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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虞市金链工业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翟晶晶,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万福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大博,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刚,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虞市金链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链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4.04.10 -
上虞市金链工业有限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2)高行终字第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俊青,该委员会审查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万福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刚,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磊
发布时间:2014.04.10 -
“港康明”商标无效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京行终35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康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颖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原审第三人广州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康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康明
发布时间:2019.01.22 -
“康明”商标维权 “港康明”商标被宣告无效
提要: 广州览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康明”商标有着二十多年的历史,是冷却塔行业的知名品牌,因而也被很多企业搭便车,广东康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注册的11232041号“港康明”商标即为其中一例。为了维护“康明”商标的良好声誉,权利人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于2016年6月24日针对“港康明”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发布时间:2017.08.14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康明”商标案终审胜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被撤销
提示:2001年,上虞金链公司在11类商品上获准注册“康明”商标。2004年8月,广州康明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申请撤销“康明”商标,2011年3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因侵害广州康明公司就“康明”字号就商标享有的在先权利为由裁定撤销“康明”商标。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首席律师徐新明代理上虞金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
发布时间:2012.10.30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康明”商标案胜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被撤销
上虞市金链工业有限公司是浙江省上虞市一家经营冷却塔及其配件生产销售的知名企业,其于1993年开始使用并于2001年获准注册的康明文字商标被广泛用于冷却塔及配件上。 第三人广州康明热冷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康明公司)1994年成立。2004年8月,广州康明公司以侵犯在先权利为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康明商标。 在该行政程序中,上虞金链公司及其代理人因诉讼策略不当、误判辩论点及举证不力,导致康明
发布时间:2012.02.23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康明”商标案终审胜诉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被撤销
提示:2001年,上虞金链公司在11类商品上获准注册“康明”商标。2004年8月,广州康明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申请撤销“康明”商标,2011年3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因侵害广州康明公司就“康明”字号就商标享有的在先权利为由裁定撤销“康明”商标。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首席律师徐新明代理上虞金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2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述
发布时间:2012.10.30 -
“康明”商标争议纠纷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894号 当事人: 原告上虞市金链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宏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第三人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影,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上虞市金链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链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发布时间:2018.12.05 -
“康明”商标撤销裁定重审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47号 当事人: 原告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影,总经理。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第三人上虞市金链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宏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康明公司)因商标争议行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12.05 -
“康明”商标争议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高行终字第89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康明热冷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小影,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虞市金链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宏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
发布时间:201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