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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在电脑公司负责网络游戏维护的职务之便,私自复制软件生产游戏道具卖给玩家并从中牟利。日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高仕林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高仕林2005年应聘至上海市一家数码科技公司,专门从事网络游戏的维护工作。当时,这家公司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获得了韩国《墨香》游戏软件在大陆的经营权,并在大陆正式运营。2007年间,高仕林利用在电脑公司负责网络游戏运行和维护的便利条件,将维护该游戏的软件复制安装至自己的电脑中,并运行此软件,擅自生产该游戏道具,然后将其出售给游戏玩家,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仕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及复制销售游戏道具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高仕林到案后态度较好,自愿认罪,且在亲友协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余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仕林2005年应聘至上海市一家数码科技公司,专门从事网络游戏的维护工作。当时,这家公司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获得了韩国《墨香》游戏软件在大陆的经营权,并在大陆正式运营。2007年间,高仕林利用在电脑公司负责网络游戏运行和维护的便利条件,将维护该游戏的软件复制安装至自己的电脑中,并运行此软件,擅自生产该游戏道具,然后将其出售给游戏玩家,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仕林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计算机软件及复制销售游戏道具作品,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高仕林到案后态度较好,自愿认罪,且在亲友协助下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余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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