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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作者:吴盈喆 上海知产法院)
裁判要旨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一直是案件的审理难点。本案是法院依法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虽然涉案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在有证据可以证明著作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的情况下,法院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18万元,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意义,体现了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
案情
原告SAP股份公司系在德国登记设立的软件公司,主要提供企业管理和协同化商务解决方案的软件及相关服务,在中国市场享有良好的声誉。原告享有服务器端软件ECC6.0 (IDES版本)和客户端软件GUI720的著作权,客户端软件连接服务器端软件之后,可以运行包括MM(物料管理)、HR(人力资源管理)等多项涉及标准化企业管理业务的功能模块。为帮助企业准确理解和正确应用上述软件,原告以功能模块为单元,开发了SAP软件系列培训课程,并针对每一模块的功能和特点编写了软件培训教材,专门用于软件培训课程。涉案培训教材分别针对MM(物料管理)和HR(人力资源管理)模块,共计16本。
被告朗泽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泽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29日,是一家主要从事SAP软件各项功能模块培训的公司。被告在其官方网站上宣传推广自己开设的包括涉案MM(物料管理)和HR(人力资源管理)两项模块在内的十余项功能模块的培训课程,并使用原告的计算机软件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截至2014年6月原告公证取证时,被告官方网站显示,被告在上海、北京、成都、广州、深圳、大连校区十余项功能模块的培训总计毕业学员978名,被告在网站上公布的培训费价格最低为26,800元。而根据原告与其培训合作机构的授权协议,原告可以从每一学员的培训费中收取40%的特许权使用费。案件审理中,被告对其网站上披露的上述数据不予认可,但未按法院要求提供其培训学员的数量、收取的培训费等实际经营情况的证据。
原告SAP股份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被告朗泽公司侵犯了其涉案计算机软件以及培训教材的著作权,且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及其授权培训机构的正常经营,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1万元。
审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朗泽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SAP股份公司对涉案计算机软件和培训教材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故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根据被告的培训费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及持续时间,参考原告向合作机构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比例等,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涉案计算机软件和培训教材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8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
如何坚持全面赔偿原则,积极探索加大赔偿力度的具体实现方式,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和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一直是知识产权审判中需要解决的难题。本案判决的意义在于在侵权赔偿责任确定中切实贯彻全面赔偿原则,在有证据可以证明著作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已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50万元的情况下,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18万元,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体现了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
一、全面赔偿原则是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中,当依法确定了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后,需要遵循一定的赔偿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侵权损害的赔偿原则,从相关法律关于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规定看,主要分为三种方式:一是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计算;二是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计算;三是适用法定赔偿金。我国相关知识产权法中均规定了法定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但法定赔偿本质上是对损害赔偿的一种推定,是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由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考虑相关因素后酌情确定的一种赔偿数额,其实质仍是要填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因此,无论以上述三种方式中的何种方式计算赔偿数额,均应遵循全面赔偿的原则。本案正是法院在侵权损害赔偿中依法贯彻全面赔偿原则的典型案例。
二、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由于法定赔偿金有最高限额,在原告实际损失无法查清的情况下,部分侵权人在侵权收益远远超过该限额时,往往不提供其实际经营情况的证据,以期法定赔偿的适用使其保有非法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并不能对所有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不能查明的案件一律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在《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亦明确提出,“对于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但有证据证明前述数额明显超过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应当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在法定最高限额以上合理确定赔偿额。”本案中,被告朗泽公司虽然不认可其官方网站上披露的毕业学员数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经营情况,故该网站上披露的数据可以作为被告经营情况的依据,但上述披露的数据系被告十余项功能模块培训班毕业学员的数据,而本案中原告主张权利的系涉案两款软件和两项功能模块的培训教材,故上述数据不能全部作为损失赔偿计算的依据。虽然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违法所得均难以确定,但鉴于现有证据已经可以证明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超过了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限额50万元,故法院综合全案的证据情况,根据被告的培训费价格、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状态、侵权情节及持续时间,参考原告向合作机构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比例等,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对原告主张的合理开支中为制止被告侵权所发生的必要、合理支出予以支持。本案判决显示了法院对权利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力度,也体现了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态度和决心。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191号
合议庭成员:吴盈喆、刘静、范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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