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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发“通缉令”侵权 “人肉搜索”首判精神赔偿

发布时间:2008-10-08 来源:郭京霞 作者:
标签: 人肉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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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与原单位发生纠纷,离职后的严先生被原单位“人肉搜索”。原单位发布网上“通缉令”,不仅称严先生是“贼”,还公布了他的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为此,严先生把原单位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诉至法院。目前,该案已在市一中院终审宣判。据悉,此案是本市首起被判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人肉搜索”案件。

    据严先生称,他曾是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的一名设计师,于2007年8月18日离职。8月19日,该公司的经理王先生便在网上发布了“通缉令”。文中称严先生为“贼”,盗窃公司电脑数台,给单位造成损失30多万元,并称“特发布此通缉令,提供线索者有重奖!公安机关、派出所已经备案,正在紧锣密鼓地抓捕”。“通缉令”中还公开了严先生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

    严先生认为,公司经理王先生的行为对其进行了人身侮辱与攻击,影响非常恶劣,致使其离职后,至今无法找到工作,精神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和精神抚慰金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缉令”中使用了“贼”、“猪”等侮辱性语言,在失窃事件还没有侦查结果的情况下,使用了“通缉、盗窃、抓捕”等文字,足以让一般读者认为严先生实施了犯罪行为。此举使严先生的社会评价降低,并给他造成了精神压力,已经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据此,法院终审判决福瑞来文化交流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一家北京市发行的报刊上登载致歉声明,向严先生赔礼道歉,以恢复名誉,并赔偿严先生经济损失1300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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