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2001年,上虞金链公司在11类商品上获准注册“康明”商标。2004年8月,广州康明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申请撤销“康明”商标,2011年3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因侵害广州康明公司就“康明”字号就商标享有的在先权利为由裁定撤销“康明”商标。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首席律师徐新明代理上虞金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不当裁定。广州康明公司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均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徐新明律师代理上虞金链公司应诉。2012年9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上虞金链公司的“康明”商标
上虞金链工业有限公司(简称上虞金链公司)是专业经营冷却塔内部核心装置PVC填料的企业,其产品广销全国各地。自1993年起,上虞金链公司开始在产品上使用“康明”商标,并于1999年12月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01年获准注册,注册号1566589,核准注册的商品是第11类“水冷却装置;液体冷却装置;冷却装置和机器;冷却设备和装置;冷冻机”。经过长期持续不断的宣传、推广和使用,“康明”商标在市场上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1994年,第三人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康明公司)成立,经营冷却塔等谁冷却产品。成立后,广州康明公司即向商标局申请注册“HON-MING及图”商标,1995年商标局予以核准,核准使用的商品是第11类“冷却塔;储水箱;出风嘴”。自成立时起,广州康明公司即从上虞金链公司购买用于生产冷却塔的核心装置PVC填料,双方的业务往来颇为频繁,合作渠道顺畅,广州康明公司除了在其生产的冷却塔上使用“HON-MING及图”商标外,还使用“康明”商标。
2004年8月,广州康明公司以侵犯其在对“康明”商标及“康明”字号的在先权利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上虞金链公司的“康明”商标。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期间,2008年12月29日,广州康明公司因未参加年检而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经过将近7年的漫长审理,2011年3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1]第04064号争议裁定书,认定上虞金链公司申请注册“康明”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广州康明公司就其字号、商标享有的在先权利与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裁定撤销上虞金链公司的“康明”商标。
二、徐新明律师代理上虞金链公司一审胜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被撤销。
为保住“康明”商标,保住历经18年沉淀、价值与日俱增的无形资产,上虞金链公司决定依照法律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多方打听及业内人士推荐,上虞金链公司法律顾问虞激先生找到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首席律师徐新明。双方一见如故,交谈甚为投机,俞先生以其丰富的职业经验和敏锐的判断力,认定徐新明律师是代理此案的不二人选。2011年5月,上虞金链公司正式委托徐新明律师全权代理此案。
由于起诉时限即将届满,徐新明律师启动紧急立案程序,在短短的两天内迅速完成起诉状撰写及初步证据材料的准备,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顺利立案。
立案之后,徐新明律师即刻进一步深入研究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此案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徘徊了将近7年之久,双方当事人你来我往,经过几轮增加提交证据和反对证据,积累起小山一样厚重的证据材料。徐新明律师认真阅读证据材料,一遍又一遍,不厌其烦,潜心研究案件事实,在争议商标使用的发展动态中细细体察案情的复杂、微妙之处,以发掘案件的本质法律关系,准确找到案件的突破口。
经过反复阅读案卷材料,咀嚼案件事实,徐新明律师对于本案事实的掌握程度可谓烂熟于胸,堆积如山的案卷几经思辨性溶解,已转化为脉络清晰、主次分明的逻辑体系。徐新明律师发现,有证据表明,在广州康明公司1994年注册成立之前,最迟不迟于1993年,上虞金链公司就已经开始将“康明”商标使用于PVC填料上,只不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PVC填料与冷却塔不是同一类别的产品,因而认定在先使用“康明”商标的是广州康明公司,而不是上虞金链公司。再者,广州康明公司实际上对于上虞金链公司申请注册“康明”商标的事实系明知,且当时及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认可这一事实。最后,最为重要的是,上虞金链公司长期持续使用“康明”商标,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市场秩序,而广州康明公司已于2008年12月因为参加企业年检而被广州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已丧失经营资质。
至此,主要的法律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方案一一凸现,整体性诉讼方案已然形成,徐新明律师亲自撰写律师代理意见,将本案的诉讼方案进一步书面化、合理化。徐新明律师对于此案已成竹在胸。
2011年12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徐新明律师携助理王鸿超律师代理原告上虞金链公司出席庭审,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康明公司亦委托代理人参加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徐新明律师向合议庭法官反复强调PVC填料是冷却塔的核心装置,去掉PVC填料的冷却塔只不过是一个丧尸冷却功能的空壳,并将配有彩色插图的PVC填料功能、用途说明及相应的法律意见提交给法庭。徐新明律师的意见引起了法庭的重视,为了加深对此问题的理解,审判长要求上虞金链公司代理律师在庭审结束后查找一些有关的技术手册、论文、资料,提交给法庭,以供法庭参考。庭审结束后,徐新明律师即安排有关助理前往国家图书馆检索相关技术手册、论文和资料,予以复印、打印,加盖国家图书馆专用印章,形成合法证据,提交给法院。
2012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89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康明”商标的商评字[2011]第04064号商标争议裁定书。
本案一审诉讼以徐新明律师代理的上虞金链公司胜诉而告终。
三、徐新明律师代理上虞金链公司终审胜诉
广州康明公司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所当然,上虞金链公司继续委托徐新明律师全权代理二审诉讼。新的挑战又开始了。
广州康明公司在二审进一步加大了诉讼力度,委托两家律师事务所联合代理二审诉讼,补充提交了127份“新证据”,可谓“来势凶猛”。面对上诉人发起的强势挑战,徐新明律师沉着应对,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亲自撰写答辩状。针对上诉人的127份“新证据”,徐新明律师逐一进行分析,寻找其漏洞及自相矛盾之处,从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出发,撰写出思维缜密、批驳有力的质证意见。在此基础上,徐新明律师又撰写出全面、系统的二审代理意见。
2012年6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广州康明公司委托的两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广州康明公司多名人员到庭旁听,足见其对二审的重视程度。徐新明律师携带一名助理出庭。
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康明公司的两名律师、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员共三人,仗着人多势众,发起了一次又一次的挑战,徐新明律师从容不迫、机智应对,独自担当法庭答辩、法庭质证、法庭辩论,常令对方陷于尴尬境地。例如:上诉人广州康明公司向法庭提交的一份“新证据”,是广州康明公司许可“广东康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使用“康明”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用来证明广州康明公司对“康明”字号、商标持续拥有在先权利。对此,徐新明律师则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广州康明公司的营业执照已于2008年被工商部门吊销,因此,其已不具备经营资质,相应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另一主体“广东康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合法存在,恰恰说明,即使在广州地区,“康明”字号也不为广州康明公司专有,广州康明公司对“康明”字号不具有专有权利。
广州康明公司的代理人闻之愕然无语。
当法庭辩论结束,法庭审理终止时,徐新明律师的声音几近嘶哑。
2012年9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高行终字第89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徐新明律师代理的上虞金链公司终审胜诉。
四、结语
对于此案的一审及二审,徐新明律师自始至终亲力亲为,提出代理思路,设计诉讼方案,指导有关助理律师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徐新明律师则亲自撰写包括起诉状、一审代理意见、答辩状及二审代理意见在内的全部法律文件,并亲自担当法庭辩论。最终,上虞金链公司的商标权利得以恢复。
徐新明律师以德为本,视诚信如生命;以法为天,以倾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最高准则。对于源源不断的案件委托请求,徐新明律师总是审慎判断,宁缺毋滥。一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徐新明律师即全身心的投入到案件诉讼当中,精益求精,全力追求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为了打造出一只德才兼备的精英律师团队,徐新明律师往往选择相应的助理协同参加适当的诉讼,在诉讼中对其进行历练和考察,以分清良莠、去粗取精。对于团队成员,徐新明律师同样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浮躁者走,踏实者留;消极者走,勤勉者留;教条者走,思辨者留;粗浅者走,认真者留。
徐新明律师将依托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携律师团队苦练内功,与时俱进,在更为广阔、深远的领域为社会各界提供高端、优质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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