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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根据原告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的申请,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依法冻结被告北京斓峰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芙蓉坊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各自名下相应存款。
原告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是在其与被告北京丽衣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斓峰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芙蓉坊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提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的。
原告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米兰)瑞士门德里西奥分公司主张三被告未经许可在其所提供的第40类服装定制服务、相关交易文书中使用与原告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的G655416号“ARMANI”商标及与其对应的中文翻译“阿玛尼”等完全相同的标识,并在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的过程中大量使用上述标识,给相关公众造成误认和混淆。二原告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其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的G655416号“ARMAN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人民币250万元。
三被告主张与其有合作关系的设计师获得了乔治·阿玛尼创始人乔治·阿玛尼先生的授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原告主张三被告存在转移财产进而导致后续难以执行的可能,因此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并以人民币7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合议庭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立即组织合议,经审查,合议庭认为该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作出上述财产保全裁定。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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