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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上诉人上海故事丝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绮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绮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兵利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利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判决被上诉人兵利公司需赔偿上诉人上海故事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
上海紫绮公司于2003年创立“上海故事”品牌,专门从事以“上海故事”作为商品名称的围巾(包含丝巾、披肩)商品的生产与销售,并在上海开设了第一家“上海故事”门店,专门销售“上海故事”围巾商品。2009年,上海紫绮公司将“上海故事”品牌转让至上海故事公司名下。同时上海故事公司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授权上海紫绮公司继续使用“上海故事”品牌。通过十余年的经营,“上海故事”围巾商品的销售范围已覆盖全国,并在各地广泛开设“上海故事”品牌实体店。
2016年5月,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绮公司发现兵利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上海故事”作为商品与店铺名称,在上海淮海中路1251龙1号开设丝巾专卖店和手机微店,销售与其商品种类相同的产品,并在店铺装潢,产品包装如标签、吊牌、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与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绮公司设计完全相同的“上海故事”字样。
上海故事公司、上海紫绮公司认为,兵利公司攀附其商品名称知名度,意图导致消费者混淆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兵利公司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上海故事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6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生产销售的上海故事围巾系列商品为知名商品,因此兵利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判决驳回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上海故事公司和紫绮公司不服,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考虑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上海故事”品牌丝巾、围巾在上海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知名商品。“上海故事”品牌通过上诉人多年的经营,已经和相关丝巾、围巾商品相关联,并且通过上海等地区的销售、宣传,在相关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其名称具有显著性。2016年12月,商标局对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申请的
“上海故事”商标作出准予注册的决定也间接印证了“上海故事”品牌本身具有一定显著性。故“上海故事”在上海市范围内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属上海地区经营者,且经营范围有重合,故两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者。在“上海故事”已经在上海市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作为同在上海的经营者,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已经在丝巾、围巾等商品上使用“上海故事”的情况下,仍然在店招等使用“上海故事”,明显具有攀附“上海故事”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所承载商誉的故意,且客观上会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故被上诉人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凌宗亮表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保护中知名商品应当如何认定。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认为,上海故事公司提交在案证据显示,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建立了专卖店或专柜,主要销售围巾、丝巾等商品;在相关媒体报道中有“上海著名的丝巾品牌——上海故事”、“上海故事、华泰丝绸等国内著名围巾品牌都有合作”等相关描述,该些事实互相印证可以证明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主张的特有名称“上海故事”与涉案商品围巾、丝巾之间已经建立了特定的、牢固的呼叫对应关系。因此,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对涉案商品围巾、丝巾的生产、销售、开设专卖店等行为,与其对“上海故事”的广告宣传行为等互为表里,均可以作为涉案商品是否具有知名度的事实予以考量。此外,上海故事公司、紫绮公司在上海时装商店、上海六百、豫园百货等商厦内部评比中的获奖事实,或是基于“上海故事”专卖店的业绩获奖,或是基于“上海故事”品牌的经营获奖,因此,其获奖事实,客观反映了涉案商品的销售业绩、经营情况,显然可以作为涉案商品是否具有知名度的事实予以考量。
就本案而言,现有证据表明涉案围巾、丝巾商品在上海市场范围内已经具有了相当知名度,现被告在上海淮海中路开设招牌名为“上海故事”的丝巾专卖店并开设微店,“搭便车”的侵权故意明显,应当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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