、山东都拥有生产基地,有极高知名度,应受法律保护。其商标早在北京稻香村公司成立及申请商标前就已注册,拥有无可争辩的在先权利。现在,没有证据证明“北京稻香村”更具有高知名度,而且两家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应认定为类似产品。
  商评委
  允许注册将打破市场秩序
  商评委认为,苏州稻香村公司虽在糕点等商品上受让在先取得的商标,但原商标(图1)与涉案商标(图2)差异较大,但涉案商标与北京稻香村注册的商标(图3)属于近似商标,且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若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北京稻香村公司使用的商标表现形式已长期使用,有较高知名度,这种长期使用而形成的市场划分及稳定的市场秩序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涉案商标如允许注册,将打破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增加市场及公众混淆
  北京稻香村
  原告刻意模仿易造成混淆
  北京稻香村认为,原告涉案商标是对北京稻香村已注册商标的刻意模仿,很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为历史原因,北京稻香村公司没能取得在“面包、糕点”等食品上的注册商标权,现在苏州稻香村想要申请注册新商标,是为了达到鱼目混珠、侵占市场份额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应依法给予制止。
  本组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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