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让悬念持续太久。
或者可以说,在11月初,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发布北京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握奇公司)的第ZL200510105502.1号名称为“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的发明专利权被部分无效的决定后,握奇公司在诉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宝公司)侵权并索赔5000万一案中的败诉结果,已无悬念可言。
根据北京高院日前作出的终审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被裁定撤销,握奇公司的起诉亦被驳回。
据北京高院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既要依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避免因专利权的不稳定给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影响,以保障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本案中,握奇公司依据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16提起侵权诉讼,原审判决据此支持了握奇公司的侵权指控。但在本案二审期间,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16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宣告无效。即便握奇公司已经针对第33700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涉案专利也已经处于不稳定状态,故应裁定驳回握奇公司的起诉。当然,如果有新的证据表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16被依法维持有效,握奇公司可以根据新的证据重新提起侵权诉讼。
据恒宝公司此前发布的2016年财报显示,该案一审判决后,基于谨慎性原则,其已于2016年12月按照会计政策及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共计提或有负债5000万元。鉴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已撤销,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该公司将冲回计提的或有负债5000万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势必将增加该公司2017年度利润。此外,作为上市公司,该案最终的胜诉也会帮助恒宝公司挽回其此前因一审败诉而造成的名誉损伤。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